中国考古百年 | 从仰韶村遗址保护看基层组织保护文物的作用
作者:侯俊杰
仰韶村遗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北部,是1921年由瑞典地质学家安特生主持,与中国考古学家袁复礼等联合发掘的我国第一个新石器文化遗址,是“仰韶文化”的首次发现和命名地,是我国田野考古学的诞生地,也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该遗址背靠韶山,面向县城,北高南低,三面环水,是一块半岛形、呈缓坡地势、以梯田式耕地为主的黄土台地。史料证明,距今6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中期以来,遗址上一直有人类居住。直到2020年因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需要,将遗址上居住的村民搬迁出遗址。也就是说,长期以来,这里就是一块农田与村民共生、遗址保护与村民的生产生活交叉存在的地区。这种状况既给遗址的保护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也给遗址保护带来很多有利条件。
早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也即仰韶村遗址发现发掘7年后,《渑池县志》就将这一事件载入县志,摘录了其中的有关内容并附有相关照片开始纪念,并于其后在遗址上竖立了一块保护碑。自此开始,随着时代的发展,渑池县政府和所在地民众对仰韶村遗址的价值认识越来越深,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国务院将仰韶村遗址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始,在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的重视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遗址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规定和办法,并对遗址先后开展实施了立碑、竖标志牌、建纪念碑、建博物馆、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一系列工作。
100年来,仰韶村遗址不仅没有遭到人为的破坏,也没有遭受严重的自然损毁。这个遗址被专家誉为是“黄土高原的史前遗址中,保存最为完好的”(安志敏语)。今天看来,这个成绩,除了上述一系列政府和主管部门采取的保护措施外,所在地村民及其组织的自觉保护也功不可没。
仰韶村遗址占地面积800多亩,大部分是耕地。此外,遗址核心区还一直居住着仰韶村的前东、前西、后 、寺沟四个村民组。其中,寺沟组的土地占遗址总面积的二分之一还多,并且90%属重点保护范围。当地群众以农为本,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起土垫堰、盖房打窑、打井和修建道路等都需要动土。为了解决好遗址保护问题,从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后的20世纪60年代开始,村里就建立了文物保护小组,有正副组长,分别由三名党支部委员担任,遗址区域内的四个生产队(现在叫村民小组)队长为小组成员。党支部把文物保护工作主动列入议事日程,制定保护公约:第一,不准在遗址内打窑、建房,不准深翻;第二,指定取土场地,严禁挖灰土集肥;第三,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有动土工程,必须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动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适应新形势,仰韶村文物保护小组重新修订文物保护制度:第一,各家各户是责任田主人,也是地下文物保护的主人,土地实行责任制,文物保护也实行责任制;第二,制定了“六不准、两统一”保护公约,即不打窑、不机耕、不深翻,不挖沟挑壕,不打井,不修渠,统一安排用土场地,统一规划住房用地。60多年来,仰韶村民对遗址保护工作不仅长期持久,而且一代一代传了下来。
与此同时,村里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护遗址。
一是改修道路。早在1977年,村里就将原来穿过遗址中心的一条通往县城道路,改道为避开遗址、从遗址外新修。1984年又将这条路扩宽为宽8米的砂石路面;1990年在原路的基础上,又铺设成柏油路面。不仅彻底解决了村民出行的道路问题,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由于交通问题对遗址保护造成的破坏。
二是搬迁村民。在仰韶村遗址东南部的饮牛河沟边有一个村民组叫寺沟村,是一个很古老的小村子。只有十多户人家,住的院子都是在渑池北部地区常见的西北东南向窑房结合院落。即在院子的北部,将包含有文化层的遗址坡地下挖,切成90度的直土壁,在底部向里凿挖一个窑洞,窑洞向南的两边再盖成对称或不对称的平房。由于村子在沟边上,出门几米就是沟,进门向里就是崖。崖面上部就可以看到厚薄不均匀的文化层,灰褐色文化层和下边的第三纪红土形成鲜明的对比。村子不但小,交通也很不方便,出门就上坡,只有一条过去农村常见的架子车可以通行的小土路。更重要的是,村民们为了生活和生产需要,还要不断对遗址文化层下挖,用土来积肥或制土坯等。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的逐年增加,富裕起来的寺沟村民想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想建一所独家小院,彻底摆脱那种一到雨雪天气,就是崖头落土、院内泥泞、窑内潮湿、不堪入卧的居住条件。于是,寺沟村就多次向县文物部门反映这些困难。为了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当地文物部门就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请示,请求国家文物局批准在寺沟村上边的遗址区发掘后腾出一块地方,供村民建房使用。1980年,国家文物局批准了这个请示,并批示由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派人进行发掘,同时强调必须在发掘清理结束后才能开始动工建设。发掘结束后,寺沟村就从下边的沟边搬到了上边经过考古发掘过的一块空地上。
三是搬出遗址区。2020年4至6月,为支持仰韶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仰韶村遗址保护规划》《仰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和《仰韶村考古遗址公园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提升方案》,渑池县委县政府采取政府征收的办法,动员在遗址上居住的寺沟组和第七、八村民组群众搬出遗址。村民们以大局为重,自觉进行搬迁。这次共搬迁村民41户,腾出39家院子,共计240多间房子。到6月20日,拆迁工作全部结束。仰韶村民又一次为仰韶村遗址的保护和公园建设作出了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保护既是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也是所在地群众应尽的义务。从保护措施必须落地才能有效的角度看,后者的自觉保护更为重要。因为,遗址所在地的村民既有对遗址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也具有法律赋予保护文物的义务。加之,他们每天都生活在遗址上,每时每刻与遗址朝夕相处,了如指掌,任何政府部门的保护政策和法规都要通过他们才能落地生根。
只有让他们认识到保护遗址的意义和重要性以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他们保护遗址的行为才能变成自觉、主动的行为。他们在履行自身保护义务的同时,还最有条件监督和制止一切破坏遗址的违法行为(如随意抠挖、捡拾陶片等)。仰韶村民近60年来对仰韶村遗址保护取得的成绩就充分证明了文物所在地群众的保护,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可缺少和替代的重要力量。推而广之,我国众多的不可移动文物,无论是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还是古文化遗址等,都存在着与仰韶村遗址同样的现状。仰韶村村民保护遗址的实践和经验值得借鉴。
(作者单位:三门峡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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