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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纯艳|富民阶层:解构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钥匙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0:23:410

国家与社会关系整体视野下的唐代以前社会研究已经形成了若干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如许倬云对春秋战国和汉代社会、谷川道雄对中世共同体、毛汉光对中古社会结构的研究等都极具代表性。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是探讨社会运行形态和构成状况,揭示作为国家与民众间的媒介、在基层社会起稳定和领导作用的社会阶层[1]。而对宋代以后的社会还缺乏这样的整体研究,其中相对成熟的明清士绅的研究亦远未达到从整体上揭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系统性和高度。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毛汉光先生阐述道,两税法以后政权与社会基础已日渐脱节,“新王朝新政权的稳定,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是怎样的呢?唐宋变革论的倡导者和后来的学者都未从整体上解决这一问题。如柳田节子先生所言,地主佃户制成为宋以后基本生产关系,但当时的国家权力并不是直接地无任何媒介地建立于生产关系之上的。她提出宋代乡村结合共同体的重要命题。但这一命题至今未得到很好地阐释。因此唐宋以后担当社会媒介、社会领袖或地方领袖的新的阶层是什么?唐宋以后社会构成和运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这些仍是有待于回答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林文勋教授的《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的学术体系,提供了一把解构唐宋以来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钥匙。

一、“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意义:从许倬云、谷川道雄和毛汉光的汉唐社会研究说起[2]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就是一个以小农为主体的社会。小农家庭单位细小、个体分散,在经济方面小农虽非完全的“自给自足”,但其生产和生活活动有相对独立性。个体小农如一盘散沙,不论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还是小农自身生存需要,都会产生一个具有较强社会整合力和凝聚力的阶层或集团,在基层社会的秩序构成中担当领袖。这客观上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需要。国家的统治不可能家至户到地对细小而分散的众多小农直接实行,而必然借助中间媒介。毛汉光先生在《中古统治阶层之社会基础》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统治者要实现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一是行仁政,二是引用社会领袖参与统治,“社会中的领导阶层一方面是社会力量的中坚分子,一方面能反映社会一般需要,我国历史上能够安定社会及稳定政治者,大都采取或巧合这种法”。

许倬云分析西汉基层社会道:一方面“三老等乡官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介。除了这个正式的结构,地方社会秩序的领导权还另有一个非正式的结构,也就是地方上的豪杰与豪侠一流人物。”游侠集团发展成为掩护个人的结合,汉初社会秩序的基层结构是由这种集团来维持的。豪杰或豪侠之辈是社会秩序中最重要的地方领袖。除了豪侠集团之外,在战国秦朝以来成长起来的富人们以富役贫,在地方也有重要影响。

豪侠集团和富人由于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都游离在国家体制之外,成为与国家相互离异的力量,也就成为了国家疑惧和意欲压抑的对象。武帝以前的中央政权并不能在社会的基层扎下根,同时也没有把原来的地方社会秩序加以改变或扰动。汉武帝时通过迁徙、设刺史、酷吏、官营、专卖、算缗等措施打击豪强和富人。豪强顺从国家的政策,购买土地,学习儒学,通过察举成为国家官吏,获得地主、士大夫和地方掾吏三位一体的身份,从而成为汉政权新的社会基础。这也是汉政权瓦解豪强对地方的控制,培育自己新的社会基础的过程。昭宣以后,士大夫阶层已经形成,一方面成为官吏的储备人员,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上的领导分子,或以教育程度,或以地位,或以富赀成为乡里领袖。

这些士大夫世代延续着权力和财富,变为所谓世族大姓,成为西汉中叶以后政治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成为地方不可忽视的势力。到汉末,皇帝对臣民的直接控制的瓦解,佃农逐渐成为地主的私人徒附。在三国前夕,地方首领能够指挥成百成千的徒附。这种联系当然已经超过了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经济关系,并预示了魏晋时期以等级社会为标志的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出现。许倬云先生的研究探讨了西汉社会领袖由豪侠集团到士大夫的演变过程,也是士大夫逐渐形成为一个特殊群体,成为西汉政权社会基础的过程。

谷川道雄先生对六朝社会共同体作了经典的论述。他认为在当时衰亡的中央政权已无法保证民众的生存之时,民众不得不组成各种不同性质的集团,以便寻求自存之道,超越瞬息万变的政局而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坞就是汉末逸民人士和民众所追求的共同体世界。在这些自保的集团(坞)中,坞主以自己的财富救济穷人,以深受众人仰慕的人格而成为领袖,与民众结成自下而上的恭顺关系,成为社会的支配阶级(或支配层)。这一支配阶级崇尚人格,以学问和品行立家,成为六朝的贵族阶层。

贵族支配阶级通过乡论获得官品,九品官人法使贵族支配阶级地位制度化。但是就官品依乡论来决定的事实来说,贵族身份和地位虽可认为是王朝权力所赋予的,但在本源上仍是由其在乡党社会之地位和权威所决定的,王朝只不过是对此予以承认的机关,九品官人法也成为一项承认手续。简而言之,六朝贵族作为支配阶级而自立的原因,一是在重视道德人格修养、以经学为核心的学问,二是人格评价即乡论,赋予士大夫以社会指导者的资格,使六朝贵族获得超越王朝权力而自立的社会基础。谷川先生的研究揭示了六朝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形态,以及在共同体中整合地方社会和作为民众与国家媒介的地方领袖的身份和作用。

毛汉光先生将中古(汉末至唐代)作为社会领导阶层的社会领袖分为具有社会性、全国性影响,作为社会领袖的士族和具有区域性地位,作为地方领袖或社区领袖的豪族。士族的传承依赖于学问和官品,而豪族要进于士族,关键在于学业品德和官职,大部分的豪族未能进入士族,而留在地方,成为地方领袖。中国汉末至宋以前作为社会领袖的阶层就是士族及地方豪族。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吸收社会领袖进入统治阶层。士族和地方豪族逐步经历了由地方而中央化,由经济性而政治性,由武质而文质的转变。到唐代,这些社会领袖的性质渐渐改变,原本居于皇帝与百姓之间的地位,移近政治中心的那一端,政权与社会基础脱节。特别是均田制之破坏,两税法之实施,都意味着土地平均精神之消失,土地兼并愈来愈烈,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政治与社会领袖无法解决,新王朝新政权的稳定,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

毛汉光先生的研究起至汉末,而谷川道雄先生的共同体理论也涵盖唐代。两人从不同视角探讨了汉末至唐代社会构成和运行形态。许倬云先生探讨了汉初到汉末社会领袖的角色变化。从3位学者的研究可以概括汉唐社会发展中的3个基本现象:一是不论是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还是国家培养政权的社会基础的需要,社会领袖的存在在中国古代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和必然性;二是作为社会领袖的阶层必有其得以自立的条件,其中财富和学问是汉代士大夫、六朝隋唐士族或贵族不可缺少的自立条件,而汉初豪侠和富人则是凭借“势”和“富”的优势在基层社会的秩序生成中获得领袖地位;三是不论对汉唐社会领袖阶层及其作用方式的阐释如何有别,其具有地方根基,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却是共同的特征。

汉初的豪侠富人不见容于国家,根本原因是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汉承秦制,政权赖以运行的是植根于农业的赋役制度,没有建立能有效将农业以外财富转化为国家财政的机制。司马迁认为,农、虞、工、商都得发展就能“上则富国,下则富家”。但事实未能如此。从汉高祖时就是“家富”而国贫的局面,当“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时,富商大贾却“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文景时期似乎家富国富两全其美了,百姓人给家足,官府仓廪皆满。但这是国无大事,政府勤俭,锱铢积累的结果,而制度保障并不健全。随着汉武帝发动一系列战争,利孔大开,汉初以来的积蓄几近乌有。富商豪强“素封”之家依然富比王侯,国家已捉襟见肘。豪强富贾的财富不仅不能通过制度转化为国家财政,而且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更大的威胁还在于他们兼并土地,隐占人口,激化社会矛盾,成为与政府相互离异的地方势力。富人豪强这类自然生成的社会领袖成为了国家决意打击的对象。

宋代以后,豪侠已无存在的根基,但富人不再是与国家相互争利的对立面,家富和国富在制度上达到了共同协调发展。两税法确立了以资定税的原则,以物力定户等,按资纳税和应役。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的确立则实现了工商业领域国家与民分利共利的基本关系。不论是农业,还是工商业领域,民间财富的增长都不再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相反是为国聚财。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总之,中唐和宋代以后从制度上解决了国家和民间在财富分配方面的矛盾。

西汉后期和东汉,地方势力膨胀,大土地所有者控制徒附、部曲,培养地方根基。魏晋南北朝的战乱环境,基层民众的自保需求和中央政权的频繁更迭,使豪强世族地方根基更为巩固。另一方面,国家实行的官僚制、科举制、州郡制和三长制等中央和地方的制度建设,吸纳社会领袖进入中央,削减其地方根基,这一趋势在唐代已见成效,至宋代则完全消除了六朝意义中的豪族和贵族。宋朝推行的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和措施,也使像汉晋六朝豪族和士族那样有牢固地方根基,与民众结成身依附关系的地方领袖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基础。

宋代以后,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那就是废除了汉唐以来的乡官制,实行职役制。国家不再直接委派负责乡村教化、征税和治安的官员,这些事务都改由民间力量承担。同野诚先生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指出了宋代的变化,认为前期帝制(秦至唐五代)的特征就是皇帝对人、土地、生产物、精神4个客体的“直接统治”,后期(宋代至清代)由“直接统治”转为“间接统治”,亦即皇帝统治官僚阶层(原注:其主要构成者乃被称为官户、形势户等阶层),而官僚阶层再以地主的身份统治人民[3]。但如梁庚尧先生对福建福州官户所做的研究,官户比例最多的县不及3%,大部分县不及1%,甚至不及1‰,并指出,福建是人文发达之区,福州又是福建首府,官户比如此之低,其他人文发达程度不及福建的地区,官户的比例会更低[4]。官户或可成为社会领袖的组成部分,但其成为在乡村占主导地位和最具普遍性的领袖则势难担当。

毛汉光先生指出,社会领袖的出现是社会力与政治力互动的结果,他论述了社会力与政治力的关系:“当社会势力较强大时,则视朝代之改变犹如一家物换一家物,其自身政治社会地位并不受重大的影响;如果政治力强大时,则将伸张其政治力,增加其对各阶层人力物力之吸取,甚至努力塑造适合自己所需的社会基础。”那么宋朝以后中央集权极大强化的国家政权将怎样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环境下,与社会力量交互作用,从而塑造新的社会基础呢?

林文勋教授在《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学术体系,指出了“富民”是唐宋以后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媒介作用,在基层社会秩序构成和社会运行中起核心作用的阶层。他们的身份不同于豪族和士族,他们同国家和民众关系的具体表现方式也有别于豪族和士族。但是,“富民”作为联系国家与基层社会的纽带,在基层社会运行中发挥组织、稳定和推动作用方面与汉代以来的地方领袖是一样的。“富民”阶层的提出,揭示了唐宋社会变革以后,发挥国家与基层社会媒介作用的新的阶层,为深入地认识唐宋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的基本特征,以及国家和基层社会联系的具体方式、推动唐宋以后中国社会的整体研究提供了一把关键的钥匙。这一研究可谓是许倬云、谷川道雄、毛汉光等学者汉唐社会研究的继续,揭示了晚唐宋代以后与中古时期迥然不同的社会面貌,具有重大学术意义。

“富民”阶层和“富民社会”这一学术体系的提出,还具有为唐宋以后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认识工具,以全新的学术角度和思维,观察和阐释若干历史论题,为解决若干历史难题提供新的认识工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意义。例如,在中国历史发展基本趋势方面,提出了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到富民社会,再到市民社会的整体认识;在唐宋变革方面,在以前对唐宋变革是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或由中世向近世转变的观点以外,提出了唐宋变革是豪民社会向富民社会转变的新的思路。另如,明代苏松地区的重赋问题、明清是否存在市民阶级问题、以至近代社会转型等诸多问题,可以从“富民社会”的视角得到新的认识。

二、构建“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概念和学术体系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系统论证了“富民”阶层的特征和“富民”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从概念上论证了“富民”阶层有别于其他阶层的特征,也说明了“富民”阶层何以成为基层社会运行的主导力量,如何起到国家与基层社会纽带作用这些基本问题,由此也回答了为什么唐宋以后的中国社会可以称为“富民社会”的原因,从而构建了“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体系。

(一)“富民”阶层的特征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对“富民”的定义和“富民”阶层的特征作了论述,指出:“富民”是社会上的富有者,更是乡村中的富裕阶层,虽然包括少数以工商业致富的人,但绝大多数是乡村中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但富民又不完全等同于财富占有者,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是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是与魏晋以来的士族和宋代以降的官户和形势户不同的新兴阶层。富民维持其家道不败,一靠财富,二靠文化教育。该书还特别强调了富民的两个内涵:占有财富而没有政治特权,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该书还指出,唐宋以后,由于贫富分化处于经常状态,所以,对单个富民来说,地位不太稳定,但由于在有的富民衰败时,又有人上升为富民,因此,作为一个阶层,富民又是稳定的。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与林文勋教授等人此前所著的《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是姊妹篇。在《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一书中,林文勋教授还特别系统地比较了“富民”阶层与官僚阶层的异同,指出,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不同点则是官僚阶层拥有政治特权,而“富民”阶层只有财富而没有特权。所以总的来说,两者是泾渭分明的。

综合以上的论述,可以说,富民主要是乡村经营土地的富裕者,也包括工商业致富者,他们的身份是“民”,拥有财富而没有政治特权,同时也是拥有良好文化教育的阶层。

宋代以后,消除了豪强和士族存在的社会根基,另一方面,在“不抑兼并”、与民共利的经济环境中,获取财富的道路再一次向民间开放了,门阀和特权不再是生成乡村主导阶层的基础,唯有财富是跻身乡村上层的最主要阶梯,所以乡村起主导作用的阶层必是以财富立身。而富民要获主流社会认同,必然以文化教育传家。这是汉武帝以后,乡村上层人士上升为社会领袖,社会领袖又得以巩固自身地位的最重要手段。许倬云先生对汉武帝以后豪强富人通过儒学教育进身为士大夫,从而实现由国家意欲抑制的对象转变为为国家所吸纳的对象,成为与皇帝共治天下的社会领袖的过程论述经典地说明了文化教育对乡村上层人士的重要。在已进入“科举社会”的宋代以后的社会中,文化教育当然更为重要。林文勋教授对“富民”定义和特征的论述抓住了宋代以后社会主导阶层的本质。

(二)“富民”阶层是联系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中间层”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论述了富民与国家、富民与基层民众的关系,及其在联系国家与基层民众中的作用,将富民的地位准确地概括为“中间层”。

该书认为,“富民”阶层是国家实现统治的社会基础,保障着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和赋役征收。中唐以后,乡官制开始向职役制转变,北宋时,乡村组织的头目完成了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乡村组织的职役形式一直沿袭到明清。这一转变与“富民”阶层的崛起有很大关系。在宋代,不论是乡里制下的里正、户长、耆长等,还是都保制下的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都是由乡村上户充任的,明代前期的粮长和里甲头目,中期后的保甲头目等也都由乡村富民担任。这些以职役形式充任乡村头目的富民承担着乡村赋税征收和治安管理方面的责任,在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这些职能,汉代以来都是由乡官承担的。唐宋以来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变化的主要是乡村控制的组织形式与方式,而富民作为国家乡村控制的主要依靠力量、富民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这一本质没有改变。而且,在赋役承担上,富民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在国家的财政运行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富民与国家也有博弈、有矛盾和冲突,但更主要的方面是它已成为国家的统治基础。

富民以职役形式,上服务国家,下联系民众,成为国家与民众的媒介,是社会运行中的“中间层”。富民没有官方身份,却能成为国家所依赖的实行基层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原因是富民以其财富力量和文化权力影响民众,富民在基层社会发挥着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的作用,在乡村中具有号召能力和控制能力。

该书还分析了富民与基层民众关系的特征,指出,由于富民作为“民”的身份,与普通民众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因而不可能以权和势御使民众,与民众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租佃契约关系、借贷关系和救济关系。同时以自己的文化权力掌握乡村的话语权。这种关系与汉代以后的豪强士族以势御人,与民众结成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领主与徒附部曲关系迥然不同。从这意义而言,该书使用“中间层”这一概念,而未以地方领袖或社会领袖称之,应该说,更准确地反映了唐宋以后富民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对中唐宋代以后的“保富论”作了极赋特色的研究。因为富民不再如汉代以来的豪强士族那样具有与国家相互离异的因素,而是成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社会运行的维持力量,因而产生了保护富民的思想言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富人出现的合理性,视富人为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客观评价富人的财富积累及对生产发展的作用,主张保护富人,为富人呼吁参政权。该书肯定了这一崭新的经济思想的积极意义。如果考察从汉代以来旨在打击商人的抑商政策和思想,意欲限制豪强兼并势力的限民名田的主张和实践,我们很容易明了保富论在经济思想上的变革性意义和它所反映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对这一思想的揭示和论证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三)“富民”阶层是基层社会运行中的“稳定层”和“动力源”

如上所述,该书论述了“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在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说明富民是维持乡村社会运行的重要的稳定力量。同时富民在基层社会灾荒救济和慈善事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书以宋代为例,论述了富民在灾荒救济和民间慈善活动中的作用,指出,富民广泛而频繁地参与灾荒的救济,提供救灾物资、安置灾民、稳定物价、参与救灾仓储的管理等,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政府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富民在社会慈善活动中,也通过低价粜米、施粥舍药助葬、帮扶弱势群体、参与公益事业等方式救助社会贫弱群体。富民具有很强的抗御灾荒的能力和社会救助能力也说明富民是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中心,富民的稳定关乎乡村的稳定。

该书指出,在乡村借贷关系中,富民是借贷的主体。富民的借贷虽有剥削的一面,但比官方借贷更灵活快捷,对小农生产的稳定和恢复有着重要的意义。梁庚尧先生也将借贷视为农村生产资本的融通方式,认为借贷既有可能使贫家日益困顿,也有将富家的财富转移作贫家生产资本,由放债而投入生产,有其贡献[5]。可见富民借贷客观上维持了乡村再生产的进行,在经济发展上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富民”阶层这些活动和作用,说明这一阶层是乡村社会的“稳定层”。

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方面,该书特别强调了“富民”阶层对租佃契约关系确立的作用。因为富民与普通民众都是“民”的平等身份,没有政治特权,这就决定了租佃契约关系成为两者间最普遍和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富民是租佃契约的基础,没有富民,租佃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成为宋代以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该书指出,租佃契约关系在当时已经成为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在这一制度下,实现了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紧密结合。在租佃契约关系下,富民与佃户既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更主要的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它调动了两者的积极性,对唐宋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地推动作用。

该书还指出,富民也是经济开发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富民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了土地垦殖和水利兴修的主要力量。同时富民由于占有财富,也就能够对农业进行更多投入,以提高产量,推动农业走上精耕细作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唐宋时期,乡村经营商品性农业者也主要是“富民”阶层。也可以说,富民代表着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富民的活动推动了乡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该书指出,在文化方面,富民同样是乡村文化教育的重要推动力量。富民通过兴办书院、义学、族学、社学等各种形式的私学,以及延请学者教学,广泛藏书,资助士人等形式推动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这一方面为乡村民众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同时也提高了富民自身的社会地位,培养自己的子弟进入仕途,从而推动了富民自身的士绅化过程。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扩大了乡村与城市,下层与上层的联系通道,使乡村社会不断获得新的信息和观念,是推动乡村发展的持久动力。而近代以来,由于乡村“富民”阶层的流失,特别科举制废除后,乡村士绅阶层消失,直接导致了乡村文化教育的迟滞。“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生产关系、生产技术等各方面的推动作用充分说明了“富民”阶层是中国社会内部形成的“动力源”。

该书还对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士绅化倾向、明清是否存在市民阶层、富民与市民的区别、富民与中国社会变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阐述了研究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方法:在社会分层视野下研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研究,突出重点等。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富民”阶层作为社会“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的阐述,说明“富民”阶层已成为了唐宋以后社会发展的主导阶层,唐宋以后的社会堪称“富民社会”。

三、开创专题研讨式教学的新模式

最后,还需要特别肯定的是该书引人注目的一个特征,即开创了专题研讨式教学的新模式。该书是林文勋教授及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历史系研究生若干堂有关中国古代“富民”阶层问题的课堂讨论的记录(即该书的上篇),以及课后围绕讨论内容撰写的专题研究论文(即该书的下篇)。

在《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一书的前言中,林文勋教授指出本书撰著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系统研究“富民”的历史特征,“富民”与国家的关系,“富民”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探讨如何开展“研讨式”、“导读式”教学,推进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从该书及林文勋教授已发表的相关论文[6]可知,林文勋教授开展这一教学方式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新的教学形式组织学生研究新的问题,从而将学生带入新的研究领域。

在这一教学活动中,教师首先围绕中国“富民”阶层研究所包含的基本问题,设置了论题。该书“上篇”中设置了“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富民’阶层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基层控制”、“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士绅化”、“明清社会是否存在市民阶级:兼论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的转变”5个论题。这些论题涵盖了中国“富民”阶层的定义及历史特征、富民与国家及基层民众的关系、富民与基层社会控制、富民与社会经济发展、“富民社会”的时间阶段、富民与中国社会的变迁等等基本问题。这也是林文勋教授强调的研究富民问题所应突出的重点。

在每一个论题中,问题的预设和思路的建立是展开讨论的关键。教师通过对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及其中逻辑关系的概括性论述,引导学生系统深入地展开思考。如在“中国古代‘富民’阶层”这一论题中,林文勋教授将这一大的论题分解为“富民”阶层的历史特点及形成条件、“富民”阶层与佃户的关系、“富民”与国家的关系、唐宋以后的“保富论”、如何研究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等5个小的主题依次展开讨论,引导学生在唐宋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变革的大背景下系统地思考“富民”阶层的特征及其与国家和民众的关系,在这一基础上总结如何研究中国古代的“富民”阶层,在方法上和内容上为把中国古代“富民”问题的讨论推向深入打下了基础。

“‘富民’阶层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经济、文化的发展”则分解为“富民”与租佃契约制、富民与经济开发及技术进步、富民与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富民与乡村借贷关系、富民与乡村救济、富民与乡村文化教育发展等几个小主题;“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与基层控制”则分解为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富民与职役制的关系、“富民”阶层为何在乡村具有号召力和控制力、中国古代有没有乡村自治等小主题;“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士绅化”则分解为士绅的定义、“富民”阶层与士绅化的关系、科举制与士绅化的关系、富民士绅化对社会的影响等几个小主题;“明清社会是否存在市民阶级”分解为市民的定义、对学界关于明清“市民”历史特征的辨析、富民向市民演变的途径和影响因素等几个小的主题。通过这些问题的分解,将讨论有序高效地组织起来,紧扣中国古代“富民”阶层这一大的命题,逐步将讨论引向深入。

林文勋教授在该书“前言”中说到,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参与讨论的同学根据指导,课前围绕将要讨论的专题搜集和查阅资料,学习相关研究成果,撰写读书报告或札记,然后集中讨论,讨论之后,同学们再根据讨论中的心得,撰写研究论文。因为准备充分,同学们很好地思考和理解了中国古代“富民”阶层有关学术问题,在发言和撰文中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古代“富民”阶层作了探讨,新见迭出。如高楠对宋代“富民”的学缘网络、张锦鹏对富民在乡村管理中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田晓忠以乡村组织头目构成和变化对宋代“富民”与国家关系、杨飞雁对明代“富民”阶层士绅化的研究都颇有新意。这表明专题性的研讨式教学不仅树立了学生学术兴趣,训练了研究能力,而且起到了培养研究队伍、推动学术进步的深远意义。

该书忠实地记录研讨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观点表达,学生们既有可贵的探索和思考,也有稚朴和直观的一面,对有些问题的论述还显得片面和主观。例如:“豪民以势占田,富民以资购买”表现出二元对举式的简单概括;明中后期市民分化为流民和市民的观点不仅缺乏逻辑论证,也与该书所表达的唐宋至明清都是富民社会的基本观点相矛盾;对均田制是国家无偿均平分配土地给小农的论述也欠妥当;春秋战国的士农工商是一种社会等级、专卖制度为富商的成长提供了条件的表述还缺乏准确性等等。但这恰恰本真地反映了学生学习和成长的过程。而探讨中闪现的思考的火花,表现的勇于探索新问题的研究热情是最可宝贵的。

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富民”阶层的学术概念和“富民社会”学术体系,揭示出“富民”阶层是唐宋以来社会构成运行中的主导阶层,是社会发展的“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系统论述了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的基本问题,堪称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的纲领性著作。这一研究开拓了唐宋以来社会研究的学术新视野,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同时该书开展的专题研讨式教学也为教学与研究的结合,培养学生研究能力与推动学术进步的结合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注释

[1]许倬云称地方领袖,谷川道雄称支配阶级,毛汉光称社会领袖和社区领袖(亦称社区领袖为地方领袖)。

[2]许倬云先生观点据《许倬云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和《汉代农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谷川道雄先生观点据《中国中古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2002年版),毛汉光先生观点据《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本文不一一出注。

[3]《从中国法史学的观点来看时代区分论》,《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

[4]梁庚尧:《南宋农村经济》,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5]参前引梁庚尧《南宋农村经济》,第137—145页。

[6]林文勋:《关于“导读式”、“研讨式”课程教学的认识》,《历史教学》2007年第7期。又可参见《历史教学》2006年第10期对林文勋教授的专访。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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