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黑陶文化在中国上古史中所占的地位
中国考古界开始认识史前时期的黑陶文化,是在1928年。那年春天,吴金鼎先生在山东济南东约二十五英里,属于历城县的龙山镇旁边的城子崖地方,发现了第一个黑陶文化的遗址。龙山镇旁边有一条武原河,城子崖就是武原河河旁的一个台地。当吴金鼎先生向作者报告他的这个发现时,恰逢中央研究院史语所的考古组正预备在山东做点田野工作。作者随吴君到他所发现的这个黑陶遗址看了一次以后,改变了原来准备在临淄试掘的计划,选择城子崖作为田野考古发掘的第一个工作区。我们在此前后发掘了两次,发掘的报告列为《中国考古报告集》之一。
三十年来,考古家与史学家讨论黑陶文化,全是由这一发掘引起的。在讨论黑陶文化的各种问题以前,我们应该先把它的真实内容做一个系统的界说。城子崖遗址地面下的包含,经田野工作人员发掘出来的有两层。所谓“黑陶文化”者,属于下层;盖在黑陶文化上的另一层,是比较晚的文化层,所包含的内容,当时发掘人都认为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遗留,它与下层文化有很清楚的分别。
下层的黑陶文化由大量的陶器、石器、蚌器以及若干建筑遗迹构成,但是没有铜器及带有文字的器物,这两个成分在上层文化中都出现了。当发掘的工作进行时,最令工作人员感到惊奇的,有下列几点:
第一,陶器中有质地细的纯粹黑陶,有些黑陶的厚度仅及1—2毫米,薄得像蛋壳一样,大家称它为蛋壳陶。蛋壳陶虽然为数不多,但它的存在已经可以使人大感惊异了。这些黑陶的颜色,有时极为纯一,而且磨得非常光亮;比较薄的一种,显然完全是由快轮制成的。下层中大部分陶器都是灰的、黄的或近于白的颜色;黑陶的数量极少,但因为它的制造及形制的特别,就得到特别的注意,因此整个文化也就以黑陶著名了。
第二,遗址里出了很多用大蚌壳作成的器具,很多蚌壳的边沿且带有锯齿。似乎这在华北史前考古中也是第一次发现。
第三,城子崖下层文化的石器,有不少标本与别处的发现类似;有一部分代表石器磨得很光,横切面作长方形,以小型的凿较多,同时也有大一些的锛;出土的斧为数不少,以偏锋的居多。
第四,遗址周围出现了规模很大的城墙,都用版筑法造成。这个围墙究竟是上层的遗留?还是下层的?在当时曾引起不少的辩论。但是有若干现象使得主持第二次发掘的梁思永先生认为它属于下层的可能较大。
第五,使我们最感惊奇的为卜骨的出现。下层文化用作贞卜的骨头,有鹿的肩胛骨、牛的肩胛骨及一种不能辨定的动物的肩胛骨。这些卜骨不但带有钻的圆坎,并且有灼的痕迹。这一发现使研究甲骨的董作宾先生得到若干参考资料,当然也使我们这些参加殷墟发掘的人们极其兴奋。
所遗憾的就是对此遗址进行的两次发掘,只限于探沟方法,没能把整个遗址的地下情形整翻一次;所以有好多问题只能悬着,不能解决。但是就已经发掘出来的实物说,初步的检査已引起了若干重要的问题,并引起了一般考古界的浓厚兴趣。而这些兴趣大部分都集中在蛋壳式的黑陶上。
城子崖发掘所引起的历史问题,可以拿遗址所在的地点,作为问题的出发点。这个前所未闻的史前文化,与较西方的河南、甘肃和河北所出现的史前遗物相比,构成了一幅鲜明的对照。出史前彩陶文化的遗址,大部分都在西北,根据当时的考古知识,这些彩陶文化的遗存没有在山东半岛出现过。在中国传统的历史中,山东半岛确是中国文化开始的一个重镇。在济南附近出现了与彩陶显然完全不同的这种史前文化,并且包含有启发殷商贞卜文字的卜骨。这个新发现的文化与仰韶文化相比,显然更接近于历史时期。史学家都熟悉商代历史的前半段,由契至成汤八迁,所迁的地方多数都在山东境内;所以很自然地,研究古史的人们对于这个新发现的文化都会感到加倍地亲切。三十年来的讨论,虽然因新事实继续不断的发现而有不少的演变,但是所得的结论,却不能改变上述的两点;所不同的只是这新发现的文化与西方仰韶文化的关系问题。
黑陶文化与中国早期历史的关系,我们留在下章讨论。本章先讨论其原始及分布。三十年来,发现的黑陶遗址已遍布东海岸,北自辽东半岛,南达闽粤,以及海外的台湾。经考古家在华北一带的殷勤地追寻,最近已经把它的若干成分之原始追溯到甘肃一带。在这些普遍的调査报告中,有一件很突出的事实,即黑陶文化的势力,对扬子江以南的影响,远在彩陶以上。至于它与彩陶文化的关系,可以分两方面来探讨:
1.我们可以问:在彩陶文化的中心区域,若是有黑陶文化的存在,它是个什么地位?
2.我们也可以问:在黑陶文化区域里,假如也有彩陶文化的存在,彩陶文化所居的又是什么地位?
我们要谈这两种文化在不同区域的相对地位,首先应该对若干基本事实有适当的了解,这些基本事实就是原始资料的性质问题。
我们先从大家所注目的庙底沟发现讲起。关于庙底沟的发掘,前章已有说明。在总报告内,编辑人报告庙底沟以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为主,龙山文化次之,并有明显的地层交叠证据。在庙底沟所发现的“龙山文化”遗址的分布区域,与“仰韶文化”遗址的分布区域并不一样;但是有很多交错的,即在同一地点出现了两层文化。凡是有这种现象的地下证据,总是仰韶文化居下层,而龙山文化居上层;所以工作人员认为这个上下次序,也明确地断定了这文化的继承次序。我们要谈的是所谓庙底沟文化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内容。这自然要根据出土实物做具体地比较。张光直博士在他最近的论文中,曾列表比较这两层文化出土最多的陶片,根据出土的统计,庙底沟的仰韶文化层与龙山文化层所出的陶片,有下列的分别(表一) :
表一
以上比较所根据的资料,仰韶文化层出土的陶片为一万六千零八十二片,龙山文化层出土的陶片为三千九百四十一片。这个比较所给我们的印象是:龙山文化陶人大概已经把先前烧红陶的习惯放弃了,而着重于灰陶;黑陶在数量上的增加,更表现了一种新的技术发展。不过,更重要的分别是形制的改变。仰韶时代习用的瓶形器,约占所有器形的五分之一,但其似乎在较晚的龙山文化中已经完全没有代表了;龙山文化中的新器形,为若干不同的三足器,即:鼎、斝及圈足器的豆、杯等,这些差不多是在仰韶文化中所没见过的,这些形制的变迁,很清楚地表示了一个习惯上的分别;就功能上的含义,是值得史学家加以深切注意的。有好些考古家认为庙底沟的龙山文化层,代表龙山文化的早期阶段,为一切分布在中国各区域的黑陶文化发源地,并且供给了龙山文化原始于仰韶文化说的最坚强的考古学证据。现在我们从这个观点来分析这个意见及其所引起的问题。
庙底沟Ⅱ所出龙山文化的陶容器,虽然在烧制方法上,与仰韶时代者显然不同;但是在器物的制造方面,无论是夹砂粗灰陶,或者是泥质灰陶,或者为细泥红陶,以及细泥黑陶都没有例外地完全是手制品,不见任何轮制的痕迹。有些器物也可以归入蛋壳陶一类,外表磨得甚为光滑,质料极为坚硬,或者为红色,或者呈纯黑色,但是也都是手制的产品。轮制的陶器只在与庙底沟相近的三里桥黑陶文化层中开始出现;据原报告的统计云,约有五分之一的陶器具有轮制的痕迹。
庙底沟Ⅱ陶器形制的发展最可注意的有下列几式: (1)夹砂灰陶质的三足器,三足器中已有圜底及平底两种不同的鼎形,并有袋状足的斝;这几种三足器都不见于庙底沟Ⅰ,即仰韶文化层。庙底沟Ⅰ出现的三足器有两种,一种为平底的灶,底下带着三个矮小的足;另一种是小口方肩三足器,肩下带有三个小足。这两种三足器似乎与庙底沟Ⅱ的三足器显不出任何血缘关系。(2)豆的出现,庙底沟Ⅱ所出的豆,数量并不甚多,可以复原一半以上的标本只有一件,属泥质灰陶系统,这是在庙底沟彩陶文化层中完全没有见过的形制。彩陶层中也出带圈足的碗,大口小底,所带圈足亦极矮小,没有像豆形的高大圈足器。(3)庙底沟Ⅱ的细泥黑陶器形仅限于罐与碗两种,都是小口的;而下层的仰韶文化层中,也有四片黑陶,但它们所代表的形制却不能复原。
现在我们再就石器部分讨论庙底沟Ⅰ的仰韶文化层与庙底沟Ⅱ龙山文化层的关系。一般说来,庙底沟Ⅰ所用的石料远比庙底沟Ⅱ所用者广泛。在原报告中列举了庙底沟Ⅰ的石器原料八种,八种中的四种在庙底沟Ⅱ中继续被利用;其余四种:燧石、石英岩、玄武岩及片麻岩都不见于庙底沟上层龙山文化所制的石器。在石器制造的技术方面,两层文化也有不同的情形,庙底沟Ⅰ的打制石器甚多,但是也有磨制的标本;到了庙底沟Ⅱ差不多全是磨制的了,打制的石器只出现了一件。石器器形的种类也以庙底沟Ⅰ较多,有些只见于庙底沟的第Ⅰ文化层,如打制的盘状器、网坠、石锤以及比较少见的石凿、石铲、石纺轮、石球、石坠等,这些器形都没在庙底沟Ⅱ出现;有四种石器只见于庙底沟第Ⅱ文化层,最要紧的一种为石箭头,共出了十九件,此外尚有石镰刀一件,石弹丸三件,石璜四件。两层文化共同具有的石刀、石斧的形制也略有差异,庙底沟Ⅰ的石刀都是长方形的,或有孔,或无孔;庙底沟Ⅱ也有长方形石刀,但转角呈钝形,同时也出现了半月形的石刀。至于石斧,庙底沟仰韶文化层出土石斧二十七件,占全部石器的百分之一点零四,形制不甚一致,有带孔者,但大部分都是近于扁而薄的形状,中锋者居多;龙山文化层所出的石斧形制渐为统一,横剖面呈钝角长方形,此形石斧出土了十一件,占第Ⅱ层全部石器的百分之十五点零七。此外两层文化共有的尚有石磨杵、石磨盘、石环等器。总计上下两层的石器,下层共出土了二千六百零七件,其中打制的盘状器有二千二百三十件,占了百分之八十五;石铲一百三十件,占百分之四点八三;石刀一百件;盘状器与石铲为上层文化所没有的;其余的项目没有到五十件的。上层的石器共出七十三件,以石刀为最多,共为二十一件,占全数百分之二十八点八;此外石簇十九件,占全数百分之二十六;第三多为石斧,但只有十一件,占全数的百分之十五点零七;其次为石锛;其他多为五件以下的标本。所以从总数看来,石镞的出现可以说是庙底沟第Ⅱ文化层的突出现象。
比较骨器,在两层文化中似乎没有很显著的分别。庙底沟Ⅰ出骨器一百七十四件,庙底沟Ⅱ出骨器六十七件。针、锥、镞和笄在两层文化中都是共有的。有一件可以注意的发展为在上层文化中出现了带锯齿的骨片、梳和匕,这三种形制都不见于下层文化。此外尚有角器、蚌器及牙器三种,各种数目都很少,差别亦不能表现任何文化上的意义。
总论起来,庙底沟Ⅰ及Ⅱ出土的器物中,除陶器外,所见的分别,最可注意者为箭头的演变。在仰韶文化层中的箭头全用骨制,骨镞的形式据报告称可以分六式;在这六式骨镞中,镞身的横剖面变化颇大;镞身与镞铤却没有清楚的分别;箭头大多趋于尖形,但以钝尖的居多,锐尖的数少。到了龙山文化层时代,不但箭头的原料加多了,形式也丰富了。最可注意的为镞铤与镞身的完全分化,石质的镞呈三角形薄片,平均长度约三毫米。骨质箭头的形制仍以锥状、横剖面圆形者最多,其余三种新的形制都不见于下层,即有清楚的铤部;扁平棱状的箭头,与石箭头相似,这类箭头似乎在镞杆上也无铤;一种有铤的镞身横剖面作圆形。此外尚有牙质的一种,镞身作三角形,甚为尖锐,一面有中脊,并且有铤。蚌质的一种,形状如石质者,呈三角形,无铤。照形制的演变说,显然庙底沟第Ⅱ文化层中所出的箭头象征着一个习于弋猎生活的民族文化。它们的形制远比庙底沟Ⅰ所出的为进化。其特点有二: (一)铤的清楚分划;(二)扁平式箭头的出现,这种扁平的箭头可以骑在箭榫上,从接缝的工作上说,这是一个技术上的进步。
以上一条推论,可以与原报告记录之由两层中发现的兽骨遗存对证。原报告第六十三页所记录的下层文化出现的家畜骨骼如下:
家畜骨骼多出自灰坑中,总的数量不多,都破碎不堪,难于统计。可识别者有猪、狗两种,以猪骨最多,狗骨次之,此外也见到羚羊角,可能是猎获来的,当不是家畜。……
此外尚有少数的厚壳蚌及鹿角。
在同报告第八十二页,记录了庙底沟龙山文化层的自然遗物,如下:
各灰坑中出土的家畜骨骼相当丰富,从数量上来讲,二十六个龙山灰坑所出土的家畜骨骼,远远超过一百六十八个仰韶灰坑所出土的总和,可见家畜的数量比仰韶文化大有增加。……可鉴别的有猪、狗、山羊、牛等,仍以猪骨为最多,牛仅见到几块残胫骨及尺骨,种别不详,可能是家畜。……野生动物的骨骼次于家畜,以鹿( Cervus hortulorum Swinhoe)为最多,可能为当时的主要狩猎对象,此外尚有少数的麝(Moschussp .)、狐(VulpesvulpesL.)、虎(FelistigrisL.)等残骨,当都是猎获来的。
最要紧的记录为鸡骨的发现,共四块,为鸡的大小腿骨及前臂骨。此外还有鱼骨的发现,所发现的为黄颡鱼(Pelteobagrus fulvidraco) ,还有厚蚌壳。
由以上两项记录,我们可以推想到庙底沟第Ⅱ层龙山文化时代的狩猎活动是增加了的。这究竟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现象呢?还是由别处的刺激而发生的呢?这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不过两种文化相比,较晚的庙底沟Ⅱ,显然承袭了庙底沟I的若干成分,但是也充实并增添了很多新的生活方式,这个革新运动的出现之推动力,是需要检讨的。
要检讨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先把在华北发现的、并曾经发掘的典型遗址的出土器物内容做一番比较。所选择的代表遗址,除庙底沟第二期文化外,为安阳附近的后岗第二期文化、西安附近的客省庄第二期文化以及山东的城子崖。这四个遗址是一般考古家所承认的华北的重要黑陶文化遗址。每一个遗址不仅代表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并且具有区域性。它们出土物的重要内容见表二。
表二
以上四种文化的排列,有若干地层上的证据,证明它们的前后次序;它们的内容本身也有若干现象显示了一个演进的步骤。如以轮制陶及黑陶为例,在庙底沟Ⅱ没有轮制陶的痕迹,黑陶仅百分之零点八八;到了后岗第二期文化阶段,轮制陶开始出现,黑陶已略为增加;客省庄第二期有轮制的罐形器,黑陶的数量到了百分之一;到了城子崖阶段,轮制陶与黑陶均达到了鼎盛时期。再就卜骨说,庙底沟Ⅱ完全不见任何卜骨的痕迹,后岗第二期文化与客省庄第二期文化均出现了若干卜骨,在城子崖遗址中发现的卜骨差不多具备了晚期卜骨的所有条件,所用的肩胛骨有鹿的、牛的及一种不辨种类的动物的。
以上是根据若干参加这类田野工作人的意见,以及最近做了比较研究的人的推论所得到的一条结论;这似乎是一件言之成理的、可以接受的史前史的定案。但是这里也不是没有问题的,在此我们应该提出下列几点:
1.上列的一个次序,据说是根据若干地层现象推断出来的;这些地层现象却散布在不同的地方,而所根据的文化层在内容上显然是颇有差别的;所以这些地层的叠压关系固然是最好的断定时代的材料,但是综合在一起看,仍不能做为一个标订时代的绝对根据。
2.所谓标订时代的绝对根据,最理想的当然是有如放射性碳素及类似这类的、检査过的资料。这是华北史前史料中最缺乏的一种。因此,我们尚不敢百分之百肯定地说,庙底沟Ⅱ的龙山文化没有疑问地代表着龙山文化的最早阶段。
3.庙底沟Ⅱ的龙山文化固然具有构成龙山文化的若干重要成分,但是与压在它底下的庙底沟Ⅰ的仰韶文化相比,它似乎不能代表一种土著的发展。这里有好些成分显然是受了外界的影响,由外边传到此地。在构造居住遗址与烧制陶器方面都显着若干基本的分别。譬如最典型的龙山陶器之一——袋状足的斝与圜底及平底的鼎,高圈足的豆,这几种形制都是原报告人认为由庙底沟Ⅰ发展出来的陶器,应该是庙底沟Ⅱ由庙底沟Ⅰ演化出来的最好证据。但是就他们的原报告检査,他们的材料尚不够证明他们的这个推论。以三足器的鼎说,原报告中所记录的庙底沟Ⅰ的鼎,为一个小口带肩圜底的三足器,列入报告中的釜一类,而最可注目的一条记录如下:
鼎( D3;图二九,图版三九,4)仅一件,系遗址附近采集,由D2C式釜附加三个扁足而成,足下端已残。
这件采集品是否属于原来的仰韶文化层?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证据。所以在报告人拿出这种证据前,我们尚不能完全接受庙底沟I的仰韶文化有“鼎”这种形制的说法。至于庙底沟仰韶文化层中的圈足碗,是否与庙底沟Ⅱ龙山文化层中的高圈足豆有“发生”的关系,也是值得讨论的。豆形器的演变在山东区域的史前遗址中,有比较详细的实物记录。但是在此地却是由一种类似做盖用的圈足碗,跃进到甚为成熟的豆形器。这种大跃进的变化固然是可能的,但是也不没有疑问的。居住遗址的构造也有若干值得注意的分别,如门向、形状和门道的结构等。
以上所说的这几点意见,只是要指出,我们对于甚为时新的两点推论加以保留:
1.认为庙底沟Ⅱ由庙底沟Ⅰ发展出来的这一说法不是十分正确的。
2.庙底沟Ⅱ的龙山文化诚然代表了龙山文化的一个阶段,但是要说它是龙山文化的最早阶段,现在尚没有充分的证据。
因此,我们根据这一发现来看,要遽然地推论龙山文化起源于河南西部,是否尚嫌太早?我们要认清构成龙山文化的基本成分,然后才能有力地讨论龙山文化的原始阶段。至于什么是构成龙山文化的基本成分,自然是人异其说,不过下列的几种,大概是一般先史学家可以承认的:
1.黑陶。
2.三足器,包括斝、鼎、鬶等。
3.高足豆。
4.磨制方转偏锋端刃器,包括大的锛与小的凿。
5.石镞,包括树叶形与三棱形。
6.卜骨。
直到现在为止,就发现的这部分看,上述的六个重要成分都集中在洛阳以东的地带;在黄河以北的山西以及潼关以西的陕西所出现的龙山文化,虽然都多少带有这一类的成分,但是却没有绝对的、属于这一文化早期的年代证据。例如陕西的开瑞庄(即客省庄) ,虽然包括着若干代表性的龙山文化特点,如卜骨、三足器的陶斝、鼎以及磨制方转的石凿;但是这遗址的时代,就地层上说只是早于周代,它可能与东方的殷商同时。在近于东方的安阳地区所发现的黑陶遗址,如小屯的先殷文化层,不但具有高度发展的打磨光润的石器与陶器,陶器中具有三足的斝、鬲与鬶,而且蛋壳型的黑陶已经到了发展的高峰;它的时代比西安的开瑞庄可以早过三百至五百年以上。但是若要假定一个早期原始龙山文化的存在,这一阶段应该比小屯的先殷文化层更早。这便要把在河南西部一带发现的庙底沟Ⅱ类型的龙山文化更推早到若干世纪。事实上庙底沟第二期的龙山文化,单就三足器说,斝与鼎都不是原始阶段的形制;同时地下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三足器在纯仰韶时代已有开始的迹象。所以假定这一形制为属于龙山文化的一种发明,我们就有理由假设有比庙底沟第二期文化更早的龙山文化阶段的存在。这一个阶段似乎不曾在豫西一带发现过。
石璋如教授认为三足陶器的开始,应该在平原地带。理论上这一说法很有见解,事实上也有很多的史实证据。这应该是指中原地带——洛阳以东的地方,当然也包括着黄河流域的一部分。由这地带开始制作的三足器,向四方传播,大概东边的一支发展得最快,向西的一部分,以及过黄河向北的一部分,都是发展比较慢的。庙底沟第二期所代表的是三足器的西支,似乎与地下出土情形所表现的甚为调和。这比勉强地说它是由庙底沟第一期文化发展出来的说法要自然得多。
我们再看一看卜骨分布的情形。自从发掘城子崖,出现卜骨以后,考古专家对这种遗物均予以极大的注意。直到现在,有记录可査的资料,在华北出土卜骨的遗址已有五十处以上。但是这些出卜骨的遗址大都集中在潼关以东的平原地带。陕西与甘肃的考古发现中,虽然也有卜骨出土的记录,但大部分都是商或商以后的遗存。如陕西华县的南沙村,和邠县的下孟村可以晚到周代;此外凤县和甘肃临夏的大何庄都是比较晚的遗址。其他将近五十处出卜骨的遗址,差不多都分布在河南、山东及河北,也是以殷商时代的居多。不过在这一带却很清楚地出现了先殷时代的卜骨。如山东历城县的城子崖,河南安阳的晁家村和河北邯郸的涧沟村;这些地方都没有疑问地是属于黑陶文化的遗址。尤其是小屯本身先殷文化层出土的没有文字的卜骨,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习惯原始于华北东部的先史时代。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先殷时代的卜骨,包括了牛、羊、猪、鹿以及好些别的食草的四蹄兽类的骨。到了殷商时代,用作骨卜的,差不多以牛肩胛骨为主要的材料。用龟的习惯也是比较晚期的;在早期的卜骨中很少见用龟的。用肩胛骨占卜的习惯到了有文字记录的时代分布甚广,不过似乎也有一点限制,就是这一习惯的传播大概以游牧民族为限。就历史期间的传播现象追溯它的原始,这一习惯显然也是与游牧民族有比较密切联系的。中国早期的历史,尤其是早期中国的文字与占卜的记录似乎是分不开的现象;使我们就不能不追想所谓东方的黑陶文化与传说中的早期殷商文化的可能关系。不过这一点我们不必在这儿讨论,我们只是要说明我们承认卜骨为龙山文化的重要成分——其重要性也许超过黑陶以上——而龙山文化的早期似乎不可能原始于它的早期分布区域的西北边缘,如陕县庙底沟。
表三 卜骨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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