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前期汉匈和亲之性质及汉匈关系
【摘要】历史上的中原王朝向北亚族群或国家提出和亲时,往往是处于较弱的形势,因此希望通过“和亲”获取和平。以西汉为例,据文献记载可知武帝以前汉匈“和亲”的次数为8次,通过对其内容分析,并结合汉匈双方对和亲的态度,能确定武帝以前和亲的本质为“岁遗”而非通婚。从汉匈关系的转变等视角来看,当时明显存在匈强汉弱的不对等关系。
【关键词】汉朝;匈奴;岁遗
【说明】本文作者江俊伟,原刊于《中州学刊》2019年第1期,页118─122,若有引用,务请注明来源。
西汉和亲政策为高祖时刘敬(即娄敬)提出,目的是为了与匈奴建立和平的关系。对于汉匈和亲的性质,历朝评论的重点有所不同,如唐侧重通婚女子,宋偏重岁遗,明则二者并重。近人研究成果更为丰富,可归纳为四种:
一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主。王桐龄先生说:“和亲政策者,汉族皇帝以本国公主嫁与外国君主,与之讲求婚媾之谓。”[①]钱穆先生认为和亲政策是借胡、汉通婚的名义,使匈奴获得赠遗与叩塞贸易。[②]翦伯赞先生也说:“(汉)送给冒顿单于一位漂亮的公主,是谓‘和亲’。”[③]均认为西汉和亲是指通婚或以通婚为主的政策。
二是指岁遗为主。岁遗意即“每年提供财物”。札奇斯钦先生认为,汉初和亲政策之所以能奠定和平,是由于“农业物资的供应,使匈奴君长能得到经济上某种程度的满足所致。”[④]廖伯源先生也说:“和亲内容之真正影响汉匈奴关系者,厥为‘厚奉遗之’及‘以岁时汉所余彼所鲜数问遗’。”[⑤]强调和亲政策中岁遗的重要性。近年来江上波夫、萧启庆、巴费尔德、王明珂先生,均认为匈奴南下的原因与获取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关系。[⑥]但论述上多以匈奴的经济生产为主,兼顾西汉和亲政策者并不多。
三是包含了数个层面的意义。吕思勉先生指出:“以荐女赠遗结和亲,遂为汉家故事,并为后世所沿袭矣。”[⑦]认为和亲包含荐女与赠遗。田昌五、安作璋先生认为“和亲”政策包含三项条约,即汉嫁公主给单于,并年年纳贡;汉开放“关市”,允许两族人民自由贸易;汉匈结为兄弟,以长城为界互不侵犯。[⑧]注重全面性的探讨汉代和亲。
四是将和亲视为友好亲睦之意,不一定带有婚姻的性质。葛亮先生根据史籍记载西汉和亲未必都提到通婚,认为汉代所谓民族之间的和亲,就是指建立友好、亲睦的关系。[⑨]刘兴成先生指出:“政治联姻是实现和亲的有效途径,但并非所有和亲都是政治联姻。”[⑩]不过,刘戈、郭平梁先生反驳葛亮先生的意见,指出史书的记载有时会较为简略。[11]可见对西汉和亲的讨论,还牵涉到史料解读的问题。
上述不同理解的主要因素,在于西汉不同时期的和亲内容和目的并不相同。其中,汉初至武帝时期多被学者归为一个阶段。[12]因此我们以武帝马邑之谋前为研究范围,讨论此时期汉匈和亲的次数、内容与目的,进一步探讨汉匈之间的权力关系。原则上厘清汉匈关系需要比较双方资料,但由于目前未见匈奴自身的文献,我们的研究受到很大的限制,只能根据汉朝传世文献留下来的零星记载来评估最有可能的历史真相。
一、武帝马邑之谋以前汉匈和亲的次数与内容
关于马邑之谋前汉匈和亲的次数,目前有3、4、10、12次等看法。[13]其中意见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是史料未搜罗齐全。如只以《史记》为本而忽略《汉书》的记载;二是对史料的解读有歧异。如见“和亲”一词即列入计算,殊不知有时两次和亲的记载是指同一件事。三是对和亲的定义不同。如只计有通婚之和亲,但实际上和亲有时并无婚嫁之事。因此重新梳理汉代典籍《史记》《汉书》后,可知武帝马邑之谋前汉匈有8次和亲。和亲内容大概如下。
第1次于汉高祖七年(前200),汉击匈奴,然为冒顿单于困于白登。解围后,纳齐人刘敬之言与匈奴和亲。内容为:“奉宗室女公主为单于阏氏,岁奉匈奴絮缯酒米食物各有数,约为昆弟以和亲。”[14]以及作丹书铁券云:“自海以南,冠盖之士处焉;自海以北,控弦之士处焉。”[15]可归纳为通婚、岁遗、约为兄弟、互不侵犯四项协议。
第2次于惠帝三年(前193):“以宗室女为公主,嫁匈奴单于。”[16]此次和亲仅知有通婚一事。[17]
第3次于文帝即位后,“复修和亲之事。”[18]此处言“复修”仅是指有意再行和亲,实际上尚未实行。[19]不过文帝三年(前178)匈奴右贤王率军入代地,此次和亲即中断。同年文帝致书匈奴云:“汉与匈奴约为昆弟,毋使害边境,所以输遗匈奴甚厚。今右贤王离其国,将众居河南降地,……甚敖无道,非约也。”[20]文帝所说约为昆弟、互不侵犯、岁遗等内容,即是高祖时所定的和亲协议。隔年(前177)冒顿单于回书,说已罚右贤王,希望“复故约”。汉议后许之,并于文帝六年(前175)回复匈奴书信。[21]此次和亲的过程由于双方发生战争,以及书信往来费时而延宕数年。然而“后顷之,冒顿死。”无法确定是否有通婚。
第4次于文帝六年(前175),“孝文皇帝复遣宗室女公主为单于阏氏。”[22]由于距上次和亲的时间不满一年,可推论和亲的协议应没有太大的更动。
第5次在文帝十四年(前167),匈奴大举入侵,且年年杀掠汉人与畜产,故汉又遣使谈和亲,匈奴亦同意“复言和亲事”。[23]这段书信往来的过程又花费数年,到了文帝后二年(前163),汉再遗匈奴书,“故诏吏遗单于秫糱金帛丝絮佗物岁有数”。[24]
这是回复之前“复言和亲事”的书信。从内容可知包含“互不侵犯”与赠与财物。文帝下的诏书也提及双方“约为兄弟”:“今单于反古之道,计社稷之安,……结兄弟之义,以全天下元元之民。和亲已定,始于今年。”[25]这些协议与高祖时大致相同。
此外,这时还新增二项约定。第一是“无出入塞”。和亲谈定后,文帝制诏御史曰:“匈奴大单于遗朕书,言和亲已定,亡人不足以益众广地,匈奴无入塞,汉无出塞,犯令约者杀之,可以久亲。”[26]订定了双方人口不得逃亡至彼此领地的约定。
第二是“通关市”。根据后来即位的景帝称“通关市”为和亲的“故约”:“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如故约。”[27]以及景帝元年制诏御史云:“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28]可知文帝在位时曾开通关梁,此时应一定程度上开放与匈奴交易。而通关市的时间据《汉书‧文帝纪》载为文帝十二年(前169):“三月,除关无用传。”[29]汉匈“通关市”至少在此年之后,符合这一次和亲的时间。从以上讨论,此次和亲除了原有的互不侵犯、岁遗、约为兄弟外,还新增了无出入塞、通关市二条新约定。其中并无汉遣女通婚的记载。[30]
第6次于文帝后四年(前161)老上单于死:“子军臣立为单于。既立,孝文皇帝复与匈奴和亲。”[31]由于距上次和亲仅隔两年,可推测协议内容应无太大更动,但无法确定是否有通婚。
第7次于景帝元年(前157),“复与匈奴和亲,通关市,给遗匈奴,遣公主,如故约。”[32]《汉书》的记载则较为详细,先是景帝元年“遣御史大夫青翟(指陶青)至代下与匈奴和亲。”只约定说要和亲,并遣官员前往。景帝二年“与匈奴和亲。”两国才确定和亲。到了三年后的景帝五年“遣公主嫁匈奴单于。”[33]才遣女通婚。这应与文帝时书信往来费时的情况相同。
此次和亲内容有明确记载的为通关市与通婚,而“给遗匈奴”是“故约”的话,应指“岁遗”而言,其他如互不侵犯为汉与匈奴和亲的主因,即使未记载也可确定有此约。至于无出入塞一条,根据《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此次和亲于景帝中二年(前149)中断:“匈奴入燕,遂不和亲。”[34]隔年景帝就封匈奴来降诸王为列侯:“匈奴王[唯]徐卢等五人降,……乃悉封[唯]徐卢等为列侯。”[35]显示匈奴背约后,景帝才不再理会“无出入塞”之约。因此可推论之前存在“无出入塞”的约定。综上,景帝时的和亲协议有通关市、岁遗、通婚、互不侵犯、无出入塞等,唯约为兄弟此条无法确定。
第8次于武帝元年(前141):“明和亲约束,厚遇,通关市,饶给之。”[36]与匈奴再度申明和亲之约,内容包括通关市,“饶给之”应指“岁遗”,互不侵犯可推论有此约,其余内容则不得而知。由于此时未有通婚,到了建元六年(前135):“匈奴来请和亲,天子下议。……于是上许和亲。”[37]从元光二年(前133)载武帝召群臣问曰:“朕饰子女以配单于,币帛文锦,赂之甚厚。”可知匈奴来请和亲后,汉有遣女通婚与赠送财物。此后武帝设马邑之谋欲伏击匈奴,双方关系也正式决裂。
综合以上所论,可列武帝以前汉匈和亲与协议表如下:
综合以上所论,双方实行和亲的规律有二:一是大战之后和亲。如高祖白登之围,以及文帝时匈奴率14万大军入汉境后;二是汉匈二国君主新立后和亲。如汉惠、文、景、武帝与匈奴老上、军臣单于即位后,都无例外实行和亲。至武帝设马邑之谋后乃止。
在历次和亲的协议中,记载通婚与岁遗的次数最多,与历朝至今对汉代和亲的讨论重点相合。其中可推论每次均有岁遗,通婚则未必。另外,互不侵犯是汉朝与匈奴和亲的主要目的,但对匈奴没有太大的约束力。约为兄弟同样没有实质作用。通关市与无出入塞则是之后新增的约定,显示不是和亲政策的必要条件。如此,则和亲的重点应放于通婚与岁遗。
二、武帝以前汉匈和亲的基础为“岁遗”
1.“通婚”并非和亲的主体
尽管通婚与岁遗似乎都是和亲的重点,但从史籍可发现,和亲的通婚女子并不被匈奴或汉朝重视。例如最初接受和亲的冒顿单于,其个性就是重视权力更胜于儿女私情的人。《史记‧匈奴列传》载,冒顿尚未当单于时,曾制作鸣镝,令从者跟随鸣镝所在射之,并以其善马与爱妻为对象。冒顿立后,当时强盛的东胡曾向匈奴索求千里马、阏氏,冒顿也同意给与。[38]可见冒顿为了政治权力,其爱妻与阏氏皆可牺牲。[39]则汉女对冒顿而言不会有吸引力,通婚也无法起到约束的作用。
从汉朝角度而言,武帝以前也看不出通婚在和亲过程中的重要性,双方文书也对通婚女子只字未提。[40]而且上文提到第8次和亲的内容,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同意匈奴来请和亲,但二年后就设马邑之谋,与匈奴正式绝和亲。那么嫁与匈奴的汉女,其下场也就不难想象。是以汉女也未被汉朝所重视。以往学者强调通婚的重要性,都是指西汉中后期与乌孙通婚的细君、解忧公主,元帝时与匈奴通婚的王昭君,她们不但史有明载,也确实对加深双方关系有所帮助。因此西汉前期的和亲政策中,通婚是否为双方关系的基础就值得重新考虑。
2.从匈奴的需求看“岁遗”
与通婚相比,“岁遗”无论对匈奴和汉朝而言,都有一定的重要性。首先可举四个例子谈匈奴对“岁遗”的需求。
第一,刘敬提到通婚成功的要素,除了必须派长公主以外,还有一项先决条件:“厚奉遗之,彼知汉适女送厚,蛮夷必慕以为阏氏,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何者?贪汉重币。”[41]明确点出匈奴贪求汉朝的财物。
第二,《史记‧匈奴列传》记载了匈奴以战获利的行为:“其攻战,斩首虏赐一卮酒,而所得卤获因以予之,得人以为奴婢。故其战,人人自为趣利。”[42]对此,巴菲尔德先生认为:“游牧国家通过剥削中原的经济而得以维持,而不是依靠对羊群的有序繁育发展壮大。”[43]将匈奴征战掠夺视为经济生产的一环。那么匈奴攻打汉朝,显然带有经济上的目的。
第三,《史记‧匈奴列传》又载:“汉使欲辩论者,中行说辄曰:‘汉使无多言,顾汉所输匈奴缯絮米糱,令其量中,必善美而已矣,何以为言乎?且所给备善则已;不备,苦恶,则候秋孰,以骑驰蹂而稼穑耳。’”[44]
这是文帝时投靠匈奴的中行说对汉使所说的内容。明确指出双方和平关系的维持,关键在于汉“岁遗”的数量与质量。
第四例为《汉书‧匈奴传上》载:“单于遣使遗汉书云:‘南有大汉,北有强胡。胡者,天之骄子也,不为小礼以自烦。今欲与汉闿大关,取汉女为妻,岁给遗我糱酒万石,稷米五千斛,杂缯万匹,它如故约,则边不相盗矣。’”[45]
此为武帝征和三年(前90)之事。经过武帝连年攻打的匈奴,已不复强盛,当时的狐鹿姑单于欲与汉和亲,提出通婚、岁遗,它如故约的内容。其中岁遗的内容特别详细,包含各项物资与确切数目,然通婚仅言要汉女而不在意身分,其余则“它如故约”一句带过。
根据以上例子,岁遗对于匈奴有极大的吸引力,甚至是与汉和亲的主因。这牵涉到匈奴的经济生产来源之一是依靠他国物资,方式有掠夺或使他国入贡等,札奇斯钦与王明珂先生对此有详细论述。[46]
此外,和亲之约有一项文帝时增加的协议“通关市”,由于能带来经济利益,对于匈奴也有很大的吸引力。贾谊早在开放贸易前就注意到这点,而建议通关市,[47]至武帝时亦可见其成效:“今帝即位,明和亲约束,厚遇,通关市,饶给之。匈奴自单于以下皆亲汉,往来长城下。”甚至马邑之谋后,匈奴虽绝和亲:“然匈奴贪,尚乐关市,嗜汉财物,汉亦尚关市不绝以中之。”[48]札奇斯钦先生在讨论草原民族与农业民族之间的关系时,认为:“在没有和平贸易的环境里,为掠夺物资而起的战争势必爆发。”[49]也点出了贸易对于草原民族的重要性。可见匈奴所重者,乃是从汉朝取得经济利益,所以岁遗与通关市均为匈奴所好。
3.从汉朝官员的角度看“岁遗”
再来从汉朝的角度讨论岁遗。除上文提及刘敬的看法以外,以下再举文帝时贾谊、晁错,以及昭帝时桑弘羊与文学等官员的讨论为例。
首先,贾谊曾上书文帝建言当时的汉匈关系,“匈奴侵甚侮甚,遇天子至不敬也,为天下患至无已也。以汉而岁致金絮缯彩,是入贡职于蛮夷也,顾为戎人诸侯也,势既卑辱,而祸且不息。”[50]提到对匈奴岁给金银,如同入贡,是屈辱的表现。
其次,文帝时晁错曾建言抵御匈奴,《汉书‧鼌错传》载:“陛下绝匈奴不与和亲,臣窃意其冬来南也。”[51]这是由于匈奴处于草原环境,冬天容易缺乏物资而南下掠夺。汉文帝也曾提到:“匈奴处北地,寒,杀气早降,故诏吏遗单于秫糱金帛丝絮佗物岁有数。”[52]所以晁错所言的和亲,即强调本质上是匈奴索取财物。
最后,是昭帝时桑弘羊与文学等官员的讨论,“方今为县官计者,莫若偃兵休士,厚币结和亲。”“汉兴以来,修好结和亲,所聘遗单于者甚厚;然不纪重质厚赂之故改节。”[53]认为应以厚币与匈奴结和亲,即借助和亲赠与匈奴金帛来换取和平。
综合以上所说,汉朝官员对于武帝以前和亲的论述多著重于岁遗,反而对通婚少有提及。尽管近代学者在讨论汉代的和亲政策时,多以通婚为中心,但若回到汉代典籍,可发现西汉武帝以前的和亲政策,无论从匈奴或汉朝的立场来看,都是借助和亲实行的财物赠与,所以,和亲是幌子,对匈奴厚赠布帛金银亦即岁遗换取和平才是汉的真实目的。
三、西汉武帝以前的汉匈关系
以上讨论使我们重新理解了西汉前期和亲政策的本质。在此基础下,还可从二个方面进一步探讨当时的汉匈关系及其意义。
1.汉匈关系的转变角度根据以上讨论与史籍记载,西汉一朝的汉匈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匈奴优势(汉初至武帝时期)。此时匈奴极为强盛,《史记‧匈奴列传》载:“至冒顿而匈奴最强大,尽服从北夷,而南与中国为敌国。...... 后北服浑庾、屈射、丁零、鬲昆、薪犁之国。”[54]汉高祖也在白登之围后与匈奴和亲。从协议中既有约为兄弟一项,又有书信往来时称“二国”或“二主”来看,似乎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不过仔细考察双方的互动,如吕后对冒顿单于的卑辞,中行说每每对汉使的倨傲无礼等,还有贾谊甚至认为当时的汉为臣下诸侯的屈辱感来看,汉朝军事实力确实有限,致使匈奴掌握主动权。
第二阶段,双方均势(武帝至宣帝时期)。到了武帝时期,正式与匈奴绝和亲,打破了过去不对等、受制于匈奴的关系。《史记‧匈奴列传》载:
汉两将军大出围单于,所杀虏八九万,而汉士卒物故亦数万,汉马死者十余万。匈奴虽病,远去,而汉亦马少,无以复往。匈奴用赵信之计,遣使于汉,好辞请和亲。……丞相长史任敞曰:“匈奴新破,困,宜可使为外臣,朝请于边。”汉使任敞于单于。单于闻敞计,大怒,留之不遣。[55]
上文提及汉匈战争互有损失,而匈奴欲与汉再度和亲,说明其实力已有所减弱,必须透过和亲来获得财物。然而汉只打算让匈奴称臣,最后谈判破裂。可看出双方都想使对方屈服,但又互不相让,呈现出势均力敌的关系。
第三阶段,汉朝优势(宣帝至汉末)。经过连年征战,宣帝时匈奴呼韩邪单于考虑到双方的势力强弱后,最终采纳了左伊秩訾王的建言,向汉称臣。[56]此后匈奴臣属于汉,无论是入朝、贡献、请婚、接受赏赐,并遣子、遣妇入侍等行为,都是基于匈奴臣服此一前提下的互动。
此外,班固也曾分析汉匈关系的变化:“有修文而和亲之矣,有用武而克伐之矣,有卑下而承事之矣,有威服而臣畜之矣,诎伸异变,强弱相反。”[57]说明汉对匈奴关系由弱到强的转化过程。[58]可见班固也认为,武帝以前汉匈之间有匈强汉弱的关系,但到后来匈奴只能臣服于汉。
2.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关系及其与中原政权关系的视角
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少数民族政权和中原政权关系的强弱变化,也可以看出西汉前期与匈奴的关系。以下举三例述之。
其一,匈奴与西域诸国的关系。
西汉前期匈奴势力强盛,西域诸国为其所控。《史记‧匈奴列传》载:“以夷灭月氏,尽斩杀降下之。定楼兰、乌孙、呼揭及其旁二十六国,皆以为匈奴。”[59]而依托于匈奴军事力量的西域诸国,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是缴交财物。如《汉书‧西域传》载:“匈奴西边日逐王置僮仆都尉,……赋税诸国,取富给焉。”[60]或是:“西域诸国,……虽属匈奴,不相亲附。匈奴能得其马畜旃罽,而不能统率与之进退。”[61]这是借由献纳以避免兵祸。
第二是遣质子或通婚。《汉书‧西域传》载:“楼兰既降服贡献,匈奴闻,发兵击之。于是楼兰遣一子质匈奴,一子质汉。”[62]同书又载车师国受制于汉匈两国之间,其中提到:“车师复通于汉。匈奴怒,召其太子军宿,欲以为质。军宿,焉耆外孙,不欲质匈奴,亡走焉耆。车师王更立子乌贵为太子。及乌贵立为王,与匈奴结婚姻,教匈奴遮汉道通乌孙者。”[63]
车师国与汉通,太子不愿为质而逃亡,显示匈奴对车师的控制弱化。而车师新王即位后改与匈奴通婚和好,说明通婚和赠与财物都是获得和平的手段。从西域诸国受制于匈奴时的表现来看,武帝之前汉帝国的军事实力难以战胜匈奴,因此只能采取和亲的策略。
其二,突厥与北周、北齐之间的关系。
在南北朝时期,据《周书‧突厥传》载:
(突厥)其国富强,有凌轹中夏志。朝廷既与和亲,岁给缯絮锦彩十万段。突厥在京师者,又待以优礼,衣锦食肉者,常以千数。齐人惧其寇掠,亦倾府藏以给之。他钵弥复骄傲,至乃率其徒属曰:“但使我在南两个儿孝顺,何忧无物邪。”[64]
可见和亲和岁赠布帛,是实力较弱的北周、北齐保证和平的手段,这近似于汉前期与匈奴的关系。
其三,突厥与李渊的关系
隋末唐初时,据《通典‧突厥上》载:“颉利承父兄之资,兵马强盛,有凭陵中夏之志。高祖以中原初定,未遑外略,每优容之,赐与不可胜计。颉利言辞悖傲,求请无厌。”[65]
这也说明,唐朝初定,国力稍弱,在对待强大的突厥时,也是采取厚加赏赐的办法,换取和平。又因为“独唐高祖起兵太原时,实称臣于突厥,而太宗又为此事谋主,后来史臣颇讳饰之,以至其事之本末不明显于后世。”[66]高祖李渊可能有愧于当年称臣的事,使其对突厥傲慢和求请无厌态度极端容忍。
透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西汉武帝以前的匈奴势力较强,而汉帝国的军事实力不足以与之抗衡,是以基于古老政治传统的汉,只能岁遗于奔放的草原掠夺族群,双方明显存在不对等关系。
四、结论
西汉初期匈奴势力强大,虽然匈奴本身没有留下文献记录,但从汉朝的文献可知,武帝以前与匈奴和亲的次数有8次。协议的内容最初有岁遗、通婚、互不侵犯、约为兄弟,之后增加了无出入塞与通关市。其中由于书信往来费时或发生战争,和亲的过程每每有耗时数年的情况。而从和亲之约的内容与汉匈双方对和亲的态度,可发现在西汉前期,和亲的本质是“岁遗”而非通婚。再从汉匈关系的转变,以及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关系及其与中原政权关系的视角,显示西汉前期的汉匈关系,本质上是主动权掌握于匈奴的不对等关系。实际上,历史上的中原王朝向北亚族群或国家提出和亲时,往往是处于较弱的形势。但在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和亲成为中原王朝以财物换取和平的外衣。
[①]王桐龄:《汉唐之和亲政策》,《史学年报》第1卷第1期,1929年,又收于鲍家麟编著:《中国妇女史论集》三集,稻乡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②]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据1940年版修订,第152页。
[③]翦伯赞:《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据1946年重庆大呼出版公司重版,第125页。
[④]札奇斯钦:《北亚游牧民族与中原农业民族间的和平战争与贸易之关系》,正中书局1972年版,第187页。
[⑤]廖伯源:《论汉廷与匈奴关系之财务问题》,《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48期,2008年,第3页。
[⑥]巴费尔德、江上波夫、王明珂之说,参见王明珂《游牧者的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149页;萧启庆《北亚游牧民族南侵各种原因的检讨》,《食货月刊》复刊第1卷第12期,1972年,第609─619页。
[⑦]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据1947年开明版重印,第65页。
[⑧]田昌五、安作璋主编:《秦汉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⑨]葛亮:《论汉代的民族“和亲”并非民族间的政治联姻——释两汉时期民族“和亲”之含义》,《河北学刊》2003年第6期,第183页。
[⑩]刘兴成:《“和亲”辨义——对“和亲”即政治联姻传统观念的质疑》,奇文瑛主编:《民族史研究》第11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
[11]刘戈、郭平梁:《汉匈“和亲”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河北学刊》2005年第5期,第124页。
[12]敬东:《西汉时期三种不同性质的和亲》,《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第76页;张长明:《试论西汉的汉匈关系及和亲政策》,《江淮论坛》1983年第6期,第83页。
[13]王桐龄:《汉唐之和亲政策》,第46页;林恩显:《中国古代和亲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崔明德:《中国古代和亲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8页;葛亮;《论汉代的民族“和亲”并非民族间的政治联姻——释两汉时期民族“和亲”之含义》,第186—187页。
[14]《史记》卷110《匈奴列传》,鼎文书局1981年标点本,第2895页。
[15]《太平御览》卷779《奉史下》引赵岐《三辅故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整理本,第3583-1页。
[16]《汉书》卷2《惠帝纪》,鼎文书局1986年标点本,第89页。
[17]由于惠帝元年复与匈奴和亲,三年遣宗室女嫁匈奴单于,二事记载相距二年,可能存在两次和亲的可能性。然综观武帝之前,汉匈和亲数年后才通婚的情况不乏其例,亦有书信往来讨论和亲之事达数年的情况(详下述),故时间若相距不大,应为同一次和亲。
[18]《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95页。
[19]如宣帝时,握衍朐鞮单于立:“复修和亲,遣弟伊酋若王胜之入汉献见。”仅是匈奴单方面欲和亲,汉最后并未同意,故此次和亲并未实行。《汉书》卷94上《匈奴传》,第3789页。
[20]《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25页。
[21]《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96─2897页。
[22]《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98页。
[23]《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1页。
[24]《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2─2903页。
[25]《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31页。
[26]《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3页。
[27]《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4页。
[28]《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36页。
[29]《汉书》卷4《文帝纪》,第123页。
[30]由于此次和亲约二年后,即文帝后四年(前161)老上单于死,考虑到前文提及有订和亲之约二年后才通婚的例子,故不能排除文帝有意与之通婚,但单于已死而中断的可能性。
[31]《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4页。
[32]《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4页。
[33]《汉书》卷5《景帝纪》,第140—144页。
[34]《史记》卷11《孝景本纪》,第444页。
[35]《史记》卷57《绛侯周勃世家》,第2078页;卷11《孝景本纪》,第445页。
[36]《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4页。
[37]《史记》卷108《韩长孺列传》,第2861页。
[38]《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88─2889页。
[39]逯耀东先生曾指出冒顿单于的此一性格。见逯耀东:《司马迁对匈奴问题处理的限制》,《辅仁历史学报》第6期,1994年,氏著《抑郁与超越──司马迁与汉武帝时代》,东大图书公司2007年版,第280页。
[40]廖伯源先生曾指出此一现象。见廖伯源:《论汉廷与匈奴关系之财务问题》,第2页。
[41]《史记》卷99《刘敬列传》,第2719页。
[42]《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79、2892页。
[43]巴菲尔德著,袁剑译:《危险的边疆:游牧帝国与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44]《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1页。
[45]《汉书》卷94上《匈奴传》,第3780页。
[46]札奇斯钦:《北亚游牧民族与中原农业民族间的和平战争与贸易之关系》,第554页;王明珂:《游牧者的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第146─149页。
[47]贾谊:《新书》卷4《匈奴》,台湾中华书局1981年整理本,第79页。
[48]《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5─2906页。
[49]札奇斯钦:《北亚游牧民族与中原农业民族间的和平战争与贸易之关系》,第364页。
[50]《新书》卷3《解县》,第67页;卷4《势卑》,第81—82页。贾谊之说亦见于《汉书》卷48《贾谊传》,第2240—2241页。
[51]《汉书》卷49《鼌错传》,第2289页。
[52]《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03页。
[53]桓宽:《盐铁论》卷7《击之》,中华书局1992年整理本,第472页;卷8《结合》,第479页。
[54]《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90、2893页。
[55]《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911─2912页。
[56]《汉书》卷94下《匈奴传》,第3797页。
[57]《汉书》卷94下《匈奴传》赞曰,第3830页。
[58]按《汉书》提及“承事”一词有三例:第一例为卷25下《郊祀志》载:“盖闻王者承事天地,交接泰一,尊莫著于祭祀。孝武皇帝大圣通明,始建上下之祀。”此指王承事天地,莫以祭祀为尊,则王承事天地为下对上之关系。第二例为卷73《韦贤传》载:“臣闻祭,……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立庙京师之居,躬亲承事。”言圣人飨帝,孝子飨亲,此皆下对上之关系。又以躬亲承事称之,可知承事为下对上之用语。第三例即为本文所言《匈奴传》的内容。
[59]《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96页。
[60]《汉书》卷96上《西域传》,第3872页
[61]《汉书》卷96下《西域传》,第3930页。
[62]《汉书》卷96上《西域传》,第3877页。
[63]《汉书》卷96下《西域传》,第3922页。
[64]《周书》卷50《突厥传》,鼎文书局1980年标点本,第911页。
[65]《通典》卷197《边防典‧突厥上》,第5407─5408页。
[66]陈寅恪:《论唐高祖称臣于突厥事》,《岭南学报》第11卷第2期,1951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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