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有公文保密义务,唐朝保密有四条红杠,谁碰谁倒霉
古代犯了泄密罪怎么处理?
本文作者 倪方六
保密制度古今都有,为了防范泄密,古人采取了很多手段,如“梧桐树下戏凤凰”头条号中说过的“泥封”,就是其中之一(见《古人防公文泄密发明一种封装技术,后成通用保密手段,至今管用》一文),但是光有防泄密手段和技术不行,还得从制度上进行加强,对泄密者采取惩罚。
保守国家机密,这是对所有接触公文者的要求。在古代,相关机构的公务人员不用说是有保密义务和责任的,作为看批文件的皇帝、主管领导,也全都有纪律要求——也就是说,皇帝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如清代皇帝,凡属内容敏感的机密奏折,不能外传。地方督抚对下属官员为政情况的密报,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均留中处理,不得对外公开。
如果将奏折发交有关部门办理, 则将其中引用的朱批部分删去,有时还将上奏人姓名删去。
谕旨是保密级别最高的圣旨,由皇帝口授大意、军机大臣亲自起草,皇帝审看后才会交军机处加封钤印。再交兵部捷报处(快递办公室),寄给相应的地方督、抚、提镇大员或钦差大臣等高级官员,非当事人决不得拆阅。
有资格和权限阅读保密文件的官员,不得将机密文件带回家中,不能让他人代笔批示,不得复抄(印)等。
尽管如此,谁也不能保证百分百不会失泄出去。
为此,出于保密的要求,古代还实行在一定时间和地方,采取暂时限制涉密者的措施,即现代所谓“隔离制度”。如针对科举考试的“锁院制”,就是这种一种临时性隔离办法。
相关官员在被任命为“知贡举”(主考官)、“权知贡举”(副考官)等考官后,将被锁于贡院之中,断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系,以避免出现泄露试题事件。
“锁院制”其自宋代起实行开始实行,一直现代的高考制度,有关命题人员都要被“隔离”,直到高考结束后才“放”出来。
在上述所有保密措施之外,就是通过刑律,严惩泄密者,让工作人员引以为戒。
古代称泄密者为“喜鹊嘴”,此典故即来源于唐代的官场泄密事件。
唐德宗李适主政时宰相是窦参,窦参有一个远房侄子名叫窦申,是窦参的重要人事参谋。每次窦参与他商议好任命某人为某官的决定后,窦申便立即将消息泄露给当事人,提示当事人对他行贿,于是时人给他起了一个绰号——喜鹊嘴。
这是利用保密制度搞腐败,李适知道这事后,窦申仍不悔改,最后被赐死。
窦申所犯是“漏泄省中语罪”,这和“泄密书”、“探密事”行为一样,自汉代起就是很重的一项犯罪行为。到唐代,保密制度已相当完备,并形成了缜密的法制条文,自然更不会放过“喜鹊嘴”们。
《唐律》对国家秘密的规范相当完善、明确,对泄露秘密的人员严惩不贷。
唐代保密制度“事应密”的总则下,对中书侍郎、门下等中央机要机关的公务人员管理很清楚。《唐律疏议·职制》针对他们工作的特殊性,规定了四条红杠: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意思是,不准泄露机密,不准延误期限,不准违章失职,不准遗误公事。
这四条红杠,谁碰谁倒霉:“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
唐代刑律还首次规定了“间谍罪”。如果充当外国间谍,或明知其间谍身份而故意容纳止宿、停留、隐藏的,一律处绞刑。
宋代更强调公文保密,对泄密者处罚同样狠,同时鼓励群众举报泄密者,如告发藏匿弃毁拆换机密档案者,可获得50贯至100贯的奖赏。
明代大起特务之风,对保密严格到极点,最狠。
《明律·吏律》“职制”条规有这样的规定:“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露事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
另外,丢失重要公文的,也有具体规定,“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仗九十,徒两年半,若官文书,仗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仗九十,徒两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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