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怎么保护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院最早出现在中国哪个朝代?
古代如何保护儿童权益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做好儿童权益保护,让孩子健康成长,已是现代社会之共识。古代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同样是很努力的,先秦即开展了“慈幼”行动,南北朝出现了中国史上最早的社会救助机构“孤独园”,唐宋立法鼓励“近亲收养”收养;同时,重视儿童受教育的机会,提倡“蒙以养正”……
图:健康快乐的古代儿童,图为南宋佚名绘《冬日婴戏图》(局部)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先秦时期,已出现了儿童保护的呼声。其中的代表人物是孟子,他是这样呼吁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算是中国最早的儿童保护理论。这句话记载于《孟子·梁惠王上》一书中,当时齐宣王问道于孟子,孟子便说了这句话,并将之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认为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天下可运于掌。”
光喊口号不行,还要去做,这集中体现在“慈幼”行动上。
“慈幼”什么意思?东汉儒学家郑玄称:“慈幼,谓爱幼少也。”这是先秦时周王从国家发展层面提出的总体要求,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周王朝曾出台了六项“息民”政策,第一条就是“慈幼”。
周王朝的这一儿童保护政策,得到各诸侯国的积极响应。公元前七世纪中期,由齐桓公发起,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在葵丘(今河南民权境内)结盟,此即历史上有名的“葵丘会盟”,周襄王也派员参加了。《孟子·告子下》记载,在这次盟会上,齐桓公提出了“共同纲领”(盟约),其中第三条是:“敬老慈幼,无忘宾旅。”
图:古代孩子也喜欢玩游戏,图为南宋刘松年绘《傀儡婴戏图》
可以说,“葵丘会盟”所提出的纲领,在中国儿童权益保护史上,具有建设性意义。齐国还带头出台具体“慈幼”政策,相国管仲提出了九种惠民方针,即《管子·入国》中所谓“九惠之教”:“一曰老老, 二曰慈幼,三曰恤孤……”
为了实现“慈幼”目标,齐国不只有政策,还有行为。该国设置了相关机构,并拿出“公务员编制”,设“掌幼”一职,专门管理、对接“慈幼”工作。如果老百姓家孩子多,无力抚养,政府给予救济:有3个小孩,母亲免除赋役;有4个小孩,全家免除赋役;有5个小孩,国家为其配备一个保姆,并提供两个人的口粮,直到小孩能够生活自理为止。
恤幼给孩子做了实实在在的事,用眼下流行概念来说,应该是“精准慈幼”,这样的理念和做法,放在
先秦的慈幼做法,对后世影响极大。如两汉,在“慈幼”方面便考虑“接地气”,提出了“恤孤”政策。
所谓“恤孤”,就是在物质上救济孤儿。据《汉书·景帝纪》,西汉景帝刘启即位三个月后,即发布诏书,明确提出“赏赐长老,收恤孤独”,第二年再下诏书,要求做到“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东汉也重视恤孤,《后汉书·明帝纪》记载,汉明帝刘庄在位时说:“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称朕意焉。”
汉朝的具体做法也很“精准”,政府直接减轻多子家庭负责。《汉书·高帝纪一》记载,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于八年(公元前199年)春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老百家生孩子,可以免除两年役赋。
东汉时,汉章帝刘炟在儿童保护方面做得最出色。据《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四年(公元79年),刘炟借立刘庆为皇太子之机,“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直接给孤残孩子发放粮食,每人五斛。
图:好调皮的古代儿童,图为宋代苏焯《端阳戏婴图》
元和二年(公元85年)春正月乙酉,刘炟又下了一道诏书:“《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给孕妇发放“胎养谷”,免除丈夫赋税,这大概是刘炟的首创。
这种为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恤孤”做法,古代历朝不断。唐宋时做得更到位,如现代福利院这样的救助机构普遍建立了起来。
古代最早的“福利院”,出现于南北朝。据《梁书·武帝本纪下》,崇佛的梁武帝萧衍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
孤独园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社会救助站,这之后,各朝都有这样的福利机构。如,唐朝有“悲田养病坊”、北宋有“福田院”、“居养院”;南宋时一改以前老幼合一的救助模式,单设“儿童福利院”,出现了“慈幼庄”、“举子仓”、“婴儿局”等专门机构,全是“为贫而弃子者设”;明清则有“育婴堂”、“保婴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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