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友软件包含为规避责任而设置的免责条款,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该院审结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件为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科技公司为某交友软件的经营主体。刘某在该软件注册成为用户,并支付6元获得虚拟商品60支玫瑰。刘某在使用软件中发现交友、与好友对话服务均需要进行充值,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缔约目的,遂向某科技公司提出退还先前支付的6元。某科技公司认为6元充值款性质为押金,依据用户服务协议中第七条规定“您知晓并同意,玫瑰一经购买成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且公司不予退款”(争议条款一),拒绝退款该笔款项。
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争议条款一和第九条“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保留单方面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变更、暂停、终止或撤销的权利,而无须向您负责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争议条款二)违反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前述两个条款的内容无效,并退还6元充值款。
一审判决认为,对于争议条款一,系关于“玫瑰”不能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内容,该约定符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和行业惯例,且条文以加粗加黑字体予以提示,故对刘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争议条款二,涉案软件正常运营和为用户提供服务内容,刘某的有关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即便包含限制用户权利内容,但现已修改,且内容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不存在严重偏离公平原则而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形,该内容亦加粗加黑方式予以提示,故亦不予支持。涉案协议已经明确规定“玫瑰”系涉案平台的虚拟礼物,刘某向某科技公司交纳的6元并非押金,要求退还违反约定,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争议条款二系有关某科技公司单方变更、解除服务协议权利的条款,通过该条款某科技公司实际上无条件地免除了自己任意变更、解除服务协议的法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主要权利,故改判确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关于争议条款一的效力问题及与此相关联的退款问题,从条款内容设置上看,某科技公司对该款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提醒设置,相应内容亦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对于刘某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
法院表示,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户协议作为电子格式合同在各网络平台、网络软件中的应用愈加广泛。由于订立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平台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不合理的风险分配,而用户协议又是用户加入平台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合同制定方处于规避责任等考虑,常在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现严重不对等的情形。本案争议条款二即属于此种类型的格式条款,某科技公司赋予自己单方变更、解除服务协议权利,同时又无条件地免除了自己任意变更、解除服务协议的法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该案的借鉴意义在于网络平台行使自治权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不合理的风险分配和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等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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