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妇女拿传家宝去鉴定却被没收,含冤告状29年,法院:归还
“我拿着我的黑陶钵和白石药具委托高英民鉴定,他给我打了个收条,后面一直没个结果。
我去找他要,他说上交晋县文物局了,让我去那里要。我去晋县文物局,人家说不是从我手里接收的,不给我……”
2004年辛集市初级人民法院法庭上,一位看上去50多岁的中年妇女情绪激动地念着自己的诉状,由于情绪激动,整个过程她念得磕磕巴巴的。
那么这名中年妇女扯上了怎样的官司?她口中的黑陶钵和白石药具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要弄清楚这件事,还得从1983年讲起……
“高所长,有人鉴定文物!”
1983年11月11日,石家庄文物保管所副所长高英民已经完成了手头的工作,正盘算着晚上回家吃点啥,突然工作人员一声招呼,将他的思绪拉回了办公桌前。
高英民抬头望去,与工作人员站在一起的是一位女同志,一身朴素打扮,一看就是附近哪个村里的农妇。
“这个大姐说她怀里揣的是宝贝,要我们这最好的专家给看一下,我就给带到您这来了……”
工作人员解释一番后,高英民点点头,工作人员便退了出去。
“您好,怎么称呼?”
“我叫刘翠钗,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来的,你是专家吗?”
刘翠钗话语中带着点局促,又带着点骄傲。高英民哈哈一笑,端出茶缸,给她倒了缸白开水:“您找我就找对了,有什么需要鉴定的,拿出来给我看看吧。”
河北自古也是中原要地,达官贵人汇集之所,现今有许多珍贵文物散落民间,高英民见刘翠钗一脸的期待,也来了兴趣。
刘翠钗将怀里的包裹缓缓放到办公桌上打开,一黑一白两件器物出现在高英民眼前。
黑的是一口陶钵,造型古朴大气,看着像早期文明的产物;白的是一具药碾,小巧精致,似乎经过千百年的岁月侵蚀仍能直接使用。
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证,这两件器物都是实打实的古代文物,用行话讲这叫一眼大开门。
而且相似的文物存世量极少,它们能够为研究古代人民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最直观的佐证。看到这里,高英民内心激动不已!
“呦,您这是从哪弄来的?”
高英民细细观察着这两件宝贝,眼中放出灿烂的光芒。
“家里老人留下来的,您快给看看,这两样东西它到底是不是真的,值多少钱啊?”刘翠钗急切地向高英民询问。
高英民放下手中的白石药碾,收敛了眼中的光芒,乐呵呵地告诉刘翠钗:“东西大概是真的,不过我也不敢说死了,它到底值多少还得专业设备鉴定了才知道啊。”
“那咋办才好?”
“这样吧,我给你打个收条,这两样东西送到鉴定部门看一下,你等我消息。”
刘翠钗心中涌起一阵焦虑,但来都来了,她合计了好一阵子,还是按高英民说的,留下宝贝,打了欠条就走了。
送走刘翠钗,高英民再一次把目光移向这两件宝贝,望着上面的黄白色污迹,他皱了一下眉头,一个不太好的念头涌上心头!
此后一晃几天过去,刘翠钗在家里辗转反侧,做农活时都心不在焉,甚至时不时的自言自语:也不知道那两件宝贝鉴定地咋样了?
说好的回来等信就行,几天下来没消息,她决定再去一趟。
再次来到文管所,刘翠钗很顺利地见到了高副所长,然而这回面对焦急的刘翠钗,高英民却比之前平静了许多。
“鉴定出来了,那个药碾是唐代的,黑陶钵是春秋战国的,都是很珍贵的文物,已经上交文物局了。”
上交文物局了?刘翠钗一听这话就懵了:“我的东西你凭什么就上交了?”
“哦,是这样,这两样东西不能给私人保存的,况且收条只证明你把东西拿来了,也没说你是不是要上交啊!你主动上交真是太好了,政府会给你奖励的。”
高英民耐着性子给她解释,在他看来,这已经是照顾她的体面了。一番争论下来,天也不早了,眼见拿不回宝贝,刘翠钗只能先悻悻离开。
而不久后,晋县共青团委刊发了晋团[1983]10号文件,文件名为《共青团晋县委员会关于表扬刘翠钗同志的通报》。
在这份文件中,刘翠钗被描述为一名具有爱国主义、奉献主义精神,主动上交文物的优秀青年,一时间成了全县青年的“榜样”。
而同时,石家庄文物保管所的工作人员也来到她家所在的北张里大队,当众宣布奖励她600块钱人民币。
1983年一名普通工人的工资也就每月50块钱左右,农村地区收入更少,这600块着实是一笔很大的收入了,可拿着着600元,刘翠钗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而随后的时间里,刘翠钗隔三差五就往文物部门跑,但每次得到的回复都出奇的一致:文物已经上交,不可能归还。
这让“自愿上交”文物的刘翠钗内心极其憋屈,明明是文物鉴定专家诓了她宝贝,为什么现在却要不回自己的宝贝了呢?
在漫长的讨要过程中,时间来到2003年,此时距离刘翠钗初次鉴定宝物已经过去了20年。
她也从一个青春靓丽的女青年要成了中年妇女,但从自家到文物部门的路她实在跑不动了。
2003年10月26日,刘翠钗一纸诉状将高英民以及晋州市文物局告上了法庭。而被问及为何拖了二十年才想起来打官司时,刘翠钗这样解释:
第一,自己是个农村妇女,根本不懂法,不敢指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就像她说的,自己连警察都没见过几回,对法庭更是心存畏惧,这也是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情况。
其次,打这种官司会让自己遭受白眼,“刘家上交了东西怎么还想要回来”、“上交国家不好吗,想钱想疯了”。
这样的冷嘲热讽让还没打官司的刘翠钗就已经领教过无数回了,难以想象一旦开庭她将承受多大的压力。
而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案件中的被告晋州市文物局与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属于同级单位。
为了方便审理,他们将情况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了上报。石家庄中院认同了晋州法院的想法,将案件移交到了辛集市初级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1日,刘翠钗终于等到了开庭,原被告各方均亲自出席庭审现场。
谈到诉求,刘翠钗干脆利落的表示:
第一,高英民赔偿自己3000元人民币,作为过错补偿。
第二,晋州市文物局归还属于自己的两件文物。
第三,由高英民和晋州文物局承担诉讼费用。
但这简单的诉求却惹得高英民火冒三丈,在他看来,自己当初自作主张上交文物是帮刘翠钗摆脱了麻烦。当着法官的面,他这才将当时上交文物的原因说了出来。
原来他刚看到这两件文物,就发现了其中的异样:文物上沾着的那些黄白色污秽不是别的,而是土沁。
所谓土沁,是我国古代墓葬出土文物中常有的特征,文物长期置于地下空间,墓室中的灰尘和剥落的墙壁等覆盖在文物上,久而久之形成的产物。
而家传的古董即使有土沁也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高英民一开始就怀疑,这两件文物不是刘翠钗家传的,而且不知从何处挖出来的。
如果仅仅是这一点疑点也就罢了,无独有偶,1983年11月10日,也就是刘翠钗来鉴定的前一天,刘翠钗的村子里刚刚发现了一座唐代墓葬,这座墓葬里出土了6件文物。
而且发现墓葬并上报的还是刘翠钗的亲戚。两者相结合,很容易推断出刘翠钗拿来的文物根本不是家传的,而是从前一天发现的墓葬里挖出来的。
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高英民曾亲自前往北张里大队,见到了刘翠钗的父亲和发现墓葬的亲戚。
他问刘翠钗父亲文物是从哪里来的,刘翠钗父亲想也没想就告诉他,从前几天那个幕里挖出来的。
私自挖掘古代墓葬,将里面的文物据为己有,这可是要担法律责任的,高英民见刘翠钗年纪轻轻,又是个老实的农村姑娘,不忍心让她铸成大错,这才提她把文物上交了。
高英民说得有理有据,法庭上的刘翠钗不知如何反驳,而且她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宝贝的阻碍,还不止这一个。
根据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使当事人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也不能超过二十年,除非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才能视情况决定。
而自刘翠钗“被自愿”上交文物算起,已经二十年过去了,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就算没有盗挖文物的嫌疑,她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于是2005年2月2日,辛集市初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翠钗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出乎刘翠钗的意料,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当年6月28日,她再一次发起了诉讼,被告除了之前的高英民和晋州市文物局,还多了石家庄文物保护研究所和河北省文物局。
省市县三级文物部门全被告上法庭,案情扑朔迷离,这下可热闹了,大街小巷的人们纷纷讨论起这个案子。
为谨慎起见,这次审理同样没有在晋州市当地进行,而是移交给了正定县初级人民法院。
这次高英民的辩解还与之前一样,在他看来刘翠钗就是无理取闹。
而刘翠钗一方这回可是回去恶补了法律知识,她不再像上次一样仅凭一张嘴说事,而是亮出了自己的证据:自己的爷爷购买这两件古董的协议书。
经法院鉴定,这份民国二十七年的协议书真实有效,高英民怀疑两件文物为盗挖所得的说法不攻自破。随后刘翠钗又补充了两件文物在自己家传承的经历。
刘翠钗的爷爷是当地的赤脚医生,医术精湛,为人仁厚,平日里没少给邻里乡亲们帮忙,闲暇时他喜欢摆弄古董,有位乡亲手里有这两件东西,便做了个人情低价卖给了他。
而刘翠钗从小跟爷爷亲近,跟着他上山采药,爷爷打心眼里疼爱这个孙女,便把自己看重的一些东西交给了她,其中就包括这黑陶钵和白石药碾。
由于这两件东西是古人的生活用品,不同于书画瓷器等文玩,不会频繁地被把玩,时间久了存在家里沾染污物,一眼看成土沁也不足为奇。
这番言论让高英民也无话可说,宝物的来源就此有了定论,然而高英民还是坚持认为:刘翠钗已经接受了文物被上交的事实,并且享受到了这件事给她带来的好处。
为了印证自己的说法,高英民也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文物局奖励刘翠钗600元的相关文件、刘翠钗参与当地文物爱好者活动的照片等。
按照高英民的说法,当时就拿了那么大一笔钱,现在又不认账了,没有这样的道理。而且那些照片也能证明,刘翠钗当时是认可将文物上交的。
提到这600块钱,刘翠钗神情激动了起来:“钱是通过大队发的,给我的时候我根本就没要,大队干部可以给我作证!”
大队干部的证言中也证实了这一点,这笔钱被算作刘翠钗捐赠给北张里大队部了。这回轮到高英民和文物局干瞪眼了:这笔钱文物局给了,刘翠钗没收,那应该怎么算?
只能看法官如何认定了。至于最后一个疑点——刘翠钗父亲当年的证言,刘翠钗也给出了合理的解释:
高英民当时并没说明问的是这两件东西,父亲也不知道她拿它们去鉴定了,因而高英民没头没尾这样一问,他错以为问的就是那天墓葬里发掘出来的那批文物呢?
所有情况搞清楚后,2006年9月1日,正定县初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晋州市文物局将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被判定无效。
当社会各界认为这个案件终于迎来结局的时候,当事双方却发现一个问题:法院判决虽然否定了这场文物上交闹剧,却没有明确两件文物的归属。
这下双方都不乐意了,同时提起了上诉。
石家庄中院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案件又到了自己手里,想必头都大了,他们也发现了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于是撤销了判决,将案件发回正定县法院重审。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审理,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非常清晰,2008年6月18日,正定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
这次的判决对文物的归属也进行了明确,晋州市文物局在60日内将黑陶钵和白石药碾归还给刘翠钗,诉讼费用由被告各方承担。
纵观整个案件,高英民算得上好心办坏事,而刘翠钗更是无端遭受侵害,幸而法律最终使两件宝贝物归原主,双方的种种误会也在法庭上一一解除。
事情的结果再一次告诉我们,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刘翠钗从二十年前不愿提起诉讼,到初次庭审败北,再到成功维护自身权益这一路走来,也反映出百姓对法律逐步认知的过程,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资料: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局等与刘翠钗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19:
康杰文. 对我国《民法典》中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J].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 第35卷(1):56-58,75.
刘天明. 唐代珍贵文物归属之争[J]. 记者观察, 20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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