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英格兰国王是如何对教会势力进行打压的?
#历史开讲#
文|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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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纪早期,宗教团体通常在同一份许可证下永久管业不动产。这种方式的便利与省钱在很长时间内受到称赞。
在等待王室对放松死手地立法带来压力做出反应时,它使非法的收购合法化。普遍存在的一般许可证可能会产生误导。
因为它们代表的是获得特别许可证的许可,而不是确定获得土地的准许。特别是到了15世纪,一般许可证在每年不动产转让的数量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如果不考虑一般许可证,这一时期对许可证需求的减少就更加明显。许可证需求的下降不仅受法令严厉性的影响,还应该考虑的是与土地成本有关的罚款问题,对教会来说得不偿失。
正如伯顿或亨利·菲永利所断言的那样,罚款金额是所持土地年价值的5倍,但在实践中并不总是严格执行的。
罚款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产的位置和其他有利因素,以及土地买卖的需求。派韦尔修道院的地产契据册也很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教会获得的许可很少。
王室罚款构成死手地立法的最大负担,最沉重的支出可能是行政费用。不管收购的价格多么昂贵,附加的大多数费用都是一样的。
教会尽职尽责地为每一笔土地收购获得许可证,这一过程中发现教会永久管业的成本超过了其收购价格。
教会的负担比笼统的证据所显示的更为沉重,但也有所补偿,如不允许俗人侵占教区等。
根据调查的评估,转让年价值20英镑的土地,可收回65英镑,后来收益显著下降,大约在54英镑。收购的全部成本,包括教会永久管业,与收购价格相比,也并非不合理。
全部收购成本不只有罚款和收购价格,就教会永久管业的成本而言,获得许可证的程序历时很长,亦需要花费大量的协商、谈判和贿赂。
1311年,林肯郡为获得特许证而支付的款项,在本质上具有典型性,即使数额不总是很大。
这笔款项给管理充公产业的官员约翰•德波美2先令,给仆从12便士,有利于充分发挥教会在调查的过程中的作用。
作为酬金给沃尔特勋爵13先令4便士,以便于他在对林肯郡的教会的调查中仁慈一些。给菲利普教士6先令8便士,促使他支持教会的行为。
这些款项单独来讲很少,累积起来会大大增加总开支。此外,如果还需要征得中间领主的同意,随之而来的费用可能还会增加。
有些领主,比如休·勒·德斯彭泽和他的妻子,他们为了满足精神需要,1326年同意将土地转让给图克斯伯里修道院,而其他领主更想要从中获取财富。
在15和16世纪之交,伦敦卡尔特修道院的记录显示,支付4英镑10先令9便士给坎特伯雷的克赖斯特彻奇大教堂的修道院,另外付给海厄姆修女会40先令,科巴姆领主9先令。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让人的机智与口才,但依赖一个中间领主是不明智的。事实上,在这方面,教士比俗人更主张自己的权力。
在正常的土地买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更加惊人,用于支付土地转让的费用往往是款项之一,由养恤金或协商的收购价格所引起的无限制承诺是额外费用的一个巨大潜在来源。
因此,波顿的教士在最初买下阿普尔特里威克庄园(约克)的250英镑基础上,至少又多花了200英镑。更常见的是为了保证土地买卖安全而支付给出让者继承人的款项。
1313年亨伯河畔的桑顿教士不得不付给兰开斯特的托马斯60英镑,以换取上世纪末亨利·德·拉西出售的特许经营权。除了威尔顿的圣职授予权所花的费用外,他们还得再付20英镑。
威斯敏斯特的僧侣支付133英镑6先令8便士,在购买大安威尔之后的46年,1270年为了终止授权请求,又花了566英镑13先令4便士,是收购价格的近四分之一。
如果侵占他人土地被起诉,可以用现金进行和解,这类纠纷在实际中不可避免。
可见,在罚金和地价之间进行简单的比较,都会忽略不可预测的因素,而这个因素往往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教会永久管业的费用更多,因为获得许可证的附加费用似乎比罚款本身或常规的财产转移费用更重,它占了收购总费用的一大部分。
林肯郡的特许状和修道院的共有财产存在完整和翔实的叙述。1305年,允许他们从桑荷尔梅修道院收回梅西汉堡旁的伯兹福德教堂(亨伯赛德)的圣职授予权,以便侵吞土地。
修道院得到100英镑的同时,一些世俗人的权益以100马克的价格被买出来。王室征收了一大笔罚金,100马克作为许可证本身的费用,外加10英镑作为购置世俗领地的费用。
因此,即使不计算附件费用,购买价格和罚金的比例约为2.5:1。幸运的是,考虑到王室的需求,这笔交易的其他费用不多。
总的来说,教会永久管业的记录成本是79英镑11先令8便士,而购买价格和相关法律程序花费达到168英镑13先令8便士。
更详细的记载是1361年伊里修道院购买了梅帕尔的领地和圣职授予权。虽然保留了大量的细节,但无法计算财产本身或允许取得财产的许可证的总费用。
僧侣们以现金支付24英镑13先令4便士给各方团体,还每年领取20马克不定的终身养老金来隐瞒收购全价。
详细记录了在获得许可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和贿赂,但部分以实物支付给管理充公产业的官员,使人难以确切知道其花费。除了40先令现金外,他还收到一瓶伊利葡萄酒。
如果粗略分配英镑的价值,基于进口葡萄酒的成本因教会永久管业在那一年达到16英镑6先令2.5便士。
假设终身养老金的支付时间不会超过半个世纪,那么该地产的买入价与教会永久管业的成本之比似乎在15到18:1之间。为取得这一许可证而产生的许多费用是不可减少的。
如果庄园领地和圣职授予权的价值减半,负担就会按比例加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梅帕尔证据表明,“死手地”的要求并不总是像林肯和埃克塞特记录中所显示的那样具有压迫性。
梅帕尔和伊里的成本如此合理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对许可证征收罚款。教会永久管业是在修道院获得每年价值40英镑财产的一般许可证下进行的。
在中世纪后期,宗教秩序可能处于经济压力之下,但他们仍然是用特权最有效地使自己免受教会永久管业损失的严格限制的群体。
在14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一般许可证使最富有的教会人士能够在不支付罚款的情况下获得土地,即使他们无法避免获得个人许可证的附加费用。
根据损害评估令状也要经历一场调查。这一情况鼓励那些初次受到财政减少影响的教会继续小规模获得土地,持续时间更长。
在14世纪后期出现的对许可证的需求下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由于王室对一般许可证下的土地收购采取了更严格的政策。
如1361年的伊里修道院,当时没有缴纳罚款,但许可证所需的附加费用也不容忽视。
当这些费用可能使收购总成本再增加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时,额外的负担很容易使教会团体无法负担。购置不动产是土地所有者面对通货膨胀和高收入需求的一种防御反应。
从14世纪20年代开始,由于很难筹集到现金以及资本支出收到的回报下降,这种情况开始减少。
一般来说,购置地产是增加收入的方法,但收购土地的成本越来越高,甚至令人望而却步。
对于那些资金短缺的团体而言,教会永久管业成本所带来的进一步负担,已成为压垮它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这样的许可常常涉及额外的开支,这可能使收购无法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许可证性质固有的,外部的政治环境会影响一些年份许可证的发放数量。
国王对此问题的疏忽已经表明了1300年以前许可证数量的波动,这仍然是其在中世纪晚期的一个特点。
1339年授予规模的缩小可归因于1338年7月到1340年2月爱德华三世忙于战争,无暇顾及。国王个人的性格和政治斗争也反映在这个数字上。
1322年初,当爱德华二世与托马斯·兰开斯特激烈竞争时,授予的许可证很少。1437年后授予明显增加,与亨利六世个人的精神虔诚密切相关。
尽管1450-1455年复辟和随之而来的政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一趋势。
虽然不能对每年授予许可证的变化提供一个清楚的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发生极端变化更多地是由于世俗的外部因素。
简而言之,仅根据与地价有关的罚款计算的理论数字大大低估了购地和教会永久管业的成本,评估教会永久管业所造成的全部负担很难,但它显然是沉重的。
“死手地”成本之高,限制了教会收购土地,也使规避法令者望而却步。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土地死手律》的要求给教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在法令颁布之初申请许可证的数量并不多。
如法令颁布后,从德文郡、德贝郡到诺森伯兰郡,从英国的腹地到边境地区,“死手地”的情况都得到了有效的抑制,接近于法令最初力求达到的效果。
教俗斗争充斥整个中世纪历史,教权和王权的争夺遍及多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主教授职权与司法管辖权等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教会的经济实力决定着它的社会地位。
双方在封建权益方面也存在利益斗争,尤其是土地财产权之争。而积累地产是增强教会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
关于教会大地产,末日审判书调查时英国有两个大主教,坎特伯里和约克,还有13个主教。最富有的主教座为温彻斯特主教座,7世纪时已受封赠得到许多土地。
富有的教产还有本笃派拉姆齐修院,它的地产则分布在亨廷顿、剑桥、贝德福、诺福克、萨福克、赫里福德、北安普顿、林肯等8个郡内。
教会经济实力不容小觑,长期以来对王权构成一种威胁。中世纪英国除了普通法法庭之外,教会法庭非常重要。
它所审理的案件,可分为教士所犯的刑事案件、婚姻和遗嘱以及宗教性事件和宗教财产等三大类。在何种案件应归教会法庭审理的问题上,教会与封建领主展开激烈的斗争。
早期王室法庭主要行使涉及土地财产的纠纷的司法权,对地产的封授和继承,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转移产生的纠纷实施仲裁。
起初,教会法庭和王室法庭之间没有明显的冲突,但随着土地流动的频繁,两者管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冲突更是不可避免。
在自由教役保有制下,假如保有人不履行役务,领主无权扣押其土地,只能向教区长提出诉讼。该种保有制下的土地由教会法庭管辖,王室法庭没有管辖权。
很多领主与教会合谋来逃避沉重的封建役务,大量世俗领地流向教会,从而削弱国王的封建权益。一旦土地成为“死手地”,可能会削弱王室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只是在限定教役保有制下,假如保有人不按领主要求的形式履行役务,领主有权扣押保有人的土地或请求王室法庭提供司法救济。
当时俗界人士分封土地给教会,而这种地产不受世俗法庭的管理。
1164年克拉伦登宪章规定,如果教俗争夺一块土地,则应由宰相会同12名其他人士共同考究它属于何种性质的土地。如果是教会领地,则由宗教法庭审理。
如果它是世俗封土,则归王室法庭。如果两者均属于同一封君之封臣,则归封君之法庭。但后来王室法庭权力不断扩大,教会法庭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削弱了教会法庭的权力。
13世纪后期对世俗封土的解释越来越多,包括很多教会领地,不属于世俗封土的地产往往只剩下修道院或教堂,这样教会领地上享有的审判特权随之消失。
到13世纪末,教会在进行任何收购之前,都要依靠王室和领主的同意。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这样的许可往往涉及一些额外的开支,使教会收购地产无法实现。
尽管教会可能没有像以前那样寻求世俗的财产,但这些限制不可避免地给教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13世纪之后,教会领地日渐衰落。
到15世纪时,随着英国宗教改革的迅猛发展,亨利八世下令封闭修道院,没收修道院的房屋、土地以及其他的财产,转归王室所有,进一步打击教会势力。
同时并将这些不动产封赐给世俗领主,绝大多数的教役保有制土地变为世俗保有制,而留下来的教役保有制土地最终也将被纳入王室法院管辖范围之中。
由王室法院适用普通法的规则加以规范。在现代英国,尽管教会组织仍可以保有土地,但是此种保有制形式在土地法上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
《土地死手律》最令人担忧的特征之一是大型宗教团体的经济实力。在这方面,它到中世纪晚期已经没有什么威胁。
仅仅是经济条件就会导致宗教团体从土地市场中退出,尽管其恢复力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教会潜在的经济实力、素质及其继承债务的规模。
有迹象表明,即使是13世纪中期和14世纪早期最著名教会购买者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财政困难。
虽然波顿的教士仍然足够繁荣,在1299-1317年间进行了大量的土地投资和侵占教堂。但到1320年,恶劣的天气、疾病和苏格兰人的攻击迫使他们在其他奥古斯丁宗教机构里避难。
虽然恢复了一些,但在修道院的历史上不复往日了。中世纪晚期领主的困境众所周知。婚姻可以挽救很多世俗贵族,却不能给教堂带来任何好处。
奢侈的建筑计划、饥荒和战争对教会造成了损害,尤其是位于北方和最南方的宗教团体。
夸尔修道院和巴特尔修道院在百年战争中遭受苦难,达勒姆修道院和博尔顿修道院则成为苏格兰突袭的牺牲品。这些灾难对宗教团体的生活和购买力的作用十分显著。
一些较少收到政治风险影响的人也表现出痛苦的迹象。1323年,索尔尼修道院退出土地市场的同时,继承了雷金纳德修道院1300马克的债务。
克劳兰修道院在1344年陷入困境,以至于被纳入王室管辖,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35所命运相同的修道院派。
像莫城这样的法人团体,希望通过买卖土地来弥补1340年代的经济困境,但同时也可能增加更多的债务和诉讼费用。
上述因素都降低教会参与土地市场的程度,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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