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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英国人是如何处理与地方政府间产生的纠纷的?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1:18:490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中国皇帝本人或许不知晓英国人在广州的遭遇,“宁可完全信任皇帝本人的明智与公平”,但地方官员和执法者并不值得信任,正因为他们的专横、腐败与失职造就了这些困难。

之所以在英国人眼里认为地方官员不可信而皇帝是可信且明智的,其原因或许是因为在广州贸易模式之下,英国人无法直接与中央政府对话。

任何文件往来均得由行商代为禀告,而口头沟通也得借助中方通事,语言上的误会和分歧导致了他们无法知晓中央的法令与政策。

使得英国人认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如同英国政府那样是鼓励贸易发展的,只不过因地方政府的阻挠无法实现而已。

这种类比也让英国人对清政府时期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邓达斯还指示卡思卡特中校统治者获得在中国的贸易特权,他在指示中写道,另一方面,假如你要获得新商站的种种企图都无效。

你必须转而集中全部注意力于扩大我们在广州的特权,改善我们当前的困苦,修正损害及侮辱我们的种种不公平的行为。

改变纠纷中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和解决中国的法律不公正问题成为卡思卡特出使任务的重要目的。

尽管邓达斯并没有明确表示要与中国签订条约以保证他所说的贸易特权,但他在指示中也指出,“无论有什么决定,一定要设法获得文字上的文件”。

一旦与中国签署了条约,英国人在中国的贸易、财产和人身安全也会得到保障,同时,“在这样的方式下,会在我国臣民原来备受虐待的省份带来若干光彩”。

慑于条约和皇帝的威信,地方官员可能不再阻挠。相较于邓达斯作出的野心勃勃的指令,作为对华贸易最大的利益相关方。

东印度公司希望使华使团达到的目的更为直接,贸易是首要考量因素。因此,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也是围绕了公司面临的紧迫问题而提出的。

一方面,东印度公司认为,此次出使是1784年“休斯夫人号”事件的直接结果。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卡斯卡特使团应当借此机会“废除,贸易体系,把英国和中国的关系放在条约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东印度公司希望获得在中国的商业特权,把英国在华贸易拓展至北方地区,最终帮助东印度公司打败来自欧洲大陆的竞争对手,将伦敦塑造为中国货物的欧洲转运中心。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卡思卡特中校在前往中国途中不幸逝世。经过几年筹划,英国外交大臣邓达斯于1792年派遣曾担任马德拉斯圣乔治要塞总督、也是其好友的马戛尔尼出使中国。

可以说,马戛尔尼实际上承担着卡思卡特中校未尽的事业。在行前,邓达斯要求马戛尔尼“此次使命应如何进行和此行的目的等写成书面意见”。

最终,马戛尔尼提交了一份包含五项任务的书面材料。关于出使目的的信中,马戛尔尼认为,除了卡思卡特中校出使任务所包含的扩大口岸贸易的要求。

在广州以外地区设立商馆以及扩大英国在华的贸易量和贸易种类外,这次出使还要让远在北京的中国皇帝知晓并向其申诉英国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东印度公司的大班之所以不准进入法庭,或许是因为“朝廷对于任何压迫外国人的既定政策均无所知”。

“因此,申诉时一定要说这些弊端是由于远方省份当局的腐败和滥用职权而产生的”。

特别地,为了一劳永逸地解决此前中英双方产生的种种纠纷,马戛尔尼甚至于请求中国皇帝颁发特别法令,通知有英国人常到的各个口岸的总督及地方官吏。

禁止,负别人行为的连带责任,并禁止以后要交出无辜者代替在逃犯人受罪的办法。邓达斯写给马戛尔尼的训令很大篇幅上重复了对已经失败的卡思卡特使团的指示。

邓达斯向马戛尔尼指出,“由于大不列颠国王明智与公正的判断,及该国的富强和人民的智慧,自然会导致接受对他们有价值的双方友好联盟条约”。

提醒马戛尔尼要准备应对“已为帝国法律禁止的鸦片贸易”这一问题,希望借此问题的谈判与中国达成一项贸易条约,甚至可以接受“不得将这种毒品运入中国的条款”。

从英国政府来说,与中国商议并签署条约借此建立直接的外交关系,既可以借此成为首个与中国签署商约的欧洲国家,又有利于贸易的稳定与扩张。

作为马戛尔尼使团的“赞助商”,东印度公司承担了使团的全部费用,包括使团成员的薪资、给中国官员送礼的费用等。

巩固公司的独占贸易权并增加来华的英国贸易船只和贸易种类,维持现状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时候争取若干权利,这些是东印度公司支持马戛尔尼使团并承担起费用背后的原因。

在写给马戛尔尼的训令,东印度公司认为“首要和最重要的目的是不要损害或伤害目前的现状”,别生事端是东印度公司首要考虑的问题。

在这一前提之下,机会合适时可能考虑提出“废除行商制度”、“在任何情形下为公司的财产和仆人提供保护”。

设立管理英国商船水手的机构等。但是,东印度公司对这些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抱太大希望。出使中国的任务结束后,马戛尔尼向东印度公司提交了出使任务的报告。

在解释英国人之所以无法获得在中国的贸易特权时,马戛尔尼认为,只有将在华英国人放置于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的法律的管教之下。

并以合适的规则管教这些水手和臣民以避免冒犯中国的礼节,英国才有可能逐渐获得中国原本不愿意给予英国人的优势。至少在马戛尔尼看来,这一次出使谈不上失败。

马戛尔尼分别于1793年和1794年写给东印度公司的若干报告,也表示有若干客观因素阻碍了他达成英国政府与东印度公司要求的任务。

例如,开拓在华贸易的努力之所以失败,客观上因为乾隆皇帝老迈而不愿意在任何细小的事情上让步或作出任何改变,而训令提出的主要目标“已经完美地得到保障”。

当时使团总管约翰·巴罗也认为,中国皇帝一开始就拒绝签订条约。自然这就是指拒绝同不列颠王室或同其他国家签订任何书面条约。

因为这一办法,在他的一方,是违背他的传统习惯而且竟是干犯了这帝国自古以来的国法的。他非常赞同允许给予英国在与中国进行贸易上的比其他欧洲各国更大的宽容。

而在他认为这些事是用不着有任何书面文件,或者用签字方式来指导他履行和实现。条约至少在英国出使中国的使团任务上已经占据了重要位置。

1831年,给事中邵正笏奏英吉利人在广州违例八条,“以广东贸易洋人日益桀骜,英吉利动违禁令,命巡抚朱桂桢严查”。

五月,一名中国人因涉嫌勾结东印度公司商人被逮捕下狱后死亡。几天后,广州政府与粤海关监督率军包围了英国商馆,逮捕了一名东印度公司同事,又下令拆除公司的码头建筑。

广州当局的行径遭到了东印度公司商人的激烈反抗。两广总督李虹宾在广州公布了《防范夷人章程八条》。

东印度公司商人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停止与中国进行贸易,并致信孟加拉威廉要塞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查尔斯·梅特卡夫。

东印度公司的商人在信中表示,中国政府的这些行为“是将外国人贬至最低和可能实行极度限制的条件,而我们对此的唯一选择是沉默地盲从或温和而坚决地抗议和抵抗”。

“我们所处的地位,是这样极为被动,直接的抗议已试行并失败了”,认为马戛尔尼使团和阿美士德使团“他们的目的完全失败。中国政府永远不会自愿接受一个我们加上特使身份的人。

因此,当我们与中国的关系仍然继续是当前的性质时,则可以认为这种改正不平的办法是无望的”。

东印度公司认为,英国对华贸易的商人没有足够的权威与权力,而英国政府对在海外英国商人的保护是普遍而具有威慑力的,而能够代表英国政府保护他们的只有大使。

两次出使任务均未达到目的,其原因或许是因为“专使是代表外国君主的谈判者的公共职务,而中国的法律对他是不承认的”。

出现当前的现状,或许与卡斯卡特中校与马戛尔尼爵士的观点一致,即英国人无法直接对中央政府对话。

他们在广州所遭到的不公因地方官员的腐败与专制而无法被帝国的君主知晓,因此“我们的意见是,不列颠政府一个反对它的臣民遭受不平的决议,是会受到注意的”。

由英国政府作出抗议,“由英伦君主致函中国,而在天津递交,并给予信使以训令,他必须是拥有足够的权力,以决定所谈论的问题可能产生的事件的人。

命令他避免引起任何冒犯的行为,但同样命令不得屈从任何侮辱。我们相信只有通过这样的一个途径作为媒介,才能有效地把不列颠臣民的不平,让帝国政府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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