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时期,英格兰村庄林地共有权享有群体的特征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林地共有权是共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享有林地共有权的依据,一般可以从共有权的权利主体判断出来。
大体上有三类人群享有共有权:土地保有者、农舍保有者和无地少地者。相应地,享有依据是:保有土地、保有房屋和共同的生活经历。
吉尔伯特·斯莱特认为:“在有敞田的村庄,几乎找不到一个完全没有土地的劳动者。因此,凡是土地带来共有权的地方,就有很多共有者”。
对于依据土地保有享有共有权这一点,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即每一个村庄共同体成员都凭借其土地保有获得共有权,同时依据保有土地的份额规定具体的放牧头数、伐木数量。
例如,在北安普顿郡,土地保有者——保有耕地或草地——都享有林地共有权。
到了十八世纪中期,法庭限制了放牧奶牛的权利——每6到10英亩耕地放牧一头奶牛,每英亩耕地放牧一只羊。保有同等面积的草地或休耕地,可以放牧更多的牲畜。
除了土地,一些农舍、客栈、磨坊、其他建筑物或以前建筑物旧址的保有也附带着林地共有权。有的庄园习惯规定,根据农舍保有享受采薪权。
例如,布里格斯托克的农舍居住者,每人每年可以到罗金汉森林伐取16车灌木。
1753年,《北安普顿报》上登了一则广告:出售瓦明顿的一间农舍,附带放牧2头牛和10只羊的公共放牧权。
如果农舍不附有放牧权利,那么农舍主人至少需要保有10或12英亩的耕地才可能享有这样的放牧数额。
事实上,这个农民只有3英亩地,但因为保有农舍,他至少可以放牧2头牛和10只羊。这充分说明了该农舍主人因为保有这幢农舍所享受的额外的公共放牧权。
在北安普敦郡,一些客栈也附有公共放牧权,有时是1头牛,有时是1头牛及其幼崽,有时是1头牛和1匹马的公共放牧权。
不过,并非所有的农舍都赋予其所有者和保有者共有权,因为“即使在圈地之前,大多数茅舍农也没有共有权。”
共有权并不属于每一个村民,而是附属于村庄中占有一定土地和部分农舍的人,只有它们的所有者和保有者才有权据此使用公地。
在中世纪英国的村庄中,还有一部分人,他们要么不持有或不保有土地,要么保有的房屋没有附有共有权。
那么这部分人是否被排斥在共有权之外?哈蒙德认为,少有村民无法享用公地,即使那些没有土地的人也可能使用公地,因为这是“穷人的财产”。
在一些堂区,外来者和擅自占用荒地或空屋的人也属于此范畴。他们并非完全没有土地,有些人保有的土地少得无需缴纳地租。
有些人有花园、小块土地或小片开垦地,有的院子里有适合养猪和家禽的畜栏或棚子,有时甚至还有一两只牲畜。
总之,他们保有的土地或者面积很小,或者土壤贫瘠。
森林、荒地、沼泽等就是无地少地者生存的支柱,因为人们在其上享有的共有权要么不受限制,要么限制较为宽松,尤其是对于那些居住在森林中或荒地周边的村民。
在北安普敦郡的罗金汉森林、威特伍德林地等没有限制的林地,或在北部的沼泽地带,这些地方有大面积的荒地,无地共有者就依靠这些土地、共有权生活。
无论是王室森林还是领主林地,对于其中的居民而言,它都意味着一个或大或小的物资储藏室。然而,如果村民没有林地共有权,这个储藏室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中世纪,林地共有权是让共同体成员能够从林地中获取各种物资,攫取原材料去制造更多的物品,以满足生存需求的一项重要的惯例权利。
其作用并不只是向穷人提供救济,而是为几乎所有人提供资源。对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成员而言,对林地的依赖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对燃料的需求。
虽然不是所有的林地都树木茂盛,但村民往往都享有获取燃料的便利条件,因为林地里除了木材,还有其它东西可以作为燃料。
比如,林地枯落的木杆,树上掉落的叶子,包括树根和各种木屑,比如伐屑、刨屑、剪屑或锯屑,丘陵和溪谷中生长的荆豆和蕨类,还有草地和石南灌丛里的泥煤。
其中,以采伐各种木枝作为燃料最为常见。例如13世纪,在斯塔福德郡南部的威金顿,村民可以到坎诺克猎区捡拾薪柴,比尔斯顿的农民可以到另一处小型的林地里拾取薪柴。
1251年,居住在北安普顿郡盖丁顿的村民,可以到附近的王室森林拾取一定数量的树枝,以备圣诞节用来燃烧。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靠近王室森林的庄园,尽管林务官严格限制人们的伐木权,但对于拾取枯枝的采薪者,林务官有意放松了监管程度。
例如,1251年,约克郡皮克林庄园的人们无需获得林务官的批准,就可以进入该地的王室森林拾取任何干枯的树枝用于取火。
也许是无需向林务官汇报导致缺乏监管,当时的陪审团批评人们在采薪时造成了大量的浪费。除了各种木枝,荆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种燃料。
在林地中,荆豆几乎随处可见,燃烧时能够产生猛烈、炽热的火焰,足以为农舍取暖、烤炉、窑炉和酿酒房提供燃料。
虽然它身上长满了刺,在采割时往往会划破人们的裤袜,但人们依然乐于使用这种燃料。
白金汉郡的伊文戈耶公地上的男孩们,当荆豆还很矮的时候,就用小一些的长柄镰刀把它割下来,用耙子把它堆成堆,然后用黑莓枝条把它捆成捆,再带回家去当燃料。
这一传统一直保留到了近代社会。例如,1790年,在北安普顿郡的大哈罗登,一位绅士家的仆人由于在厨房炉火里放了太多的荆豆,导致烟囱着火。
荆豆不仅满足穷人的需要,连相对富裕的绅士家庭也将其作为燃料。显然,荆豆在村民生活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大卫·戴维斯指出,在伯克郡的巴克汉姆,一个家庭在一周内砍伐的荆豆就足够他们用一年了,于是农民会把它们运去交换草木灰。在没有圈地以前,获取燃料原则上是免费的。
但在圈地之后,购买燃料的成本约有15到43英镑不等,平均为28英镑——大约相当于农业劳工四至五周的工资。
简言之,戴维斯认为,公地燃料的价值——这里特指荆豆——相当于普通工人工资的10%。
当然,各地燃料的价格不尽相同,但据戴维斯的估算,我们可以推测在圈地以前,荆豆作为燃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的重要性。
菲尔德曾研究过伍斯特郡的一系列房屋协议,戴尔在其基础上将研究范围扩展到1200-1500年的英格兰中部、南部以及北约克郡。
他认为,中世纪农民房屋的基本构成部分包括:一间供人们居住的房屋,一间牲畜棚,一间储物仓。
而这些房屋基本上都属于木质构造建筑,如打地基用的木桩,搭对椽、壁骨、房樑用的橡木,榆木,或梣木,筑泥笆墙用的篱笆条。其中橡木是主要的建筑木材。
例如,在1495年金斯诺顿庄园法庭卷宗中记载,为了建造新房子,人们从领主的林地里砍到了12株橡树。
不过,有的房子,如谷仓、牲畜棚、厨房等也使用被称为“叉腿”或“铲叉”的木材建成,这表明它们一般不太牢固,因为人们倾向于降低这类房子的建造成本。
同建房一样,农民房屋破旧需要进行翻新时,也需要到林地里获取木材。
在多塞特郡的一个堂区,其1235-1252年的村规中有一则关于农民修缮房屋义务的规定,“如果村庄中任何一间房屋变得衰破,就应该对其进行修缮”。
农民应当和“他的邻居去搬运木材”以“编织篱笆条筑墙”。木材不仅是搭建房屋框架的主要材料,还可以加工成家具和农具。
R.K菲尔德对中世纪世纪晚期英国沃彻斯特郡四类农民的家用品和农具进行研究发现,一些茅舍农家里会有木质的支架桌、跪凳,个别稍富裕的农民家里会有木质的座椅。
尽管无论是在茅舍农还是在较富裕农民的物品清单里,都没有明确提到床,但四类农民的物资清单里都出现过“tignum”一词。
这可以被定义为“一根木头”或“一根圆木”,也可以是一张粗制滥造的床。除了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外,木材也是农具的主体材料。
农民的犁、马车、牛车、铲、锄、锹、叉、耙、镰刀、连枷、斧头、鹤嘴锄等基本的农用器具无一不依赖木材来制作。
另外,长得快的榛木,可以用做圈羊的临时围栏,或者用来修补树篱。其细树枝可以做成很好的豆木桩。一根长长的榛木条用冬青树枝绑着,可以做成很好的烟囱刷。
总而言之,木材的供应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其短缺会给农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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