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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7-18世纪普鲁士东易北地区乡村治理的变化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6:11:340

#历史开讲#

文|清幽说

编辑|辑录君


如果说19世纪普鲁士社会改革和国家统一是普鲁士历史的质的飞跃,那么17-18世纪一定是此前量变积累的最重要阶段。

发生在17-18世纪的普鲁士东易北地区乡村治理活动,较17世纪以前有了一些新变化。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霍亨佐伦家族的领地从勃兰登堡选侯国发展到了波罗的海沿岸的普鲁士公国。

对这块领地的获得,激发了霍亨佐伦家族的邦君们进行领地整合的决心。

从此开启了勃兰登堡—普鲁士国家建设的步伐。

但在17世纪上半期,领地整合进展较缓慢,地方势力相当强大。

此时,在勃兰登堡—普鲁士广大乡村社会,容克地主们盘踞在自己的庄园内,由于邦君财力、兵力有限,也由于国家处于起步阶段,邦君权力无法达到容克庄园。

勃兰登堡—普鲁士国家建设的转折期发生在17世纪中叶。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洗劫了勃兰登堡的广大地区,城镇和乡村人口大量锐减。

1640年,城镇人口较战前下降了80%,柏林-科恩下降了40%。

农村人口骤减,下降率从受害最轻地区的20%-40%到最严重地区的90%。除了人口损失,还有大量农场、房舍和道路等被破坏。

最重要的是,勃兰登堡-普鲁士在战争中被瑞典、帝国等军队反复蹂躏,国家尊严被践踏。战后,国家上下百废待兴,国家主义亟待发展。

随着17世纪40年代以后,勃兰登堡-普鲁士的重建被提上日程,国家建设的脚步加快了。

从大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时代开始进行常备军建设,到“士兵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时代发展出的划区征兵制,再到弗里德里希大帝时期进行的司法改革等等,普鲁士国家从稚嫩逐渐走向成熟。

在国家建设和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背景下,17-18世纪的普鲁士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推动了此时普鲁士东易北地区乡村治理新格局的出现与巩固。

所谓新格局,就是邦君、容克和农民在普鲁士东易北地区乡村形成了明显的力量抗衡和制约局面。

这在17世纪以前的乡村社会中几乎没有表现出来。

15-17世纪,容克依靠商品领地庄园制积累了大量财富,他们逐渐成为贫穷的霍亨佐伦选帝侯的赞助人。

选帝侯们在容克的强大资本力量制约下,不得不对容克在乡村社会的统治地位持默认态度,有时甚至还主动下放权力给庄园容克们。

17世纪,容克群体经历了一次经济危机,经济实力遭到重创。这给了权力逐渐发展起来的邦君一个可乘之机。

特别是17世纪中叶以后,勃兰登堡-普鲁士国家建设的步伐加快,绝对君主开始崛起。新的治理格局已然形成。

具体而言,新的治理格局以邦君治理 乡村自治的模式表现出来。

在邦君对乡村的治理层面,主要通过司法改革、统一税收、建设常备军和农业保护政策等措施来实现。

司法改革主要从国家层面对庄园世袭法庭进行规范。

统一税收最初的目的是保证战争给养,而后在常备军建设过程中逐渐发展成国税形式。

从军事专员到地区专员的设立,都是为了保证顺利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征税。

建设常备军是对三十年战争沉痛教训的反思行为,18世纪以后形成的划区征兵制对普鲁士农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农业保护政策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和弗里德里希二世两代国王时期推出,对农民的保护是其核心。

尤其在王室土地上开展的农奴解放运动被视作19世纪普鲁士农奴制改革的先声。

在乡村自治层面,形成了容克自治为主,农民协同自治的互动局面。容克在乡村的自治主要在商品领地庄园制的框架下进行。

在庄园内部,容克享有向农民收取劳役地租的传统权力,这一点在17世纪以前就已经形成,17世纪以后基本得到维持。

委派地主代理人是容克进行乡村自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地主代理人对庄园下辖村庄的事务具有管辖权。

此外,在邦君司法改革影响之下,18世纪的庄园世袭法庭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邦君对极刑拥有最终审判权、庄园法庭必须依据刑法典审理案件、法庭法官必须由法学专业人士担任等等,都对此时的庄园世袭法庭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在农民的乡村自治部分,村社共同体的自治早在中世纪德意志人东向殖民定居时就已经形成。

由于15-16世纪容克在庄园内占据统治地位,村社的自治权有所退化,但仍在发挥作用,17世纪以后,村社共同体依然是农民进行村庄自治的首要组织。

邦君推行的司法改革和农民保护措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法律地位,他们越来越多地向地区高等法院诉讼,试图通过法律武器与容克的肆意剥削作斗争。

此外,农民们还在18世纪频繁地抵制国家兵役,表达对残酷征兵制度的不满。

邦君、容克、农民在17-18世纪普鲁士东易北地区乡村所进行的力量互动,客观上形成了当时当地的社会治理历史。

结合18世纪末至19世纪普鲁士的历史进行分析,17-18世纪普鲁士东易北地区的乡村治理过程既为《普鲁士国家的一般邦法》中涉及乡村社会的条文提供了现实依据,18世纪的农业保护政策被19世纪农业改革所继承。

最后,18世纪的农民保护措施也为19世纪普鲁士农奴解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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