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雨夜屠夫林过云,奸尸后肢解尸体还拍下录像欣赏
说起香港雨夜屠夫林过云,可以说是十分让人憎恶了,因为与以往的杀人犯强奸犯不同的是,这位杀人狂魔林过云喜欢奸尸,并且在之后话要肢解尸体打印成照片来供自己欣赏,实在是变态至极,专门条女性下手,就连女学生都不放过。
一、香港雨夜屠夫林过云
香港雨夜屠夫,曾经轰动了资本主义世界,成为几百万港人注目的话题。作案者林过云,二十七岁,是个值夜班的士司机。他利用职业的方便,在半夜里,惨杀了四个女子,并将她们肢解碎尸,十分野蛮残暴,因此被称为“香港屠夫”。
1982年2月11日,香港警方在沙田城门河,发现一颗女性人头及一双女子手臂。随后证实是属于22岁的夜总会大班,陈凤兰所有。一宗极度凶残的人体肢解案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凶手的整个作案手法实在是令人震惊不已,比起中国最变态杀人恶魔贾文革还要残忍。
二、打印肢解尸体的照片被捕
1982年8月18日,林过云再次来到香港某个照片冲洗店,取他拍摄的照片,早已埋伏好的警察一拥而上,拘捕了他。举报他的,是照片冲洗店的老板。过去几个月,这个年轻人经常过来冲洗照片,放大之后,不是人的肢体,就是女人的性器官,叫人看了又害怕又恶心,简直跟韩国变态杀人狂魔柳永哲一样丧心病狂。
起初,知道他和店里的一名员工是摄影培训班的“同学”,又听说他是一名火葬场的兼职摄影师,需要为解剖师拍摄照片,冲洗店的员工们,对这些反常的照片,没起什么疑心。后来,冲洗店老板知道了,可能是因为那段时间的报纸,报道过年轻姑娘失踪的新闻,警觉的他,想到了警察。恰好,冲洗店对面,就是警察定点的酒楼。他跑过去,谈到他的怀疑,这样才被逮捕,不然还不知道有多少的年轻女子会死在这位残忍的雨夜屠夫手下。
三、奸尸后直接肢体拍录像欣赏
1982年2月11日,香港警方在沙田城门河,发现一颗女性人头及一双女子手臂。随后证实是属于22岁的夜总会大班,陈凤兰所有。一宗极度凶残的人体肢解案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就在2月4日凌晨四时,二十一岁的舞女陈风兰,于舞厅打烊后,和几个女伴喝了酒,在九龙尖沙嘴金巴利道,登上林过云的的士,林将她载到土瓜湾贵州街停下,回自己寓所楼上取了电线,将陈凤兰勒死,拖尸到家中,藏进不在家的父亲房中。
等到第二天家人都上班了,把尸体移人自己的卧室,剥光衣服,用照相机和录影机拍照,用利刃剜下性器官,浸在防腐药水里。又从死者的手袋中,取出五百元,上街买一把电锯,将尸体肢解成七块,装入塑料袋,于夜间驾车到沙田,丢进城门河中。林过云事后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杀人时的心态说,他杀死第一名女子时并无犯罪感,只是被一种愤怒驱使,因其是妓女,林过云表示自己是替天行道。其后杀死第二、第三名受害人是因为自己上了瘾。
第二名受害者是三十一岁的陈洁云,她在一问会所当收银员。5月20日下午,下班后遇到大雨,她在吴淞街搭上林过云的车。汽车开到中途,林过云停车进入后座,拔出刀子恐吓陈洁云,取出手铐锁住她的双手,用电线将她勒死,将尸体套在两个麻袋罩,载回家中藏好。次日如法炮制:拍裸体照,电锯肢解,装入塑料袋,于夜间运到港岛大坑道,抛进丛林里。
第三个受害者,是二十九岁的梁秀云,她是一名清洁工。6月17日凌晨的四时下班后,在弥敦道乘坐林过云的车,准备回大角嘴家中,车到亚皆老街,林过云用同样手法,将乘客杀死。林将尸体带返家中拍照与录影肢解,录像带名为“雨夜行动”。 林过云为方便“工作”,将摄录机放在碌架床上,采用自拍功能,拍下他的行动。 由于无需操纵摄录机,林过云的肢解工作较上两次更仔细,他甚至将死者的腹部剖开,挑出肠脏,放在口中品尝。 林过云原有一尝人肉的冲动,但最后由于感到呕心而放弃。弃碎尸于大坑道林中。
第四名受害者就是年方十七岁的女学生梁惠心,在尖沙嘴参加谢师宴后,天下大雨,晚上11时,乘林过云的车,准备回慈云山。林过云用刀威胁梁惠心,载着她四处游车河,问她的身世。也谈自己的情况。游了几小时,梁惠心太疲乏,在车上睡着了。林过云见状大怒,立即停车将她勒死,载回家中,乘家人不在,脱光死者衣服拍照,然后奸尸,并将这一过程用录影机拍下来,再进行尸解,丢在大坑道丛林里。
四、将过程拍成小电影欣赏
审讯过程中,林过云交代,自己原名林国裕。童年不幸,与家人关系冷漠,自认为人生比较坎坷。他在犯案前是一名夜班出租车司机,他用的士将目标接载到僻静地方,然后迷晕杀害,并放在位于土瓜湾贵州街的寓所。
他不仅奸尸,还把尸体的性器官部分肢解作为标本,为人体残肢拍照,再将性器官放入冷柜中保存。更变态的是,林过云把全部过程都拍成了小电影,以便于日后欣赏。
五、仅被判终身监禁
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经过二十日的审讯。4月8日,由七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一致通过,林过云四项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当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时,林过云镇定如常,没有显露半点惊讶的神色。由于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再没有执行过死刑,因此,1984年8月,依照惯例改判林过云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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