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鞅的军事法治思想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战国初期,列国纷争,各国纷纷变法图强,秦国于前359年开始变法图强以谋大业。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日益强大,起初那个弱小的秦国并最终实现了秦王一扫六合的伟业。
商鞅以法家理论为变法指导思想,顺应了当时战国大变革、大动荡、大重组的时代潮流。以法治与军事化谋求富国强邦,以法治国、用法变军,商鞅的政治与谋略、兵战与经济发展相互配合,为秦国的强大和统一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军事法治思想是一种典型的战时军事法治理论,其为秦国后来河西之战、伊阙之战、长平之战等等都提供了胜利的理论保障。
1.“以农养战”
商鞅主张“政不若者,勿与战”,强调“战法必本于政胜”的观点。商鞅认为秦国要想在列国纷争中脱颖而出,称霸六国,唯有“战”才能实现称霸列国的宏图大业。
而“战”的前提必须是实现国富民强,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唯有“以农养战”,实行农战策略,商鞅借鉴管仲改革寓兵于农、临战征兵的思想将振兴农战作为秦国变法之根本。
商鞅入秦之初正值秦国国力微弱,内忧外患不断的危急时期,到秦孝公时期秦旧各个宗室各怀鬼胎,以及严重的影响了秦的发展。
战国中期,列国之间战争规模的不断地扩大,人数之多,耗时之长,死亡之惨烈。商鞅清楚的认识到这一时期的争霸战争绝是战场之上的较量,更多的是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比拼。
因此他在当时明确提出了“事本”的主张,以农业为重,不断发布政令提高秦国国民开垦积极性。他先从吏治方面进行整顿,他认为只有减少了农业生产的行政阻力,才有可能提高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于是他将全国郡县政令统一规划,统一由中央下发,在具体的执行上商鞅又提出了“訾粟而税”的主张,最终以达到“令民归心于农”。
商鞅在重视农业的同时,推行抑商政策,减少了国民的流动性,将秦国国民绑在秦国的土地上,以保证农业的发展。
他在具体实施上采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废逆旅”、“贵酒肉之价,重其租”、“重关市之赋”、“以商之口数使商”一系列政策抑制商业的发展。
商鞅利用国家干预的手段从税收等等方面减少从商获得的收益,政策上的引导,与法律上的强制,同时并奖励农时,积极引导商人回归到农业生产中,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他的上述思想在其变法过程中基本都得到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秦国以后的对外战争积蓄了必要的战略经济储备力量。
2.“以战去战”
班固将商鞅与孙、吴等兵家名士并列,足以见得商鞅在军事上的能力是十分厉害的,商鞅认为农是富国的基础,战则是强国的必经之路。
商鞅在具体战争准备上,强调要以谋略取胜,不战屈人之兵,注重策略和战术对战争的作用,努力做到不战则已,“战必覆人之军”。
这一点上面秦国名将白起深受其影响,无论是在以后的华阳之战、伊阙之战还是长平之战上,白起的作战方式就是以歼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重视战略战术,战必胜,攻必克。
据史料记载,战国初期的秦军战绩是败多胜少,而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军的战斗力快速提升,在后来的对外战争中也是几乎全胜,败绩很少。
1. 建立君主专制的国家军队
商鞅认为要实现国家的强大,对外战争的胜利,东出称霸天下,必须做到“法”、“信”、“权”三者同在。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
为此,在军事方面,商鞅主张必须建立一支由国家君主完全掌控的国家军队,培养将士忠于君王就是忠于国家的主导意识,使得军队的忠君思想在秦军中必须根深蒂固。
在这一点上商鞅对待军队上实行“重罚轻赏”、“刑九赏一”的规矩,因此,秦国的军队实力也因此大大提升,大秦的锐士几乎令列国闻风丧胆,在当时曾有这样的记载:
“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敌秦之锐士”。
2. 推行兵农合一的什伍制度
商鞅变法初步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其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化并将什伍连坐制度推行于秦国全国,什伍之内作为一个单独的劳动单位,完成日常农业生产。
在农闲时,以什伍为单位参加县郡组织的军事训练,战时什伍作为最基本的作战单位被征调上战场,并采取了轮战的方式,耕种和作战两不误。
商鞅推行兵农合一的什伍制度彻底保证了秦国粮食产量最大程度上的供给,保证了军队的后勤补给,同时将秦国的人力资源投入到军事斗争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战争的绝对胜利。
3. 推行专业化、标准化的军事训练
商鞅在军队建设上面实行两套并行的军事体系,一个就是实行兵农合一制度的郡县兵;另一只则是专属于秦王、完全由职业军人组成的秦国中卫军,两支军队实行完全不一样的训练标准。
商鞅通过苛刻的条件选拔出战斗力强悍的中卫军,并且针对中卫军与郡县兵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训练考核标准,并以严苛的秦律形式明确下来,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的军事训练。
秦兵都配备了专业化的将军进行日常训练,按照不同特点区分了战车兵与弩兵,实施严格的考核淘汰制度,进一步确保了秦军精锐的战斗能力,提升了军队的战力,对以后秦始皇一统六国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1.推行军功爵制
秦人作为长期西北部民族,本身就具有尚武的精神,因此商鞅也是抓住了这一点,在变法之初,就曾以法令的形式明确了秦国军人的责任,极力推行军功爵制。
商鞅变法以后,领军将领必有军功已成为定制,只要在战争中奋勇杀敌就有可能光宗耀祖,这也使得秦国军士士气大涨,每每作战无不奋勇争先,进一步提高了秦国军队的战斗力。
这一举措也进一步废除了秦贵族的权利,为秦国以后人才涌入的局面提供了基础。商鞅针对于不同的爵位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奖励随着爵位的上升而不断增加,不仅仅可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还可以获得政治权利。
《韩非子》中记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2. 实施残酷的战场军事刑罚
商鞅为了保证秦军的战斗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精锐之师,避免秦军在战争中出现临阵脱逃的现象,商鞅要求在日常训练中必须凭借严格、细致的法律约束来战力强悍的秦军,采取赏和罚相结合的措施。
他强调先刑后赏,重刑轻赏,配套什伍制度实施连坐制度,商鞅于军中推行什伍连坐制度以预防犯罪,对待军中的军事部署和战略方针,要求每位秦军士严守秘密,否则都将连坐处死。
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军队的核心凝聚力,有效确保军事秘密不被泄露。
秦国战场军事刑罚基本上以死刑作为唯一的惩处手段,要求士兵在战场上必须严格服从上级的命令,整齐划一,为了保证将帅的统一指挥,秦军士兵每个人身上都有规定的标记,秦律对于标志遗失及不按规定使用标志都规定了死刑。
在之后的战争中秦统一后北击匈奴,修建万里长城的过程中,秦依靠商鞅这种严苛的法治思想,用强大的国力和凝聚力也完成了一系列伟大的工程。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商鞅的军事法治思想如同一把双刃剑,虽然在当时起到了强兵的作用,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其残酷的法律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秦国统一的进程,直接导致秦末大乱陈胜吴广起义,导致了秦王朝的灭亡。
商鞅变法以“治—富—强—王”理论的目标具体展开,为秦国的强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商鞅变法作为大变法时代急骤的变革,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的,商鞅变法中的军事法治思想为秦国收复失地与东出争霸天下奠定了基础。
他的军事法治思想促进了秦律的诞生并逐步完善,而在客观上秦律相对公平的施行程序,促使秦国全军都能自觉地维护军法的尊严并严格的加以遵守,是秦国东出函谷,争霸六国最尖利的武器。
而秦国后世君主这种对于军事法治思想稳定性的盲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秦帝国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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