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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驽:长江流域文明起源商品经济模式新探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6:44:512

一 问题的提出

李伯谦先生在《中国古代文明演进的两种模式——红山、良渚、仰韶大墓玉器观察随想》一文中,将红山与良渚文化归为神权国家模式,其中红山文化是神权国家,良渚文化是神权、王权和军权结合且神权为主的国家,而将仰韶文化归为王权与军权结合的王权国家[1]。笔者完全认同李先生所提出的这两种模式。

然而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模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的文明起源中心采取了不同的经济基础模式。以黄河流域为代表的王权模式显然以农业自然经济为社会复杂化与文明化的中心支柱,最终因其占据了中国文明起源的核心地位,而成为夏商周三代乃至历史时期中国历代王朝的主要经济基础模式,以致中国学者普遍认为“过分强调城市的商贸职能,是不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2],中国古代的城市尤其是都城,主要是政治、军事甚至是宗教权力的中心。有学者认为:“早期原始城市为了突出军事政治功能,在‘城’与‘市’的关系上的特点,是‘大城小市’、‘重城轻市’。而从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开始,走向‘城市并重,二元结构’。”[3]这无疑具有合理的成份。但是笔者认为,建立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权力中心的城市模式,只能解释王权模式产生的原因,无法解释神权尤其是神权与军权结合的神权模式产生的原因。

纵观世界范围内,文明起源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模式有农业、商业和牧业三种模式,牧业模式由于游牧社会的晚出而晚于农业和商业模式。于是中国文明起源中的神权模式经济基础很可能应当从商业经济基础模式中另找原因。

美国考古学家拉斯耶(Rathje W.L.)根据中美洲玛雅低地国家起源的实例,提出贸易理论[4]。陈淳先生曾对其理论进行过比较详尽的介绍,其社会文明化的机制是“这些控制长途贸易的管理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掌握输入的基本生活资料,并能够以此来控制本地的民众,并支持一个复杂的宗教体系使社会分层合法化”。不过陈淳先生也认为拉斯耶的贸易理论不具有普适性[5]。

加里·费曼(Gary Feinman)认为墨西哥在阿兹特克帝国之前就长期存在市场交换,尽管这些交换的商品都是家庭手工业生产的[6]。费曼认为,西班牙人征服之前,中美洲市场交换的重要经济地位在20年前很少得到人类学和考古学的重视,是由于受到了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学说的影响。波兰尼提出市场意识仅仅是当代资本主义的产物,市场社会诞生于英格兰,这是将土地和劳动力变成商品、世界货币出现的欧美市场经济模式即西方经济模式,其他非西方经济模式都是计划经济模式[7]。由此导致市场交换经济模式长期受到考古学的忽视。

商业贸易在政治经济学中称为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统称[8]。那么,商品经济模式在城市、文明、国家起源过程中,究竟是一种特殊模式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模式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格外重视希腊罗马的社会历史资料,因为其中商品经济的因素,是认识近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基础,他指出希腊氏族制度走到尽头,阶级出现,国家产生,其中商品经济功不可没[9]。

笔者认为,人类历史上,城市、文明、国家的起源过程中,商品经济模式虽然不是必由之路,但也非若干特殊的个案。尤其是结合中国史前考古资料,深入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史前时期文明化进程中,曾经存在过商品经济模式。特别是在长江流域文明化进程中,商品经济模式一直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 长江流域文明化进程中商品经济现象案例试举

1.双墩遗址分析

安徽蚌埠双墩遗址,面积25200平方米,距今7300-7100年。1986-2003年经过三次发掘。主要发掘区位于遗址台地的东部,挖在一条沟状堆积上,沟的成因与性质均不明,唯知双墩先民将其逐步填平。堆积中出土遗物十分丰富,包含大量的陶器、石器、骨角器。1986年试掘出土石球5、陶球1、陶饼3、“陶投掷器”7件,刻画符号陶器459件。1991-1992年发掘出土有刻画符号的陶碗残底331、“陶投掷器”99、圆陶片15、陶片“纺轮”12、陶球4、陶尖状器13件[10]。对这些器物的特殊功能,一直没有很好的答案。

古埃及和西亚地区陶筹的考古发现与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对比材料,拱玉书、颜海英、葛英会先生曾做过较为详细的介绍与分析。“陶筹形体小,可塑性强,可模仿物体造型,亦可模仿生物造型,还可以在其表面刻上各种纹饰,变化多端,以致无穷。据史蔓特·白瑟拉特的不完全统计,以不同形制和纹饰为界,陶筹类型多达500余种。以‘圆盘’为例,仅纹饰就有30余种(图一)。”[11]陶筹的功能主要用于计算商品货物或记账。笔者推测双墩出土的圆陶片、陶纺轮很可能就是“圆盘”陶筹。

图一 西亚出土圆片形陶筹(引自《苏美尔、埃及及中国古文字比较研究》,图85)

西亚地区贸易商品记账使用小型器物模型(miniatures),如西亚乌鲁克遗址曾出土一个陶封球,内含六个草具“油罈”形状的小陶筹[12](图二),笔者称之为“实物符号”[13]或“实物立体符号”[14]。与之对比,笔者推测双墩遗址出土的迷你陶器如口径和通高小于5厘米的小盂和陶投掷器(图四、图五),就很可能有类似的功能。陶投掷器以泥质手制枣核形为多,长度在8~10厘米左右。

西亚苏萨遗址曾出土一个陶封球,内含15个球状或大颗粒状陶筹[15](图三:1)。双墩遗址出土的石球、陶球很可能为记数用算筹,也是一种用于商品交换的记账工具。

苏萨遗址还出土过三角形陶筹(图三:2),双墩出土的陶尖状器(图六)与之类似,也应归入陶筹范畴。

笔者根据原报告地层单位介绍,对算筹(石球、陶球、陶饼、陶投掷器、陶尖状器)与陶器、石料块、骨角器存在背景关系进行分析(表一),从中可知:算筹与石料和骨角蚌器相关性最大;与骨角蚌器相关性其次;与石料组合有一定的相关性;与其他陶器组合有一定相关性;石料与骨角器相关性很小。可知,算筹并不单独作为石料和骨角蚌器的交换记数或记账工具,但是可作为石料、骨角蚌器、以及其他陶器交易通用的记数或记账工具。可见算筹尤其是陶棒算筹在一定程度上担当了一般等价物——货币的职能。

双墩遗址发掘面积仅375平方米,出土刻符陶器600余件(图七),日用陶器可辨个体441件,陶网坠163件,石器135件,包括石料56件,骨器94件,角器191件,蚌器30件,陶锉44件。在如此小的发掘面积内,如此高的出土概率,表明双墩市场交换的主要商品为陶器、石器和石料、骨角蚌工具,可能还有陶网坠或鱼类产品、皮革制品等。其中鹿角钩形器(173件)制作标准化程度很高,更加增强了其作为商品专业化制作的特征。

图二 乌鲁克遗址出土陶封球及其小陶筹(引自《苏美尔、埃及及中国古文字比较研究》,图86)

图三 苏萨遗址出土陶封球、陶筹(引自《苏美尔、埃及及中国古文字比较研究》,图87、78)

1.陶封球及其小陶筹 2.三角形陶筹

2.薛家岗遗址分析

安徽潜山薛家岗遗址总面积近10万平方米。1979-2000年,该遗址经过6次发掘。史前阶段主要为薛家岗文化,距今5500-4600年前后,其中4800-4600年遗址一直处于衰败状态[16]。

朔知先生在报告中分析认为,薛家岗遗址稻作农业发展程度不明,稻作农业生产与收割工具极为少见。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制陶、石器制造和玉器制造等手工业发达。正是发达的手工业所依赖的原料来源与产品的销售,造就了薛家岗遗址的长途贸易经济模式[17]。遗址中出土石料堆,发现石料89件,主要的石料来源远至150公里以外的黄山地区。张弛先生更认为薛家岗文化的石器和玉器部分产品已交换到了湘西、鄂西等地。他认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存在大溪和北阴阳营—薛家岗两个石器制作工业区,“如仅以石器和玉器来看,贸易的范围大体可划分出中游和下游两个大的集团,同时又有以薛家岗所在地区为中介发生的两大集团之间的交流(只是规模要小一些),从而在大溪文化中晚期和崧泽文化时期形成了一个沿长江的贸易圈。这个贸易圈中的交易形式虽然以互惠交换方式为主,但也有其他的形式,甚至可能会有市场交换,如大溪墓地位于大溪文化的最西端,但所出的玉器却很多即是一个可能的例子”[18]。显然薛家岗遗址的商品经济特色早已被学者所洞见。

笔者非常认同薛家岗遗址的商品贸易功能,陶器、石器和玉器是其主要贸易的商品。在遗址出土的大量陶“纺轮”、陶球、陶棒、小石球中,陶棒(图八)与双墩出土的“投掷器”相类,与埃及和西亚的陶筹功能相同,是记数或记账的工具;陶球与大溪文化陶球形制基本相同,泥质中空,内包小陶丸,外表戳印纹饰,多数陶球有镂孔(图九),其功能很可能类似西亚乌鲁克和苏萨遗址出土的包封小陶筹的陶球。

薛家岗遗址墓地中有30座墓葬随葬“陶纺轮”,约占总数20%,而且部分墓葬中也出土了男性别象征器物石钺,说明薛家岗的“纺轮”在墓葬中并没有女性性别象征意义,从侧面表明“纺轮”与女性纺织无关,很可能就是记数的片状陶筹。有18座墓葬随葬陶球,约占总数12%,如M72随葬陶盆1件,15件陶球分成两堆,分别放置于陶盆的南北两侧,北堆8件,南堆7件(图九)。仅M89随葬陶棒算筹。墓葬中随葬的陶器、石器、玉器,均为薛家岗遗址贸易的主打商品,而陶片算筹、陶球、陶棒算筹与之为伍,表明薛家岗墓地的主人多数都是从事陶器、石器和玉器贸易的商人。

图四 双墩遗址出土部分A型陶“投掷器”(改自《蚌埠双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上),图七三)

图五 双墩遗址出土部分D型陶“投掷器”(改自《蚌埠双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上)》,图七八)

薛家岗墓地中墓葬150座,其中141座有随葬品,表明薛家岗遗址的居民由于从事商品贸易,普遍拥有资产。但是财富的金字塔占用形式还是比较明显,随葬20件以上器物的墓葬仅有2座,10~20件者10座,6~9件者20座,1~5件者107座。大商人为数很少,小商贩占大多数。

朔知先生将薛家岗墓地大致分为A~G七群(图十)。笔者经过分析并综合朔知先生的分期分析,认为薛家岗墓地墓葬分布存在着东南为上、部分墓葬有左右昭穆墓位下葬的现象。笔者按照随葬品8件以上划分墓葬等级,分出I~V等墓葬。由于第一、二期墓葬最富有的墓葬也仅出土器物6~7件,为此单分出VI等(表二)。分级细则如下:

Ⅰ等墓随葬器物40件以上;Ⅱ等墓随葬器物30~39件;Ⅲ等墓随葬器物20~29件;Ⅳ等墓随葬器物10~19件;Ⅴ等墓随葬器物8~9件;Ⅵ等墓为一、二期富人墓葬,随葬器物6~7件。

墓位按照朔知先生分群,按照东北为上的原则,根据墓葬的分期,排出墓排,仍以东南为上首的原则,排列墓位,每排第一个墓葬标为0号。以头向东北为假定,晚于0号位下葬的墓葬,位于0号墓位西北者标为-1;位于0号墓位东南者标为 1。墓位完整表示为大写英文字母墓群名 墓排序号 墓位序号。

笔者选取了分期和位置皆清楚的20座墓葬进行了分析(图十、表二),得到一些初步认识。

第一期仅有两座VI级富人墓,分别是A群1排首座墓葬M90,B群1排首座M5。他们分别是A、B两个扩大家庭的先祖即首位家长墓葬,富裕程度不高,没有石钺、玉器、陶球算筹和“纺轮”算筹随葬。可见薛家岗一期,商品经济可能并不发达,人们在血缘宗法制度框架内的继嗣关系决定其地位、权力与富裕程度。

图六 双墩遗址出土部分陶“尖状器”(改自《蚌埠双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上)》,图八○)

图七 双墩遗址出土部分刻符陶碗(改自《蚌埠双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上)》,图一一二)

图八 薛家岗遗址出土部分陶棒(引自《潜山薛家岗》,图三六四)

第二期仍是仅有Ⅵ级两座富人墓,分别是A群1排穆位的M65,C群1排首位墓M125。M65很可能是A群家长的子辈,即A群扩大家庭家长的继嗣者。显然宗法权力很可能是按照血缘继嗣系统传递的。C群位于墓地的北区,很可能与A群分属于不同的家族。M125作为C群家族中创始的扩大家庭家长,地位等级在第二期最高。薛家岗二期商品经济仍然不发达,地位、权力、财富仍然按照血缘关系宗法制度的继嗣系统传递。

第三期虽然仍是仅有两座富人墓,但是情况发生了微妙的变化。M117为V等墓,虽然仍在C群扩大家庭内,但不是首位家长M125的直系后嗣者,而位于第2排核心家庭首位家长M134的穆位第2墓位。M117尽管没有随葬石钺、玉器、陶球算筹,却出土了“纺轮”陶片算筹1件,表明M117墓主的财富、地位不是依赖宗法制度中的血缘继嗣系统来获得的,而很可能通过商品贸易经营获得的。M89可以划归到F群家族第2排首位墓,为IV等墓,出土了石钺和玉器,等级地位较高。F群在第一、二期一直存在,但均没有A、B、C群家族或扩大家庭显贵。如果按照薛家岗墓地东南为上的指导思想,墓群分布显示的尊卑原则是:A群贵于B群,B群贵于G群,G群贵于C群,C群贵于F群,F群贵于D群,D群贵于E群。显然F群在第一、二期时原本没有宗法制度中的贵族家世,在第三期却异军突起,且显贵M89也不是F群家族的始祖核心家庭,由于薛家岗文化缺乏战争考古证据,更说明其财富、地位不是依赖宗法继嗣制度得来的,很有可能是通过商品交易经营获得的。显然,薛家岗第三期,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通过商品经营获取财富和地位成为一条新途径,并战胜了传统的宗法制度下血缘继嗣体系传递财富和地位的途径,催生了一个新的社会权贵阶层——商人。

第四期富人墓增加到4座,分别位于南区家族的B群和北区家族的E群。M91位于B群3排昭位第4墓位,IV级墓,并非第3排核心家庭的始祖家长。M70位于B群3排昭位第5位,V级墓,是M91的直系近亲,出土石钺2、陶球算筹1、陶片算筹1件。其获得权力、地位和财富的途径应当是商品贸易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E群在整个墓地东南为上的指导思想下,在宗法制度继嗣尊卑体系中处于最低贱的扩大家庭。然而第四期该群出现了M54,位于第2排昭位第3位,IV级墓,随葬玉器7件,相当富有,但与继嗣体统特权优势无涉。M57位于E群第4排首位墓,IV级墓,随葬石钺3、玉器4件,虽然是第4排核心家庭的始祖,却在E群扩大家庭中处于卑贱的小宗位置,其权力、地位与财富的获得也与宗法继嗣体系无关。总之,原本在宗法继嗣体系中最为卑微的E群扩大家庭,在第四期开始很可能通过商品经营而获得权力、地位与财富。

第五期是薛家岗遗址全面繁荣时期。富人墓葬急剧增多。但是原本地位高的南区家族式微,仅有M72位于B群4排昭位第2位,Ⅳ级墓,出土陶球算筹15个。商人特征浓厚。

北区家族全面繁盛,但是C群扩大家庭比较沉寂,仅有M48位于C群3排首位,V级墓,出土石钺2、玉器1、陶片算筹1件。可算是小富商。原本地位偏低的D群扩大家庭比较发达。M49位于D群3排昭位第3位,V级墓,出土石钺1、玉器1、陶片算筹1件。M47位于D群4排昭位第3位,Ⅲ级墓,随葬石钺3、玉器10件。M32位于D群4排昭位第4位,可能是M47的直系亲属,IV级墓,随葬玉器5、陶球算筹3件。

在宗法体制中地位最卑微的E群扩大家庭在第五期最显赫发达。M40位于E群1排昭位第3位,II级墓,随葬石钺8、玉器11件,非常富贵。M44位于E群1排第4位,是M40的直系亲属,I等墓,随葬石钺3、玉器33件,是薛家岗墓地最富有的墓葬。M59位于E群2排昭位第5位,V级墓,随葬玉器3、陶片算筹1件。M1位于E群2排昭位第7位,V级墓,随葬石钺2、玉器5件。M8位于E群3排昭位第7位,IV级墓,随葬石钺3、玉器10件。

薛家岗墓地富贵墓葬的墓位分布分析,清晰地显示出薛家岗遗址生活的家族,如何从一个传统的宗法制社会内部,通过商品经济获得权力、地位和财富的新兴商人社会阶层产生,变化成为一个典型的、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一定平等竞争机制的社会。这一变化始于距今5400年薛家岗三期商品经济的引入。四、五两期(距今5300-4800年)虽然权力、地位和财富偶尔也可在核心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的传递,如B群的M91—M70、D群的M32—M47、E群的M44—M40,但总体上多数富贵墓葬与宗法继嗣特权没有关系,很可能是从商品经营的竞争成功当中获得权力、地位与财富,打破了宗法血缘性继嗣特权对于家族内部权力、地位与财富传递的垄断。

由于宗法制的继嗣体系是酋邦社会和专制王权国家权力传递的根本法则,这很可能注定了商品经济模式的文明化进程,无法正常进入酋邦社会和王权国家,而从部落社会直接进入商业文明与商业型国家社会,这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国家起源的“氏族模式”,也就是雅典和罗马模式。笔者终于明白了雅典和罗马国家产生与文明起源为何走上氏族模式的道路,而没有走上世界各地历史上常见的“酋邦模式”[19]的道路,不是因为雅典和罗马有何特殊的地方原因,而是因为它们的国家产生与文明起源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无法进入以宗法血缘继嗣系统传递专制权力的酋邦社会——作为从部落社会向国家社会中间过渡的前国家社会。

3.柳林溪遗址分析

图九 薛家岗M72出土陶球和陶盆(改自《潜山薛家岗》,图—八五)

湖北秭归柳林溪遗址面积为9500平方米,新石器时代遗存大致为距今7000-6000年。1981、1995年进行过两次试掘,1997-2000年进行过大规模的发掘。出土石器593件,其中包括石球算筹12件。陶器中有部分彩陶,装饰精美的陶支座1000余件(图十一),原报告作者根据陶支座顶部多烟炱认为是烛台,又根据其表面繁复的装饰而认为是祭祀用具“神器”。71件刻符陶碗,集中在东一区第⑥层中,出土36件[20]。

注:1.本图是为便于研究,按照墓葬及其遗物的分布情况所做的示意图而非正式图。图中的长方形框是原有的土坑或根据遗物放置方向框定的,另有部分无墓坑墓葬根据遗物放置情况无法确定墓葬方向,在图中只用方形框表示出遗物的大致范围而不表示墓葬方向。

2.期别不能准确确定或无法确定的,在墓号后均加“?”以示疑问。

图十 薛家岗墓地平面分布图(引自《潜山薛家岗》图四○○)

从陶支座出土的存在背景关系中,看不出其特殊的礼仪功能或宗教意义。笔者认为“烛台”功能的可能性更大,蘑菇形的造型更便于手持。原报告作者注意到柳林溪出土的陶支座的数量远远超过圜底器出土的数量,即三个支座配一个圜底器。因而笔者认为柳林溪大量的陶“烛台”是贸易商品。

此外,柳林溪遗址地层中还出土大量的石片,就近取河卵石和砾石打制而成,是石器制造的过程产品,可证柳林溪遗址存在石器工业和石器贸易。

4.杨家湾遗址分析

湖北宜昌杨家湾遗址位于庙南宽谷的长江南岸,与秭归柳林溪和朝天嘴遗址有着密切的联系,均属于庙南宽谷峡江两岸史前遗址,发现了同类同系统的大溪文化刻符陶碗。遗址面积4万平方米。1985-1994年,曾进行过七次大规模发掘,发掘总面积5231平方米。史前时期遗存有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21]。

杨家湾遗址出土大溪文化早期陶支座“烛台”78件,在数量上与柳林溪遗址所出1000余件有着天壤之别。如果仅从陶烛台来看,似乎是柳林溪的烛台向杨家湾输出。这两个庙南宽谷峡江两岸大溪文化遗址之间,存在着商品贸易行为。

5.良渚城址分析

浙江余姚良渚城址面积290万平方米,城址周围遗址群分布30平方公里。遗址群分布区内河网密布,水路交通发达。2003年在良渚城址范围内的卞家山发掘出水岸码头遗址,出土陶、石、玉、木、骨、漆、竹等各类文物近500件。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一批中国史前罕见的精美漆器面世,包括朱绘变形鸟纹漆盖、漆觚、椭圆漆筒、漆盘、漆豆等[22]。

图十一 柳林溪遗址出土陶烛台(支座)(引自《秭归柳林溪》图五七)

相对于良渚遗址聚落形态和贵族墓葬、玉器、社会组织考古研究热点来说,良渚文化的经济形态研究尚十分薄弱。秦岭博士曾对良渚文化经济研究现状做过简略的总结。良渚遗址群的玉器工业发达程度是显而易见的,玉器制作已相当规整。农业生产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石犁、耘田器、千篰等专业化农具出现,使稻作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具体发达到何种程度,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良渚遗址陶器制作专业化程度很高,随葬品制作尤为精良,器形规整统一。钱山漾遗址出土的绢片、麻布和丝带以及反山M23出土6件织机玉器等,表明良渚文化丝织业的发达[23]。

笔者认为,良渚城作为距今5000-4600年东亚地区最大的都市,以制陶、石器、玉器、漆木器、骨器、竹编工业为重要支柱产业,卞家山码头运输的正是这些产业出产的商品。而良渚文化发达的稻作农业不仅是良渚城及其周边聚落群存续的经济基础,出产的大量稻谷也是良渚城贸易的主要商品之一。织机玉零件的随葬,表明良渚文化对丝绸纺织工业格外重视,纺织品也应是良渚城贸易的重要商品之一。

当然,许多学者认为良渚文化的玉器主要用于宗教礼玉,会质疑其作为商品的性质。刘斌先生将良渚文化玉器划分为功能性法器、功能与身份标志的装饰品、礼仪性用具与一般装饰品。他认为功能性法器包括玉琮、玉钺、带盖柱形器、玉璧、三叉形器、锥形器。功能与身份标志装饰品,即巫师或首领的服饰玉器,包括玉冠状饰、半圆形冠饰、玉璜、圆形或玦形牌饰、玉鸟。礼仪性用具与一般装饰品包括玉珠、管、镯、复合器玉端饰、玉带钩、玉织具、玉纺轮等,不构成职能分工与祭祀意义。此外,琮式玉管往往首尾相连混于珠管之列,显然已经失去了玉琮的宗教意义,具有一般装饰功能[24]。笔者认为,玉法器如璧、琮、钺、三叉形器、锥形器等作为贸易交换的商品可能性不大,主要按照宗教信仰教阶体制分配。但是服饰玉器包括标志身份的装饰品和一般玉装饰品是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

据此笔者认为,良渚城是建立在商品经济之上的大都会,良渚文化所建立的国家依赖于商业文明所提供的物质基础。良渚文明是长江流域从7000年以降商品经济发展在史前时期创造的文明最高水平,其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社会财富总量、社会整体奢华的程度远高于同时期的黄河流域,是中国文明起源商品经济模式的集成代表。当然,目前我们对良渚文化商品经济的总体认识还很模糊,这方面的考古研究还亟待深入与加强。

三 结语

本文通过剖析双墩、薛家岗、柳林溪、杨家湾、良渚等长江中下游文明化进程中重要遗址中出土的商品经济考古资料,提出商品经济模式是长江流域文明化的主要模式。长江流域以商品经济文明起源模式迈进了商业文明和国家的门槛,与黄河流域尤其是中华文明核心形成的中原地区走着完全不同的经济道路,其社会特征尤其是神权与军权结合且神权为主的社会公权特征,与中原地区形成了巨大的差别,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中国文明起源模式与道路的多样性认识,并且从商品经济文明化模式的角度,对世界文明起源的经济模式认识,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为以往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商品经济对于文明起源和国家形成的贡献一直重视不够或认识不清。笔者相信长江流域商品经济文明化模式在时间与空间以及文明化程度上,都会使世界文明起源研究者大开眼界。

由于篇幅限制,关于长江流域商品经济文明化模式的社会组织与民主政治特征,笔者将另具文讨论。

[1]李伯谦:《中国古代文明演进的两种模式——红山、良渚、仰韶大墓玉器观察随想》,《文物》2009年第3期。[2]许宏:《先秦城市考古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第9页。[3]王东:《中华文明论——多元文化综合创新哲学·中卷》,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122页。[4]Rathje,W.L.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Lowland Classic Maya Civilization.American Antiquity,1971,36(3):275-285.[5]陈淳:《文明与早期国家探索——中外理论、方法与研究之比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132~134页。[6]加里·费曼、方辉:《加里·费曼(Gary M.Feinman)教授访谈录》,《南方文物》2013年第4期。[7]Gary M.Feinman and Christopher P.Garraty.Preindustrial Markets and Marketing:Archaeological Perspectives.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2010,Vol.39:172-173.[8]《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66页。[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0、131页。[10]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蚌埠市博物馆编著:《蚌埠双墩——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2008年。本文所用双墩遗址资料皆引自该报告。[11][12][15]拱玉书、颜海英、葛英会:《苏美尔、埃及及中国古文字比较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91、192、192页。[13]何驽:《符号系统考古的理论试探》,《考古学集刊》第18集,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43、244页。[14]何驽:《精神文化考古理论框架》,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研究通讯》2012年总第54期。[16]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潜山薛家岗》,文物出版社2004年。本文所用薛家岗遗址资料皆引自该报告。[17]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潜山薛家岗》,第419、420页。[18]张弛:《大溪、北阴阳营和薛家岗的石、玉器工业》,《考古学研究》(四),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72页。[19]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9~76页。[20]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文物局编著:《秭归柳林溪》,科学出版社2003年。本文所用柳林溪遗址资料皆引自该报告。[2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宜昌杨家湾》,科学出版社2013年。本文所用杨家湾遗址资料皆引自该报告。[22]赵晔:《湮灭的古国故都——良渚遗址概论》,浙江摄影出版社2007年,第129~137页。[23]秦岭:《良渚文化的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考古学研究》(四),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4~89页。

来源:《东南文化》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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