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群:论周代列鼎制度的嬗变——质疑“春秋礼制崩坏说”
一、西周时期列鼎的出现及列鼎制的不成熟性
列鼎是郭宝钧先生根据“一组铜鼎的形状、花纹相似,只是尺寸大小依次递减”(注:《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而将该现象与“列鼎而食”相联系所提出的。实际上,所谓列鼎关键在于形制相若,至于是否大小相次倒不必绝对化(注:林沄:《周代用鼎制度商榷》,《史学集刊》1990年第3期。)。因为这类鼎“有的是形制相若而并非逐件大小相次”(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78年第1期。)。在列鼎制度下,与列鼎相配的簋也是形制相同,一般是大小也相同,有学者提出可将其称为列簋(注:林沄:《周代用鼎制度商榷》,《史学集刊》1990年第3期。)。“钟鸣鼎食”是对周代贵族生活的一种写照,可见鼎在贵族礼制中的作用之大,而鼎的使用是有一定规制的,即依贵族身份之不同用鼎数目亦不相同。用鼎制度的兴衰与周代礼制的发展相始终,它成为周代礼制中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用鼎制度,先秦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如《周礼·天官·膳夫》:“五日一举,鼎十有二。”郑玄注曰:“‘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孟子·梁惠王下》“君所谓踰者,前以三鼎,而后以五鼎与?”赵岐注:“乐正子曰:君所谓踰者,前者以士礼,后者以大夫礼,士祭三鼎,大夫祭五鼎故也。”《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也。”根据考古资料,列鼎数基本上是三、五、七、九这样的奇数(注:《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簋则多为二、四、六、八这样的偶数。鼎是用来盛置牲肉的,簋则盛黍稷,二者组合也就是宴飨的象征,于是便成为贵族等级的标志,为礼器之主(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78年第1期。)。所以说列鼎制是贵族礼制的一部分,与贵族的等级相联系。
“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注:《荀子·礼论》。),墓葬中出土的列鼎为我们研究列鼎制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列鼎出现于西周中期,最早见于陕西宝鸡茹家庄1号墓(注:《宝鸡国墓地》, 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该墓的年代属穆王时期。列鼎制是西周前期鼎制发展的产物,在周昭王之前,鼎的形制、纹饰尚不相同,在前期鼎制的基础上,经过逐步发展,表现形式才趋于规范(注:宋建:《关于西周时期的用鼎问题》,《考古与文物》1983年1期。), 下面我们通过晋侯墓地便可窥视到列鼎制的初步形成。
在发现于山西曲沃北赵的西周晋侯及夫人墓中,64号、13号、62号、31号、93号、102 号墓均随葬列鼎(注:《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四次发掘》,《文物》1994.8;《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二次发掘》,《文物》1994.1;《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第三次发掘》,《文物》1994.8《天马——曲村遗址北赵晋侯墓地和第五次发掘》,《文物》1995.7。),其各自的随葬列鼎数如下:北赵64号墓出土了5鼎4簋,该墓是西周末年的晋侯邦父之墓;两周之际的93号晋侯墓随葬了5鼎6簋(注:晋侯墓地第五次发掘简报明确指出, M93和M102为夫妇并穴合葬墓,其“随葬物品亦普遍呈现两周之际的特征”,并认为年代为西周末期的“M63的墓主,也有可能是M93墓主的夫人”,夫妇异穴合葬墓的年代应是基本一致的,所以M93和M102与M63的年代大体一致,再考虑到随葬品所具有的两周之际的特征,因此M93和M102与M63的年代应为两周之际。)。这两墓随葬的列鼎都是5鼎,这反映出产生于西周中期的列鼎制到了西周末期乃至两周之际仍未发展成文献上所载的“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注:《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的格局。北赵62号、31号、13号和102号墓都是晋侯夫人墓,其中62号墓是晋侯邦父的夫人墓。上述这4座晋侯夫人墓墓主身份相同,随葬的列鼎却并非一致,13号墓的列鼎数最多,为5鼎4簋,与晋侯墓的列鼎数目相同,而62号、31号和102号墓都是3鼎,在列鼎上皆比13号墓低一档,其中31号墓为3鼎2簋,比62号及102 号墓还少2簋, 这些差异暗示出当时的列鼎制尚不够严格,列鼎数目不是很确定,身份相同者的随葬列鼎数目不一定完全相同、一成不变。另外,62号晋侯夫人墓与64号晋侯邦父墓为夫妇并穴合葬墓,两墓的随葬列鼎数不同,该现象也见于两周之际的93号晋侯墓及与之并列而葬的102号晋侯夫人墓,这都与“夫人与君同庖”(注:《礼记·玉藻》。)的记载相悖,其原因也不应该用“夫妇二人后死之人如果身份有所升降,都可能造成葬礼上的区别”(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的说法来解释,而只能归因于当时在随葬列鼎的具体数目上还不够成熟、不很统一,即列鼎制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成熟。
二、春秋时期列鼎制度的成熟与发展
列鼎制自西周中期出现之后,至春秋时期不仅继续存在,而且有了新的发展,随葬之列鼎在具体数目上与西周的有所不同。春秋时期随葬列鼎在数目上已经规范化,具体数目与东周礼书文献所载基本一致,这是春秋时期随葬列鼎制新发展的重要表现。既然列鼎制与周代贵族礼制息息相关,那么春秋时期列鼎制的成熟与发展表明此时不仅礼制未崩坏,而且在发展兴盛。
河南陕县上村岭虢国墓地是春秋早期贵族墓地之代表,在该墓地中,最高规格的墓葬为诸侯即虢国国君之墓,从诸侯至士一级的墓葬在该墓地皆有发现,而且这些墓葬的随葬列鼎与何休在《公羊传》桓公二年注中所言的“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的列鼎制相符。虢国墓地中随葬列鼎尚未被盗的墓葬有九座,即1052号、1602号、1705号、1706号、1721号、1810号、1820号(注:《上村岭虢国墓地》, 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2001号(注:《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M2001发掘简报》,《华夏考古》1992年3期。)、2006号(注:《上村岭虢国墓地M2006的清理》,《文物》1995年1期。)墓。发掘者根据墓葬形制及随葬品和器物铭文对这些墓的墓主身份做了明确推断:2001号墓的墓主为虢国国君(注:《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M2001发掘简报》, 《华夏考古》1992年3期。),1052号为虢太子(注:《上村岭虢国墓地》, 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这两墓皆为7鼎;2006 号墓主为元士级(注:《上村岭虢国墓地M2006的清理》,《文物》1995年1期。),其它随葬3鼎的墓主身份与之相同;随葬5鼎的1706号和1810 号墓墓主身份为卿大夫一级(注:《“上村岭虢国墓地”补记》,《考古》1961年9期。)。上村岭墓地所反映出的随葬列鼎与墓主身份的整齐对应关系,是春秋早期列鼎制已经成熟的标志。
上村岭墓地的年代相当明确, 即在从平王东迁开始的春秋早期的120年间(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第65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虽然列鼎制在春秋早期即已成熟,但其本身仍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至春秋中期,诸侯已开始随葬9鼎,而诸侯的卿、 上大夫则使用了春秋早期的诸侯之制,即随葬7鼎,下大夫则用5鼎,元士仍用3鼎。郑玄注《周礼·秋官·掌客》“诸侯之礼”曰:“鼎十有二者,饪一牢,正鼎九与陪鼎三”。《仪礼·公食大夫礼》在记载接待来行聘礼的卿、上大夫时,曰:“上大夫八豆、八簋、九俎”,至于接待来聘的下大夫则“甸人陈鼎七”。礼食来聘的上大夫用诸侯之礼,礼食小聘大夫(下大夫)用上大夫之礼,二者皆礼加一等(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78年1期。),这就反映出上大夫平时用7鼎,下大夫用5鼎。以上这几条文献上所载的列鼎制正当是春秋中期始发生的,这可以由辉县琉璃阁墓地资料证实。该墓地是卫国公室墓地,其中甲墓为春秋中期的卫国国君墓,50号墓和55号墓则为卫国公子墓,60号墓也为国君级大墓,其年代略晚于80号和55号墓(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第70—72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6月版。)。60 号墓的年代为春秋中晚期之际(注:俞伟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下),《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1979年1期。),则80号和55号墓的年代应为春秋中期。墓甲礼器资料不详,墓乙则是与之并列而葬的卫侯夫人墓(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第71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6月版。)。60号墓随葬有列鼎9,还有编镈、编钟、编磬等金石之乐。80号墓随葬有列鼎7及编钟,55号墓随葬列鼎7。60号墓墓主为诸侯一级;80号墓和55号墓的墓主是公子,而公子的地位低于太子,与卿同级(注:林寿晋:《“上村岭虢国墓地”补记》,《考古》1961年9期。), 卿与上大夫的地位一致,所以说80号墓、55号墓是上大夫级贵族随葬7鼎的例证。另外,出土列鼎7及编钟、编磬的太原金胜村251号大墓为春秋晚期,墓主的身份为卿或上大夫(注:《太原金胜村251号春秋大墓及车马坑发掘简报》,《文物》1989年9期。),该墓也是上大夫级贵族用列鼎7随葬的佐证。
至于出土列鼎5的下大夫级贵族墓葬,则见于山西长子县牛家坡7号墓,该墓年代为春秋晚期(注:《山西长子县东周墓》,《考古学报》1984年4期。),该墓中未出土金石之乐, 墓主的身份显然比那些随葬金石之乐的7鼎墓主低一级。除牛家坡7号墓之外,随葬5 鼎的还有山西万荣县庙前村墓以及长治分水岭269号、270号墓,三墓皆属春秋晚期墓(注:《山西万荣县庙前村的战国墓》,《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12期;《长治分水岭269、270号东周墓》,《考古学报》1974年2期;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第877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鼎墓以上马墓地1027号墓为代表, 该墓的年代是春秋中期晚段(注:《上马墓地》,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随葬品除列鼎3 之外,还有敦2、
1、罐1、盘1、匜1,葬具为一棺一椁,墓主身份当为士一级的小贵族。另外,上马墓地15号墓亦为3鼎墓,墓主身份与1027号墓的相当,该墓的年代为春秋晚期(注: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第879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版。)。
以上的考古发现反映了春秋中期以后用鼎制度出现的新变化,即诸侯开始用9鼎,诸侯之卿、上大夫用7鼎,下大夫则用5鼎。这是春秋中、晚期列鼎制进一步发展的标志。此期列鼎制的重要特点是诸侯、卿等高级贵族使用列鼎数量的上升,这种礼制上的升格不仅反映出了周天子势力衰微。诸侯国君与之分庭抗礼,还反映出该时期在诸侯列国内卿、上大夫的势力不断扩大,卿、上大夫的地位迅速上升,其权力膨胀的结果是他们逐渐地架空国君,以致于“政在家门”。
《左传》昭公三年,对此亦有所载,正如晏子所言:“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叔向亦言:“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看,而女富尤。民闻公命,如逃寇仇。……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春秋中、晚期,卿、大夫身份地位的提高与春秋时期周王室势衰,无法强有力地维护等级秩序以及列国间频繁的争霸战争有关。在战争中国君往往要依靠卿、上大夫带兵征战,所以其地位逐渐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中、晚期,诸侯、卿等高级贵族使用列鼎数的升格既是一致而有序的,也是符合上文所述的《周礼·秋官·掌客》以及《仪礼·公食大夫礼》等文献所载的,同时凡具备身份者,几乎无一例外地随葬有列鼎,所以此期列鼎制仍处于继续发展之中,并未有解体之征兆。列鼎制是贵族礼制之中颇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春秋中、晚期列鼎制的兴盛昭示我们,那种认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传统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只有到了战国时期,列鼎制才逐步瓦解,从而出现了“礼崩”的局面。
三、战国时期列鼎制度的瓦解过程
战国时期,我国古代社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以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等为标志的技术性突破,使这个时期的生产力有了飞跃式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亦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导致了上层建筑的变革。“百家争鸣”的出现反映出了新社会思潮对旧观念的冲击。“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77页。)。体现着等级制度、宗亲关系等内容的礼制就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由于东周时期旧的社会结构解体,新的社会力量崛起,致使旧的宗法贵族等级制瓦解,原本有着世卿世禄特权的宗法大贵族在变法浪潮的推动下,或转入新的社会阵营,或被赶出历史舞台,社会形态发生了阶段性质变,在此背景下,服务于旧贵族的周代贵族礼制不可避免地被推上了穷途末路,作为贵族礼制重要内容的列鼎制度亦随之垮台,这是大势所趋。
战国时期的列鼎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在战国早期,列鼎制开始松动。到战国中期,列鼎制明显松弛,随葬的列鼎与墓主的身份等级不相称的迹象加剧。从战国中期偏晚阶段到战国晚期,随葬列鼎与墓主的身份不相符的现象司空见惯,反映出列鼎已基本失去了标示身份等级的作用,到了近于废弛的程度。
战国早期列鼎制可以属该时期的陕县后川2040号墓以及潞城县潞河7号墓的鼎制为例,陕县后川2040 号墓出土了三组鼎(注:《陕县东周秦汉墓》,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出版。),其中两组均为5件盆形鼎,另一组为7件鬲形鼎,鬲形鼎从形制特点来看似乎是炊煮之器,然而这7件鬲形鼎却发挥着升鼎的作用,鼎中的牛骨说明了这一点,而且只有这7件鬲形鼎才能与以牛为牲的太牢之制相一致(注:杨复,《仪礼旁通图,鼎数图》:“牛、羊、豕曰大牢。凡七鼎、九鼎皆大牢……”。),如果这7件鬲形鼎不具列鼎作用,那该墓就成了出土列鼎5的墓葬,那就是只该用少牢而不能用牛了(注:同上,“羊、豕少牢。凡五鼎皆用羊、豕,而以鱼、腊配之”。),同时那也无法解释7件鬲形鼎形制相同的现象。既然列鼎不用升鼎而用炊煮之鼎以代之,这是当时列鼎制已有所松动的一种反映。潞城潞河7号墓(注:《山西省潞城县潞河战国墓》,《文物》1986年第6期。)出土的6件鼎分为两套,其中4件形制相同构成一套,另2件形制一致构成另一套,这两套鼎数皆为偶数,与列鼎鼎数不符,反映出列鼎制已不严格。
战国中期的列鼎制进一步松驰,这在属于该时期的洛阳西工131 号战国墓中就有所反映。
洛阳西工131号战国墓为5鼎墓,在这5件铜列鼎中分别盛有牛、羊、猪、犬、鸡的遗骨,发掘者认为这是五牲俱全的天子、诸侯之祭(注:《洛阳西工131号战国墓》,《文物》1994年第7期。)。如果该说法不误,那么诸侯之祭竟见于少牢5鼎墓中,就等于战国中期5鼎的下大夫级贵族使用了9鼎的诸侯之制, 这种现象说明了该时期列鼎制的松驰程度之大。因为无论下大夫还是上大夫毕竟同属于大夫阶层,二者在列鼎制中仅差一级。如果下大夫用了上大夫之礼,那虽属僭越,但不等于列鼎制的等级制约性已受到根本动摇,而下大夫与诸侯在列鼎制中是相差两级的,二者之间还隔着上大夫,既然到了战国中期连5鼎与9鼎的级差都可以跨越,那么列鼎制中所包含的等级规定性已受到了动摇。鉴于等级制约性是列鼎制的核心,所以战国中期列鼎制的实际作用已经不大了。
从战国中期偏晚至战国晚期,列鼎制已走到了尽头,呈现出废弛的状态,已基本失去了对墓主身份地位的象征性,就连诸侯墓中的鼎制也不例外。诸侯是当时最高一级的贵族,在诸侯墓中对传统礼制的保留相对多一些,然而已发掘的战国中期偏晚的诸侯墓地——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地所反映出的用鼎制度却完全是列鼎制衰朽不堪以至于废驰的表现。中山王一号墓的埋葬时间为公元前310年左右,该墓出土的9件鼎虽合于诸侯的用鼎数,却并非列鼎,“九个鼎形制不一。第三、五、七、九号鼎有刻铭,从器形看,第七、八号鼎盖较平,其他鼎盖呈缓圆形隆起,第九号鼎是一个铁足大鼎,所以不是同时制作配成一套的”(注:《河北省平山县战国时期中山国墓葬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1期。)。那么这9鼎中是否有可能存在着7件一组的列鼎呢?我们分析一下发掘简报中的有关描述便会否定这种可能。因为第七、八号鼎盖与其它7 件鼎盖形制不同,而在这其它7件鼎中第九号鼎又是唯一的铁足大鼎, 与其余诸鼎皆有不同,所以该墓出土的9件鼎中不会有7件一组的列鼎存在。当时中山国已经华夏化,而且盛行儒学(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第83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6月版。),另外, 中山王墓出土的大量器物,特别是铜陶器无论是组合还是造型都与三晋墓葬的如出一辙(注:《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296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9月版。)。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把中山王墓出土的形制不一的9鼎(连7件一组的列鼎都没有)归因于北方民族的地域特色,而只能是当时列鼎制已瓦解的佐证。
战国晚期的长治分水岭35号墓与36号墓相并列(注:《山西长治分水岭战国墓第二次发掘》,《考古》1964年第3期。),为夫妇异穴合葬墓(注:《长治分水岭269、270号东周墓》,《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所以36号墓亦属战国晚期。这两座墓都为大型墓,其墓坑形制与53号、25号等出土5鼎的铜器墓基本一致,特别是35 号墓为该墓地唯一的三重棺椁墓,其葬具规格最高,而且也是唯一的带墓道者,所以该墓主的身份不会低于卿大夫一级。可就是这样一座墓主身份颇高的墓,却出土了6件形制相同的仿铜陶鼎,从6这个数目来看,显然既不合于7鼎也不合于5鼎之制,该墓没随葬铜鼎,于是该墓不仅鼎数与列鼎制相悖的事实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样较高规格的墓葬不随葬铜鼎,这是传统列鼎制已趋于解体的迹象之一。不但如此,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分水岭36号墓,该墓虽与35号墓为夫妇并穴合葬,但两墓的用鼎制度却相差甚远,36号墓仅随葬了1铜鼎和1陶鼎,这根本不合“夫人与君同庖”的礼制,亦表明列鼎制的危机在战国晚期进一步加深了,此时列鼎制已经崩溃。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列鼎制数目的规范清晰地反映出当时以列鼎墓墓主为代表的贵族等级构成相当稳定,即诸侯、大夫、元士各级贵族彼此都保持着明确的等级差距,逐级形成了阶梯式的等级结构。这正是作为贵族内部等级关系调节器的礼制所存在的基础。既然礼制的基础依然较稳固地存在,那么此时的礼制便不可能崩坏,由此笔者认为对于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传统说法实有再探讨之必要。
战国时期随葬列鼎制从开始松动至最终废驰,表明了当时旧等级秩序的逐步瓦解,随着以宗法制为基础的世卿世禄的旧贵族日趋没落,传统的服务于旧贵族的礼制日益衰朽,与此同时,新兴的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体中的官僚贵族占据了政治舞台,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要建立新等级制,从而排斥维护旧贵族等级地位的传统礼制,这更加速了以列鼎制为重要内容的传统礼制的崩溃。
从以上的情况可看出,列鼎制度的发展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就总体而言,该制度发生最重大转折的时间是在战国时期,特别是战国中期,以等级规定性之动摇为标志的列鼎制实际作用的基本丧失就发生于战国中期。
本文研究列鼎制所依据的实物资料大多出自墓葬中,即墓葬制度中所体现出的列鼎制,而墓葬制度属社会意识范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社会意识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原理,周代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列鼎制由盛而衰的转折关头应早于战国中期,其具体时间应是在春秋战国之交,该时期是东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突破期,维护世卿世禄旧贵族利益的礼制也是在此期走上了日暮途穷的没落之路的。简而言之,从周代列鼎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周代礼制崩坏于战国时期,所以“春秋礼制崩坏说”值得商榷。
来源:《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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