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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的考古学研究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23:10:420

公元前三千二、三百年,分布于黄河、长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辽河流域的诸考古学文化,出现了普遍性的剧烈动荡,形成了新的格局:(一)永定河以西的黄河流域,西阴文化统一的局面已经解体,自西而东分别转变为马家窑及其后继者半山文化(注:张忠培、李伊萍:《关于马家窑文化的几个问题》,《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李伊萍:《半山、马厂文化研究》,《考古学文化论集》(三),文物出版社,1993年。)、以菜园子遗址为代表的遗存(注: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宁夏海原县菜园村遗址切刀把墓地》,《考古学报》1989年4期;张忠培:《齐家文化研究》, 《中国北方考古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半坡四期文化及随后的泉护二期文化、庙子沟文化(注:魏坚:《试论庙子沟文化》,《青果集》,知识出版社,1993年。)、义井文化(注: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太原义井村遗址清理简报》,《考古》1961年4期。)、 秦王寨文化和大司空文化(注:陈水白:《略论‘大司空类型’》,《青果集》,知识出版社,1993年。)。分裂代替了统一,出现了形式上与中国历史上诸侯割据类似,性质上有所区别的局面,形成了相互之间竞进的势态,加速了中国西部和北部的开发。(二)同时,黄河下游、长江中下游的诸考古学文化,已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大汶口文化刘林期→花厅期(注:南京博物院新沂工作组:《新沂花厅村新石器时代遗址概况》,《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7期;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苏新沂花厅遗址的发掘》,《文物》1990年2期。);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岭》,科学出版社,1965年。);崧泽文化→良渚文化(注:黄宣佩等:《关于崧泽墓地文化的几点认识》,《文物集刊》(1),文物出版社,1980年;张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处社会阶段》,《文物》1995年5期。)。在燕山南北及西辽河流域形成了雪山一期文化(注:鲁琪等:《北京市出土文物展览巡礼》,《文物》1978年4期。), 红山文化也已步入它的后期阶段(注:张星德:《红山文化研究》(硕士论文,未刊稿)。)。

其时,已改变了西阴文化向东、南扩张和主要、甚至单向影响其它文化的局面,形成了相互影响、碰撞、对抗,甚至是分布于东、南的文化影响了分布于西方的文化,呈现出强力的文化渗透,乃至造成逐鹿伊、洛地区的形势。黄河、长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辽河流域的诸考古学文化居民的文化交流加速且规模扩大的同时,激发了竞争基因,加快了历史进程,进而跨进了文明的门槛。对此,本文试作如下说明。

一 家族已具有父权性质,包含在家族内的单偶制家庭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中国的黄河流域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诸考古学文化居民,早在西阴文化时期,已确立了父系制体制(注:张忠培:《大汶口文化刘林期试析》,《中国北方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张忠培:《仰韶时代——史前社会的繁荣与文明时代的转变》,《文物季刊》1997年1期。)。进入本文所讨论的半坡文化四期及随后的泉护二期文化时期,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已进入一新时期,半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花厅期的夫妻或夫妻带着子女的合葬墓,充分反映了妇女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已低于男子,父权制已牢固地确立起来。

已发掘的半山文化墓地,均见夫妻、甚至夫妻带着子女的合葬墓(注:张忠培:《中国父系氏族制发展阶段的考古学考察》,《中国北方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青海省民和阳山半山文化墓地的M55和M59(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阳山》20—31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可作为这类墓葬的例证。

M55内葬两人(图一),均为一次葬。发掘时编为(1)、(2 )号骨架,生前当为夫妻。男性头朝北面向东,俯身直肢,被安置在墓穴中部;女性头朝北,面向西,侧身屈肢,被置放在男性的下肢上。该墓随葬大小石凿3件、石刀1件和陶器12件,除编号15的那件双大耳彩陶罐置于女性足下外,其它随葬品均被放在男性头骨上方及上身左侧。

M59内葬三人(图二),均为一次葬。发掘时编为(1)、(2)、(3)号骨架,经鉴定分别为老年女性、老年男性和6—7岁少年。这当是夫妻及其晚辈的合葬墓。老年男性俯身直肢,位于墓穴中部。老年女性侧身屈肢,面向老年男性,被置于老年男性左侧,下肢被压在老年男性下肢之下。少年,俯身直肢,左侧骨架被老年男性所压。该墓随葬石球、陶纺轮、石刀、石斧、石锛和石凿各一件外,还随葬了28件陶器。除编号为26的那件彩陶瓶置于老年女性足下外,其它随葬器物大多被放在墓穴的北部,即死者头颅的上方,少数随葬品则见于少年的附近(注:该少年身旁几件随葬器物,绝大部分为石质工具,如斧、锛、凿、刀等,均非6—7岁少年所能使用者,推测当为男性老年的随葬器物,见于少年身旁,应是错落位置所致。)。

和大汶口文化刘林期相比,进入花厅期的夫妻和夫妻带小孩的合葬墓中的夫妻的位置,夫左妻右已成为定制,且大多数墓葬中的丈夫均占据墓穴中央或墓穴大部分面积,而把妻子挤到墓穴一侧;同时,丈夫身上及其近旁的随葬器物远远超过了妻子。后一情况,亦见于单人墓。例如大墩子墓地第二次发掘的男子单人墓,随葬陶器人均为4.93件,而女性人均却只有4.32件。大汶口墓地M35 (注:山东省文物管理处等:《大汶口》31页,文物出版社,1974年。)和野店墓地M47 (注:山东省博物馆等:《邹县野店》105—106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可作为这时期夫妻和夫妻带小孩的合葬墓的代表。

大汶口墓地M35(图三),内葬三人,皆为一次葬,仰身直肢, 头向东 。成年男性位于墓穴中部,居左;成年女性右臂搂一小孩,居男性右侧。此墓当为夫妻带小孩的合葬墓。墓内随葬陶器12件、砺石2件、锥1件、束发器一对、指环1件、牙料10件、猪头一个、猪蹄骨2枚、 蚌片1枚和獐牙3颗。丈夫双手执獐牙,左手佩指环,妻子头置束发器,其它随葬器物多数被放置于靠近丈夫一边。

野店墓地M47(图四),内葬二人,皆为一次葬,仰身直肢, 头向东。35岁男性位于墓穴当中,其右侧挨近墓穴北壁置一壮年女性,当为一对夫妻。在妻子头部仅见束发器2枚及石刀形器4件,丈夫的两臂上却戴玉环15件,腹部挂骨矛2件并戴一松绿石坠,其它随葬陶器44件、 石斧一把、猪颚骨3块和鸡、狗骨等,均被放在丈夫的左侧。

总之,从上举半山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墓例可知,无论是从夫妻所处墓穴位置及葬式,还是自随葬器物的多寡所体现的人际关系来看,夫权及父权已牢固地确立了,妇女在亲属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今非昔比,空前下降了。

这时期的墓地,例如大墩子墓地(注: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 1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从该文图三可知,T101、T102及T103和T104、T105及T106花厅期墓葬之间,分布着刘林期墓葬,同时T104与T105和T105与T106的花厅期墓葬之间,均存在空隙地带,故知此墓地可分若干墓区。)和上举墓葬所在的诸墓地(注:山东省博物馆等:《邹县野店》31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阳山》119—123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山东省文物管理处等:《大汶口》, 文物出版社,1974年。从该书图二可知此墓地存在无墓葬的空隙地带,依此,当可分为若干墓区。),均被分割为若干墓区,在各墓区内包含着一些单人墓、夫妻合葬墓及夫妻带着子女的合葬墓,即由数量不等的墓葬组成区域上相对独立的墓区,墓区组成墓地。存在夫妻合葬墓及夫妻带着子女的合葬墓,表明以男性居本位的单偶制家庭已牢固地确立起来。既然墓区包含了若干单偶制家庭墓葬,那么墓区所代表的亲属单位很可能便是家族了,包含了若干家族墓区的墓地,就很可能是一氏族墓地。单偶制家庭墓葬的随葬器物既有日常生活用具,又有一定的生产工具的配置情况,表明单偶制家庭不仅是一生活单元,同时又是一自营经济的单位。同时,单偶制家庭墓葬溶于家族墓区的情况表明,它只是家族的一部分,在家族中只具相对的独立性。但应引起注意的是,和前一时期比,新出现的夫妻带小孩的合葬墓却显示出单偶制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较前增强了。

上述信息也从房屋结构及住地布局的变化传递出来。自大河村遗址三期始,黄河及淮河流域和长江中游地区的一些地方,流行套间或多间寄墙的不同规模的排房居室。依此,聚落被分割成不同的居住区,从而导致住地布局的巨大变化。

淅川下王岗这时期的遗存中,便见相连的29间房屋组成的长屋(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淅川下王岗》165—183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图五)。这长屋的门向南,东西呈条形,面阔约78米,进深约7.9米,分为17个带门厅的单元。其中12套为双室一厅,5 套为一室一厅。单室面积最小的为6.40平方米,最大者是17.48平方米;厅间面积最小的为3.48平方米,最大者是13.97平方米。一室一厅单元内室最小的面积为11平方米,最大者16.8平方米;双室一厅单元中的两室总面积,最小者仅13.6平方米,最大者是31.6平方米。单元面积大小,基本上只适宜当时存在的单偶制家庭居住。发掘时,在六个单元中发现了灶,同时,在无灶的单元中,例如F25及F15、F23及F2、F1及F18等双室一厅建筑,和F16、F35及F19一室一厅建筑中,均发现了陶器、石器或骨器, 反映单偶制家庭是一自有经济的单位。

还值得注意的是,这长屋的F38内室另砌与F51相邻的东墙,而其外厅却同其东邻的F51外厅共墙,说明F38是为长屋的增殖单位后来增建的房屋外,余下的16单元居室,乃是统筹规划一次建成的,并依一定程序与规定实行分配与管理的整体建筑。这长屋诸单元的相互分割和诸单元的联系乃至连结成一体,形象地表述单偶制家庭具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又不能脱离家族,且需凝聚起来,增强家族的力量,以保护和扩充自身利益。

单偶制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也可从大河村F1——F4这座寄墙相连的排房建筑(注: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房基遗址》,《考古》1973年6期。)得到说明。这座建筑仅四间房屋, 均单具房门,F1、F3及F4的门朝北开,F2的门面向南方(图六)。除F4外,各室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灶台。发掘时,在F2和F1均发现一些陶器及工具,F2东北角的土台上放着一罐炭化的粮食及两枚莲子,F1内的陶器,经粘对复原的就达20余件,还在此见到石器及装饰品。F4是最小的一间,面积2.57×0.8米,墙壁较薄, 地面也没有像其它三间那样用粗砂铺砸过。可见,除F4是储藏室外,其它三间当是住着自起炉灶而又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单偶制家庭。据房屋形态、结构与增建情况,可看到这些单偶制家庭的联系或构成一体,即增殖、分裂与统一以及存在主次之分的情况。

讲其联系或构成一体,一是寄墙,二是共一储藏室。如下的情况,可形象地见到单偶制家庭的增殖、分裂与统一:最初建成的房屋,只有F1和F2,后来为扩大F2的面积,才建F3。F3原以门和F1沟通,是F1的附室。经过若干年后,才封堵沟通F1、F3之门,并在其东侧建一灶台,同时在F3的北墙开门,F3便脱离了F1而成一相对独立的单位。在改建F3的同时,建成了F4。讲居住于这组建筑的单偶家庭存在主次之分,一是F1—F3三居室之中,F1的面积最大,且带一小套间;二是在这房内发现的陶器最多,又有精美的彩陶;三是F3是用原属F1的附室改建而成的,F1无疑是F3的母体建筑。可见,居住于F3的主人是从F1拆居出去的,F1的主人,当是住在F3的人的长辈,同时,也是住居在这组建筑内的家庭的家长。

二 社会分工与分化

黄河流域、长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辽河流域诸考古学文化居民,更新了原有劳动部门的技术,推出了新的产业,使技术、生产和经济获得了纵深发展。

(一)在直接谋取食物的产业中,渔猎及采集业比重减少,种植农业及饲养业比重增大。黄河腹地及长江中、下游流域诸考古学文化居民的最主要的饲养对象仍是猪,长城地带尤其是甘青地区的养羊业在饲养业中的比重虽低于猪,但已成为饲养业的重要内涵。在各地直接谋取食物的产业中,种植农业成了最主要的部门。北方普遍使用变得规范化的长方形或带肩的长方形石铲、草鞋式石耜和穿孔侧刃石刀,良渚文化使用三角形石犁。男女在种植农业中的地位出现了更深刻的变化。例如这时期的大墩子、大汶口和野店(注:张忠培:《中国北方考古文集》155—157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随葬工具的单人墓葬中,在妇女随葬工具的自身人数比例少于男子随葬工具的自身人数比例的情况下,随葬石铲的男、女,占男、女随葬工具各自总人数的比例,男性分别为50%、30%和22.22%,妇女分别是33.33%、18.75%和0%,而纺轮却成了随葬工具的妇女单人墓的主要内涵。这类情况在此时期诸考古学文化居民中相当普遍,可见,种植农业的发展使男子成了这一生产部门的主要劳动力,妇女愈益被挤入家务劳动领域。

(二)原已基本上为男子占据的手工业,现时又产生了如下变化:

1.自洛阳附近以东的黄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诸考古学文化,已普及了快轮制陶技术,快轮制陶技术在洛阳附近以西的黄河流域和长城地带虽未达到普及程度,但已取得了空前的巨大进步。同时,提高了制骨工艺的水平,出现了不少的象牙制品。这类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快轮制陶技术所要求的生产规模,促使这类手工业专业化。

2.在制石工艺中,采用切割取材、整体抛光制作的体型扁薄及棱角锐利的石制品,于南北诸考古学文化中已普遍出现,进而形成了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两个制玉中心。在技术上已使用了切削、阴刻浮雕、杆钻钻孔和运用旋转机械工具琢磨及抛光的制玉工艺,远远超过制石工艺,制玉成了不仅是普通人甚至也是石匠难以应付的工艺。至此,从制石专业工匠中已分化出专门从事制玉的匠人。

3.一种比制玉工艺更复杂的工业技术,即制铜业已经获得了一定规模的发展。

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之际,属于不同文化的制铜遗存,已被考古学者发现了。它们是红山文化的冶炼遗存及铜制品、义井文化的铜炼渣和马家窑文化铜渣及青铜刀子。

马家窑文化的青铜刀,出土于林家F20 的北壁下(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甘肃东乡林家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4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F20 出马家窑文化的浅腹彩陶盆及深腹素面盆。此外,在林家的H54的底部及T57 第四层还发现了铜渣。H54的铜渣, 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研究室经岩相鉴定认为是“冶炼出来的含铜和铁的金属长期锈蚀的遗物”(注:北京钢铁学院冶金研究室:《甘肃省博物馆送检文物鉴定报告》,《考古学集刊》(4)16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实验室用中子活化法分析的结果:含铜36.50%、锡6.47%、铅3.49%、铁0.41%,酸不溶物占一半以上(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甘肃东乡林家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年。)。青铜刀是用两块范闭合浇注而成,一块范上刻出刀型,另一块范是平板的。经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研究室金相观察:“估计其含锡量大约在6—10%,在刃口边缘1—2毫米宽处可见树枝状晶取向排列, 说明铜刀是铸造的青铜刀,刃口经过轻微地戗磨和锻打”(注:北京钢铁学院冶金研究室:《甘肃省博物馆送检文物鉴定报告》,《考古学集刊》(4)16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从以后的齐家文化及火烧沟文化的铜制品鉴定的情况看,林家的马家窑文化青铜刀的出现,可能与当地矿产资源的条件有关,并非有意识地冶炼青铜合金的结果。

尽管如此,制铜所需掌握的火温及造范的技术,虽能从制陶及治石工艺中得到启发,甚至吸取一些技术,但比起制陶及治石,制铜却是人们开发自然所创造的一种从检选矿石、冶炼到锻铸的新工艺,既需掌握技术的专业人员,又要有组织的劳动协作,绝非任何熟练陶工或石匠所能把握的技术,故这一工艺的出现,是继快轮制陶之后更具时代意义的工业革命。

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内部劳动分工的发展。由于在前一时期男子已是手工业的主要承担者(注:张忠培:《仰韶时代——史前社会的繁荣与向文明时代的转变》,《文物季刊》1997年1期。), 故这类手工业领域的劳动分工的发展,主要是在男子中展开;同时,因家族仍是当时社会的基层经营单位,所以社会劳动分工仍表现于家族之间,其时掌握某门手工业技术的家族同时兼营农业,甚至从事使用锛凿的手工匠人还兼事种植农业及渔猎业。例如大墩子M103和M106这两座男性墓葬(注: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1)53—5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拥有锛(甚至大小型式成套)、凿随葬的同时,还有铲、斧、镖、镞这些农业及渔猎工具随葬,说明墓主人生前既是使用锛凿的匠人,又兼事农业及渔猎。可见,专职的手工业家族,甚至专职匠人尚未出现,当时还不存在后世那种意义上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社会劳动分工。不过,应指出的是随着手工业门类增多和愈益专业化,继男子被区分为专职农人和同时兼职手工业劳动者之后,男子又被区分为不同的手工业匠人,随之在生产上又出现了管理人员和沟通不同专业生产的交换人员。这样,劳动分工愈益远离劳动的性别分工而越来越社会化的同时,家族之间进一步分化了。

(三)除了劳动分工外,社会分化当时还表现于贫富分化与聚落的分野。

这时期诸考古学文化墓地的墓葬规模、葬具和随葬品的质地、多寡,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大汶口墓地发掘的133座墓葬, 有些墓葬空无一物或仅有一、二件随葬品,而有些墓葬的随葬器物则为五、六十件,甚至多达一百八十余件,且品种复杂,制作精致,往往采用贵重质料。“如以陶器一项相比较,那么在随葬陶器的墓中,五件以下的约占总数的一半;六至九件和十件以上的大约各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10、47、60、117、126等五座大墓尤为突出,它们虽只占墓葬总数的3.75%,却拥有出土陶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注:山东省文物管理处等:《大汶口》8—9页,文物出版社,1974年。)。类似的情况也见于阳山半山文化墓地(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阳山》43—47页及附录四,文物出版社,1990年。)。在良渚文化中,墓葬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如在马桥见到的那些小墓(注: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马桥遗址第一、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78年1期。), 有的无随葬品,有的仅随葬一些日常使用的陶器、石工具和石饰件,较为贫寒;另一类,则如张陵山的M4(注:南京博物院:《江苏吴县张陵山遗址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第6辑,文物出版社,1982年。)、 草鞋山的M198(注:南京博物院:《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文物资料丛刊》第3辑,文物出版社,1980年。)、 寺墩的 M3 (注:南京博物院:《1982年江苏常州武进寺墩遗址的发掘》,《考古》1984年2期。)(图七)和福泉山的M6(注: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福泉山良渚文化墓葬》,《文物》1984年2期。)。这类墓葬往往不与马桥所见“小墓”为伍,而葬于人工堆筑的土台上,常使用棺、郭,以玉钺、琮、璧这类重器随葬,有的学者称之为“玉敛葬”(注:汪遵国:《良渚文化“玉敛葬”述略》,《文物》1984年2期。)。在良渚除存在贫寒小墓聚集的墓地外,也同时耸立着汇合了“玉敛葬”的墓地。这两类墓葬的区别,表明良渚文化的居民在权力、财富的占有以及身份方面均已存在明显分化(注:张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文物》1995年5期。)。

红山文化的权贵,死后不仅另据墓地,而且还为他们建起了陵园。胡头沟石塚便是一个较好的例证。这是座初建后就已弃置未再扩建的非完整的石塚(注:方殿春等:《辽宁阜新县胡头沟红山文化玉器墓的发现》,《文物》1984年6期。),位于临河的、 周围地貌中的一圆形高丘上,据发掘揭示,可大致了解石塚建造过程:先在丘顶上挖一墓坑(M1),内以石板砌成郭,按仰身直肢式埋入死者,随葬勾云形佩饰、玉龟、玉鸮、玉鸟、玉璧、玉环、玉珠及玉箍形器。再以此墓为中心按6.5米左右的半径置放两圈筒形彩陶器,内圈高于外圈, 于其上建成一石围圈(图八)。此围圈东面的两端并不闭合,南面的一端,东折向外然后向南延展,于东面形成一面南的门斗形出入口。由于石围圈塌落及其它原因,内圈的筒形彩陶器均被砸碎,并被石块所覆盖,外圈的筒形彩陶器,也基本被砸碎。至这座石塚被揭露时,仅于门斗形出入处的石围圈外侧面东的地方,见到一行排列整齐而完整的筒形彩陶器。其后又在M1之上,建了M2及位于其南、北两侧的M5和M4。无疑,这是以M1为中心的一座陵园,能将尸体葬入这陵园的,当是与M1墓主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人物。这位M1墓主人以高规格的随葬器物和陵园,显示其生前的权贵地位。

显然,这时期家族私有制获得空前发展,社会分裂了,居民分化为穷人和富人,无权者与有权者,平民和贵族。

伴随着社会的大分裂,聚落内涵、结构、规模呈现出重大差别,聚落分化了,在一定范围内的聚落群中跃出了中心聚落。位于渭水上游的甘肃秦安大地湾于半坡四期文化时期兴旺起来,成了这一文化一聚落群的中心聚落,建起了F901、F411这样大型的行政、议事和宗教建筑。

大地湾F901(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1 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2期。)(图九),包括前坪, 总面积达420平方米左右。可以确定具有墙及屋顶的建筑面积达290平方米,是目前发现的二里头文化之前的规模最大、标准最高的一座建筑。该房子的地面处理十分讲究,建房时先铲平地面,铺土夯实后,压10—15厘米厚的红烧土,再抹以15—20厘米厚的砂粒、小石子和用料礓石锻烧制成的人造轻骨料及粉末状胶结材料的混凝土,表面用原浆磨平,坚硬光滑,呈青灰色,很像现代的水泥地面。经测试每平方厘米可抗压120公斤, 强度相当于100号水泥砂浆地面。它由前堂(即图中所标记的“主室”)、后室和东西厢房组成。前堂除中门外,还开有东、西两侧门。中门十分讲究,设有方形门垛。进正门设一直径为2.61—2.67米的巨大灶台,灶台后有东西对称的外径约90厘米的巨大的圆形顶梁柱,稍后于东、西壁各开一侧门,四周有扶墙柱。室内大柱和扶墙柱均用草泥包裹,表面抹以砂姜石末和细泥等调成的灰浆。此外,还有如下值得注意的几点:

1.无前厅通向后室的门道,以示前堂和后室的严格区别。

2.前堂前设有面积约与前堂等大的前坪。前坪只有两排6行柱洞,北排西数第二柱洞西侧,置一灶;南排柱洞前,有一排等距的6 处青石板。显然,前坪是有特殊用途的。

3.前厅发现9件陶器、4件石器,西侧室出14件陶器、1件石器, 后室出2件陶器。陶器中有一些在同类文化中不见或罕见的特殊器形, 如四足鼎、条形盘及簸箕形器等。

这样技术复杂、用料讲究的大型建筑的建设,不仅需用大量人力和财力,且要专门设计和有组织的施工。F901的坪、前堂、后室和左、右侧室的格局,颇具历来宫殿的规模。若将其分体而建成不同的建筑群的话,则颇似清代皇宫的前庭、前朝、后寝、左祖、右社的格局。F901当是首领议事、行政和住居的建筑。

大地湾半坡四期文化聚落还存在F411这样的宗教性祭祀建筑(注: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大地湾遗址仰韶晚期地画的发现》, 《文物》1986年2期。)。F411是座平地起建的方形单室建筑,前带门垛。房屋进深约5.8米,面阔4.7米,近门中部设有灶台。地画位于室内近后壁的中部地面上,长约1.2,南北宽1.1米,用炭黑绘成,画面上站立的2 人,均两脚交叉,左手抚头,右手下垂执棒,右一人胸部突出,似为女性。两人左右侧尚保存一些模糊墨迹,像是另有两人。人像下方有一长方框,似条案或似木槽,也有人推测为木棺,内画的动物难以确认,或为青蛙,或为鲵鱼,或为尸体。此画很像是几个人面对今难以辩认之物跳舞,宗教色彩鲜明,内容可能与行巫祭祀有关(图十)。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增强了对邻人财富的贪欲心,引起了聚落或聚落群之间的争斗,导致拥有强大权势和雄厚财产的聚落成了一定范围内聚落群的中心,它们的出现,破坏了原先村社分布的格局,又进一步推动了聚落或聚落群之间的争夺。适应这一形势,有的聚落建于山坡,如大地湾聚落,屈家岭文化和阿善三期文化的一些聚落,则建设了土城或石围墙。伴随着设有城墙,尤其是包含如大地湾F901及F411这样的首领议事、行政兼居住的建筑和宗教性建筑的政教中心的出现,聚落空前分化了。同时,墓地的规格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别。例如那些规模大,具备木质葬具,并有精致丰富,甚至用贵重质料制成的品种复杂的物品随葬的墓葬,只见于大汶口、野店及花厅这样的墓地,而绝不见于大墩子那样的墓地。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半山文化和良渚文化。随着文明的进程必然产生的一个重要现象,便是先进技术、社会财富和军事、政治及宗教权力,乃至对外关系逐渐集中,导致部分村落的城镇化。这样的现象已于此时期呈现出来,聚落的分化已初具城乡分野的规模。

三 王权和神权的确立,社会已步入文明或国家的时代

至半坡四期文化时期,诸文化的宗教已步入了新阶段。

牛河梁“女神庙”的发现(注: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8期。),一时使人们对红山文化宗教的发展水平目瞪口呆。随后的考古工作,使我们了解到红山文化这类宗教性建筑也见之于内蒙西部的阿善三期文化(注:包头市文物管理处:《内蒙古大青山西段新石器时代遗址》,刘幻真:《包头威俊新石器时代地面建筑遗址》,两文均刊于《包头文物资料》第二辑,包头,1991年。)和庙子沟文化。

牛河梁在辽宁凌源、建平两县交界处。“女神庙”位于牛河梁主梁北山丘顶。其北侧有一块一百多米见方的可能经过人工修整的平台。“女神庙”由一座多室和一座单室的半地穴建筑组成。多室建筑在北,为主体建筑,单室建筑居南,为附属建筑。两室在一中轴线上,相隔2.05米。多室建筑南北长18.4米,东西宽窄不一,最宽处为6.9米, 穴壁高0.5—0.9米,穴壁上画有彩绘,出有人物、猪龙及禽的大型泥塑和陶质祭器。泥塑以木和草秸做成骨架,而后涂泥塑成。这座“女神庙”尚未发掘完,至今只见到这些泥塑的零件。禽,仅见二爪残块,为一侧的二趾,每趾三节,关节突出,弯曲并拢,作奋力抓攫状。猪龙只见其头、耳、吻及前身、下肢部分。猪龙吻,作扁圆形,长11.5、宽8、高10 厘米,上有二椭圆形鼻孔,吻上眼部犹存,睛为泥塑。上下颚间獠牙毕露,亦存门齿。“女神”也只见些残件,估计不少于六个个体,最大的一尊可能接近真人身体的3 倍(注:孙守道等:《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头像的发现与研究》,《文物》1986年8期。)。J1B:1 是一与真人大小相当的塑像,头部比较完整,残高22.5、宽16.5厘米,面部施红彩,唇涂朱,两眼窝嵌入淡青色饼状玉片为睛。玉片直径2.5厘米,正面凸弧, 背面正中琢成一短钉,以嵌固于眼眶内。其高耸的颧骨、较低的鼻梁,表明“女神”属蒙古人种,发掘者并据这尊塑像其它部位的残块,如乳房残件等判定为女性。由于至今未进行全面发掘,没能搞清楚女神、猪龙和禽在庙中的位置,故不能说明它们的关系。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女神庙”的西、南方,分布着规模不等的积石冢群,已发现的就有6处。其中编号为Ⅱ的一处, 就有规模巨大的积石冢5座和积石坛一座。它们或为圆形,或为方形,东西一字排开, 总长160余米,南北宽50米。Z2号积石冢,呈方形,东西长17.5、 南北宽18.7米,已知其东、西、北均垒砌石墙。此石冢中央为一座石墩墓(M1),惜已被盗掘,发掘时在坑土中仅发现一段人骨,少量红陶片和猪、牛骨;另在此中心大墓以南的冢界内,安置着几座规模较小的墓葬。编号为Z1号的积石塚,亦为方形,在Z2之西,大于Z2号。迄今在此石塚中已清理出一些墓葬,有的无随葬品(其中有的可能被盗),出随葬品者,均为玉器,有玉环、璧、方形饰、棒形器、箍形器、勾云形饰和猪龙。看来,均具相当规格(图十一)。有的积石冢周围还置筒形彩陶器。在同一石塚中,除其核心部位埋着一位主要人物外,还附着一些地位居次的人物的石棺墓。同一冢中的死者生前的具体关系,以及诸石冢之间的关系,仍未能揭示清楚。

然而,已知的情况足已显示出其特殊和重要了。

其一,此遗存分布面积达5 平方公里(注:秋山进午:《红山文化と先红山文化》,《古史春秋》第五号,1989年。),在其范围内未发现与其规模相当的居住遗址,是一处远离住地的陵园建筑。它由几个陵园组成,一陵园又分割为若干座积石塚,一积石塚内又含数量不等的石棺,如Z2那样,其中都有一主棺。凡出随葬品的石棺,其随葬品均为玉器。调查与发掘还发现人们在此进行祭祀活动的遗存,可见,埋于石棺内的死者,当是在组织上自上而下分割或自下而上聚集的人们共同体中具有代表性的特殊人物。同一陵园的诸冢死者群体之间,以及不同陵园的死者群体之间,当存在一定的关系,其构成的共同体的结构,定是严密的。

其二,这陵园中设有圆形的用石头砌筑的“坛”。“坛”位于陵园中部,是用石头层层向上垒砌而成的。镶边的石头质地一致,均作红色,皆打制成体积基本等大的多边形长体。

其三,作为陵园主体的神庙,其内至少供有两种神,一是女神,二是猪龙。前者人形,后者是将猪头安在龙身上。龙是宗教信仰的标记,猪龙是人们抽象出来的崇拜对象。陵园建庙,表明在死者的世界中,仍要祈求他们生前供奉的神的保护。

牛河梁是红山文化一定范围内居民设置的敬神祭祖的宗教圣地。

宗教包含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是信仰和教义,形式包括术及仪式行为、建筑及设置。依据宗教遗存,考古学难以求证遗存所属的宗教的教义,以及术及仪式方面的细节,无疑却可指出的是牛河梁和前文讲到的大地湾半坡四期文化F411宗教建筑,以及F411地画表现的行巫场面,说明红山文化和半坡四期文化的巫教已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发展到相当完善的地步。同时,还可认为只有在巫师已获得居民的普遍信仰,并在其倡导、组织下,才能建设起牛河梁这样规模的宗教圣地和大地湾F411宗教建筑。

红山文化居民奉祀女神。崇拜女神是母权制社会的思想。这说明红山文化在母权制时代已发展出相当规模的宗教,到了父系制社会,红山文化居民虽使宗教完善了,却未能完全地创造出与这一社会体制完全相适应的神。陕西宝鸡福临堡半坡四期文化遗址和泉护二期文化的泉护村遗址出现的陶祖和石祖(注:宝鸡市考古工作队:《宝鸡福临堡》,文物出版社,1993年;北京大学考古教研室:《华县泉护村》(待刊)。),说明这里的信仰较红山文化居民更新了,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并将宗教信仰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

安徽含山凌家滩M4随葬的玉龟和具有复杂纹饰的长方形玉片,被释读为卜卦器具(注:俞伟超:《含山凌家滩玉器和考古学中研究精神领域的问题》,《文物研究》第五辑,黄山书社。),使我们认识到最早见于大汶口文化刘林期墓葬中随葬的龟甲的意义了。

龟甲卜卦巫教的故乡当是大汶口文化。至花厅期,龟甲卜卦巫教仍广泛地流行于大汶口文化的居民中。大墩子花厅期141座墓葬, 随葬龟甲的墓葬仅7座(注:南京博物院:《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第二次发掘》,《考古学集刊》(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其中M55及M58两座位于T103探方,M63和M65在T101探方, M109 与M110 分布在T105探方,M207位于T106探方。此墓地T101、T102及T103和T104、T105及T106花厅期墓葬之间,分布着刘林期墓葬;同时,T101和T102,T102与T103、T104同T105以及T105和T106诸探方之间,或存在刘林期墓葬,或为空隙地带。前已指出这些分割墓地的墓区是家族墓区,那么,分布在不同探方即家族墓区内的上述随葬龟甲的死者,生前便是自身家族的巫师了。

《周礼·春官·大宗伯》谓“黄琮礼地”,众所周知,良渚文化发展出以玉琮为祭祀重器的宗教。

可见,各地诸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宗教存在着差异。

但共同的特点是,宗教发展的结果,巫师阶层形成了,而且还产生了执掌神权的领袖。同时,钺为武器,是甲骨文、金文“王”字的象形。可见“王”是由军事领袖演变来的。钺当是军队指挥权或王权的标志物。由于械斗乃至战争的日益频繁,和各群体内部纠纷的愈益复杂,军事领袖攫取了王权。我们从这些人留下的墓葬看到了他们在当时社会中的显赫地位。

在红山文化,如前所述,这类人物葬于牛河梁和胡头沟那样的石塚中,在随葬玉器墓中,有的还随葬可能具有斧钺或权杖意义的浮雕饕餮图形或由其演化的勾云形玉器。

大汶口M26(注:山东省文物管理处:《大汶口》15—16页, 文物出版社,1974年。)和花厅M20(注: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苏新沂花厅遗址的发掘》,《文物》1990年2期。)(图十二)是大汶口文化这类人物墓葬的两例。前者墓主人为性别不明的成年人,除随葬标志其为巫师的龟甲外,还有器物60余件,其中包括大、中、小石锛一套和象牙琮、象牙梳这类珍贵物品;后者墓主人为成年男性,墓葬规模大,约近15平方米,具有熟土二层台,在墓主人脚下,躺着两具殉人,均为少年。随葬品极为丰富,除整只的狗、猪外,尚有玉、石、骨、陶器70余件,其中包括标志墓主人身份的石钺两件。

含山凌家滩M4是迄今在江淮地区见到的随葬器物最丰富的大型墓。该墓面积为3.85平方米,随葬器物铺满墓底,十分丰富。以玉器为大宗,达96件,次为石器,27件,陶器数量最少,仅4件。石器计有斧、 锛、凿、钺和镯,玉器则是斧、镯、璧、璜、管、饰件、笄、勺和用于卜卦的长方形玉片及玉龟(注: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徽含山凌家滩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9年4期。)(图十三),随葬器物的品位极高。

属于屈家岭文化早期的划城岗中一期墓地的M74和M63两墓(注:湖南省博物馆:《安乡划城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 1983年4期。),是该墓地南区东边一排的第二、三座墓葬。两墓随葬陶器几乎铺满墓坑,分别为50件和77件,都随葬非实用的石钺,M63 那件石钺的孔以上部位,朱绘斜线及卷云纹构成的图案(图十四)。显示它们都是墓主人身份的象徵物。

在良渚文化,这类人物的墓葬,以“玉敛葬”著称,基本上如反山、瑶山那样,葬于祭坛之上。

上述诸考古学文化的墓葬,除以墓的规模或丰富的,甚至高品位的随葬器物表明墓主人生前拥有大量财富外,还以玉琮或龟甲,乃至卜卦用的玉龟及具有复杂纹饰的长方形玉片,或以钺和浮雕饕餮图形玉器随葬,标志着这些墓主人生前或为巫师,或为握着军事指挥权(王权)的人物,或是身兼两职的权贵。

这类执掌神权或王权,或集神、王权于一身的显赫人物的墓葬不胜枚举。同时应指出的是上举大墩子和大汶口随葬龟甲的墓葬,其规模及随葬器物多寡均存在区别,这或说明当时巫师有着职级的差别。古人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与戎是国家的重要内涵,同时,祀与戎也存在于史前时代,非国家所专有。如上列举的事实证明,这一时代的祀与戎,已演化为神权和王权,复杂到为专人所从事,而且,担任这祀与戎职责的人,已形成为阶层,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控制着社会的权贵。这时的祀与戎,在本质上和史前时代的祀与戎已存在着严格的区别,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史前的氏族组织已蜕变为国家的机器,演化成政权,本文讨论所及的诸考古学文化的社会,已步入文明或国家的时代。

四 社会性质与国家所处发展阶段

概括以上讨论,可将所讨论的诸考古学文化的社会特征归纳如下:

1.单偶制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增强,父权家族仍是联结单偶制家庭的社会基层单位。

2.劳动与社会分工在家族中展开,同一氏族内的家族,在权力、财富的占有以及身份诸方面,均已存在明显分化,家族分为富裕者、掌权者的权贵家族和贫困无权的家族,权贵家族已控制了氏族的权力,居民相应地分化为穷人和富人,无权者与掌权者,平民和贵族。

3.聚落已出现了分化,拥有强大权势和雄厚财富的聚落,成了一定范围内聚落群的中心。先进技术、社会财富以及军事、宗教及政治权力,乃至对外关系逐渐集中于中心聚落,导致部分村落的城镇化。聚落的分化已初具城乡分野的规模。

4.祀与戎已发展为神权和王权。担任祀与戎职责的人已形成为阶层,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控制社会的权贵。史前的氏族组织已蜕变为国家机器,掌握神权和王权的人物成为控制国家机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主人。社会的基本居民,如这时期诸考古学文化的大量墓地及墓葬所表述的那样,是自有一定经济而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即家族内的人们。

除此之外,关于当时社会特征,还可从如下分析、讨论中提出两点补充。

其一,为神权与王权的关系。良渚文化位居社会主宰的那部分人,按其所控权力,可分为三:既握军权又掌神权者、只握军权者和仅控神权者。他们往往共居墓地。瑶山M7、M12, 墓位居南列之中(图十五),在同一墓地中,随葬品最为丰富(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1期。)。M7 (图十六)随葬器物160件(组),其中玉器148件(组),M12 是一经盗掘而遭破坏的墓,出自此墓而由余杭县文管会收集的玉器就达344件,因盗掘而散失的则无法计算。反山的M12和M20(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1期。)的位置,分别居反山墓地南、北排的中间。M20随葬陶器2件、石器24件、象牙器9件、鲨鱼牙齿1枚和玉器511 件。此墓随葬品中,含有琮钺。M12是反山墓地随葬玉琮数量最多的一座墓,M12:98玉琮,器形宽阔,给人富实之感,为目前已知良渚玉琮之首,堪称“琮王”,其上精雕之神人兽面复合像等纹饰,为迄今微雕所不及,也区别于常见的良渚文化的玉琮。M12:100玉钺,为青玉,有少量褐斑,玉质优良,具有透光性。抛光精致,光泽闪亮,两面刃部上、下角,分别著浅浮雕的“神徽”和“神鸟”。其质地和工艺,为良渚文化玉钺之冠(图十七)。四墓随葬琮、钺,表明墓主人是既控军权又掌神权的人物。寺墩(图七)的墓主人,是位20岁左右的青年男性,拥有的随葬品达100多件, 也是至今发现的良渚文化墓葬中随葬品最为丰富的墓葬之一,该墓随葬的陶器仅4件,石工具数量也不多,玉器占居绝大多数,其中玉璧24件、 玉琮33件和玉钺多件,可见这位墓主人也是一位既掌军权又握神权的显赫人物。或据墓葬在墓地中的位置及随葬品的质、量,或单凭随葬品的质、量,均可说明这类既掌军权又握神权的显贵,在主宰社会的那部分人中的地位居尊。为何如此,是因为在良渚文化社会中,军权尚未高于神权,两者在社会中基本处于同等地位。这点亦可从他们同居一墓地的事实中得到佐证。在军、神权力基本处于同等地位的情况下,握着这两方面权力的人物的地位,自然才能居于仅握军权或神权者之上。中国古代社会军(王)、神权的演变历史,是军权演变为王权,军(王)权愈益高于神权而凌驾于神权之上。这里讲的良渚文化的情况,在其时的诸考古学文化中或具代表性。因此,军(王)权和神权同等并立,便是其时的第五个特征。

其二,诸考古学文化的那些中心聚落,在考古学文化分布范围内只具区域性。例如,湖南、湖北发现的一批屈家岭文化的城址,其中一些城址的规模基本相等,说明它们只是各自区域内的聚落中心。同样,那些具有同等规模的显赫人物的墓葬,在同一文化中,往往多处见到。例如,在良渚文化中,基本同于反山、瑶山这样的墓地以及墓地中那样的墓葬,不仅见于良渚,也见于福泉山、寺墩、少卿山,以及现在的吴县境内的张陵山和草鞋山等处。可见,当时的政教中心在一考古学文化分布地区内仅具区域性,说明在一考古学文化的全体居民中尚未形成统一政权而处于一尊统治的局面,仍被那些权贵分割成被他们分别统治的地域势力范围。这些被不同权贵集团统管、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或可称之为方国。同一考古学文化内的诸方国的割据是这时期的第六个特征。

黄河流域,长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辽河流域这一广大地区内的诸考古学文化居民,于半坡四期文化时期,已跨入了文明门槛,生活于初期阶段的国家组织中。中国文明的起源与形成是多元而无中心的。同时,任何一考古学文化也被权贵割据为多个地域政权,亦无中心可言。这时期诸考古学文化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性质,为上述六个特征所制约。在《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注:张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文物》1995年5期。)一文中, 对殉人问题进行了讨论,否定了其时社会性质为奴隶制社会说,在另一篇文章中(注:张忠培:《中国古代文明形成论纲》《明报月刊》香港1996年11月号。),我已否定了夏商周社会是奴隶制社会的认识。关于这一问题,就不在此多说了。

来源:《故宫博物院院刊》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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