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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辰生:反对四种错误倾向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4:09:511

1992年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规模也很大,规格也很高,文件也很好,应该说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李瑞环把这次会议的报告交给所有的常委看了一遍,他的讲话实际上是代表中央的。1992年的时候还有中央顾问委员会,李瑞环还把这个文件送给了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薄老薄一波处。薄老对这个文件还有批语,李瑞环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传达中央精神的时候,把薄老的批语都说了。薄老除了肯定这文件很好之外,他还批示,文物市场这个口子不能开,放开很容易出漏洞,出问题。薄老对流散文物是要从严的,李瑞环跟着他的话也发挥了几句,意思说文物市场的问题很复杂,不能掉以轻心。(1)最后是李铁映讲话,那时候我们还没有文物拍卖,他针对文物拍卖问题说:“现在有些人要搞拍卖。拍卖这个问题必须谨慎,要搞必须要搞试点,试点不能在北京搞,得在其他地方试点。如果在北京搞,弄不好的话,容易产生不好的影响。”他的态度非常谨慎,政策倾向很明确。薄老的意见、李瑞环的意见、李铁映的意见,都很明确。所以在这次会议上,对文物市场的问题处理得很好,是要求控制的,不是随随便便把文物市场大放开,要有条条框框的约束。

1992年和1995年两次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本来这是一个很好的时机,结合学习“101号文件”,结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可以形成文物保护的一个大高潮,可惜后来没形成这样的高潮。从制定《文物保护法》开始,如何处理保与用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虽然我们是始终坚持把保护放第一位,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但是杂音是始终不断。直到现在,还有人提保护与利用并重,这都是完全错误的。两次西安会议本来应该是文物工作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一个很好的起点,应该全力去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本来会都是好会,但没有好好贯彻,文物市场的混乱就是从这个时候乱起。

在文物市场的问题上,有过很大的分歧。1992年本来是《文物保护法》公布十周年,又开了一次很好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结果这一年也是中国文物法规面临严重冲击的一年,斗争非常尖锐。5月初刚开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5月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德勤就去香港出席拍卖会活动,后来北京市文物局的局长也去了。香港报纸登出来,北京市文物局宣布,秋天在北京办第一次拍卖,而且拍卖几百件“国宝”。这是报纸上登的,舆论一片哗然,这是笑话啊,法律规定“国宝”根本就不能拍卖啊!但是我们文物部门的两个局长都在那儿,都没有做很好的澄清。就在这年秋天,十四大期间在北京搞了一个拍卖会。这次传出来允许拍卖“国宝”的消息,后来在舆论上也没有平息,就乌七八糟当没事了,这个事情的影响是很坏的。

那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一些奇谈怪论,诸如“向国际拍卖文物可以遏制文物走私”,拍卖文物是冲破“挖出来、锁起来的旧观念”的论调,还说拍卖文物到国外是“弘扬”中华文化,都是胡说了。近代以来,中国已经有多少文物精品流失海外,铜器、陶器、瓷器、字画、敦煌文书等,难道这还不够“弘扬”吗,难道是卖几个美元的文物就是“弘扬”了吗?我们在各国办文物巡回展览,难道是锁起来吗?他们还写文章,鼓吹放开文物市场,说什么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来不许买卖文物,《文物保护法》禁止文物市场,这些观点都是错的。我这段时间写的文章,好几篇都是针对他们的观点,一一做了批评。我答《中国文物报》记者问,就是收在我的《文集》里的《文物市场必须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坚持两个效益最佳结合》那篇文章,纯粹是针对1998年发表的专访文章《经历一百多年文物外流灾难史的中国,近年来出现了文物回流的景象,有识之士呼吁——开拓培育文物市场》,针对他们的观点逐条批驳,说得很尖锐。(2)我认为文物市场管理是国家文物管理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不是反对开拓培育文物市场,问题是开拓培育怎样的文物市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开拓培育文物市场?

他们说:“倒退十年,即使是文物市场这个名词也是人们无法想象的。”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不要说倒退十年,就是倒退二十年,文物市场这个名词也是有的。1974年国务院132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就指出“要加强文物商业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文物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取缔文物黑市,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80年代,国务院、国家文物局先后发布过多个文件和条例,对文物市场管理、整顿提出过要求。这些法规文件在《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上都有。一般不接触文物工作的同志不了解这些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从事文物工作多年”却对此一无所知,就实在令人感到惊讶而困惑不解了。

他们还说:“90年代初期,国家文物局开始了大胆的改革:首先是转变指导思想。不再只把眼光盯着外国人,而是着眼于国内市场,在外销依旧的情况下,内销放宽,满足国内收藏文物的需要。”这不符合实际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一直有文物市场对国人开放,只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混乱局面下,外贸部门接管文物商店,才出现了只卖给外国人不卖中国人的现象。1974年国务院“132号文件”已经开始纠正这种不正常的情况。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要求“恢复和建立面向国内群众的文物销售业务,以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我们在1981年制定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第一条就说:“将一般不需要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的需要。”80年代的这些规定,不是什么“大胆改革”,而是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一贯政策,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拨乱反正。所以说,恢复国内文物市场,根本不是“90年代初期”的“大胆改革”,而是早在80年代初就明确了的。

“内销的三级文物可以开拍,二级、一级文物可以定向拍卖”这个观点也是含混不清。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可以拍卖,但是国家收藏的文物绝对不允许出售、不允许拍卖,这个在《文物保护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不能笼统地说一、二、三级文物可以拍卖,否则会造成很大的混乱。如果说因为有的海外收藏的文物回到国内拍卖,就说明“一百多年来中国文物外流的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这也是完全错误的。我们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批颁布的文物法令,就有《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迅速结束了文物大量外流的局面。文物大量盗掘走私的情况,80年代以后又开始沉渣泛起,到90年代,文物盗掘走私等犯罪活动更是达到了高潮。盗掘古墓活动不仅在中原地区,连荒无人烟的大漠也未能幸免,内蒙古的辽墓百分之九十以上被盗掘一空,大量珍贵文物被走私出境,出现在伦敦文物市场上。河南、陕西盗墓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了。现在犯罪分子都是智能化的,一条龙,过去从地下盗掘走私的多,现在是地上的文物也敢偷。所以说,90年代以来不但不是中国文物外流“灾难史”得到“历史性的转变”,而是已经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的“灾难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演!可以说,现在文物盗掘走私犯罪已经完全失控,严重程度超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任何时期,甚至是历史上的任何时期,盗墓问题也达到了几千年来最严重的程度!

有人说只有全面开放市场,实行文物自由买卖,才能杜绝文物盗掘走私犯罪活动,而“不能用防堵的消极态度”。对此我也不同意,全面开放文物市场实行文物自由买卖不能遏制文物走私。现在成立了多少文物拍卖公司,文物市场监管松散成什么样了,文物走私被遏制了吗?完全没有啊!倒是大的文物走私案件与混乱的文物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混乱的文物市场,不但没有遏制文物走私,反而助长了许多文物犯罪活动。(3)特别是文物盗掘对古墓葬、古遗址带来严重的破坏,危害极大。文物走私是一个国际性现象,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也有,为此国际社会缔结了禁止文物非法转移的公约。遏制文物走私的犯罪活动,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而不是经济手段。

北京搞了拍卖会以后,社会上就有了声音,要求全面放开文物市场。有人说,文物既是属于一个国家的,也是属于世界的。“文物产权国际化”,就是这个时期出来的。这都完全不对。我的观点很鲜明,文物“只能共享,不能共有”,道理是这样的:文物所体现出的文化和科学成果,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是属于全世界的,但具体到每一件文物本身,则只能属于它的国家甚至个人。必须将精神财富与文物所有权严格区分开来,正如一项科学技术全世界都能使用,但具体的产品则是有国别的。因此,文物只能共享,不能共有,否则过去列强掠夺其他国家的文物,难道都是合理合法的?

他们以为全面放开文物市场,往国外卖珍贵文物,是文物界改革的突破口。实际上他们根本不懂,这不仅不是改革开放,而是对国际国内情况都不了解,恰恰是思想长期封闭的表现。不仅中国政府禁止珍贵文物出口,国际社会几乎都是这样啊!埃及不允许文物出口,不允许文物交易,日本也不允许国宝出口。第三世界都在强烈呼吁,被掠夺文物应当归还本国,这是历史潮流啊!1982年,我去墨西哥参加联合国第二次世界文化政策大会。我在会议上发言说:“中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受到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破坏,我们在这方面和第三世界国家有着共同的遭遇。一切以不正当手段掠夺别国文物的不光彩行为,应当得到纠正。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要公正合理地解决,而且还要努力制止国际上的文物盗窃、走私的活动,因此,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共同防止和制裁这种犯罪活动。”会上许多国家代表团都纷纷发言,要求促进归还文物,制止盗窃文物。在这样的国际潮流面前,如果要以国家的名义卖文物,实在是有损民族尊严啊!我敢说,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真正的文物工作者都不会同意拍卖珍贵文物!而且卖中国珍贵文物,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也不会赞成!

“文物产权国际化”就是在那个时候由国家文物局的个别领导人提出来的,北京市文物局也有人鼓吹“文物工作产业化”,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4)文物事业是公益事业,它可以办产业,但是绝对不能产业化。让文物“活起来”,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是正确的道路,但是这里所谓的“活起来”“大繁荣”指的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而不是文物产业化、市场化。我在2002年撰写的《新中国文物保护工作50年》一文中,提出文物工作要反对四种错误倾向,后来,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又说了一次,其中之一就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文物产权国际化”。我在这次座谈会上说,近三十年破坏文物情况之严重,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未有,也为历史上所罕见,其严重性已远远超过了包括“文革”在内的前30年。如果不严加整治,遏止其继续发展,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各种思潮也普遍活跃起来,在文物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倾向,不断地干扰和影响着文物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不断地干扰和影响着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各种文物犯罪活动和文物破坏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错误倾向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文物价值经济化、文物工作产业化、文物管理市场化、文物产权国际化。

按:2012年12月11日,谢辰生先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发言,提出当前文物工作应当反对四种错误倾向。谢辰生先生在其《新中国文物保护工作50年》一文中首次提出反对四种错误倾向,原文载于《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9期。

错误倾向一:文物价值经济化

文物价值经济化,即用商品经济的理论来判断文物的价值,用经济效应来衡量文物工作的意义,从市场效应来确定文物利用的取向,这是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从本质上说,它不是商品,只是有一小部分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从总体上说,文物的价值在于它本身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文物为社会发展服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它属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不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因此,只能从社会效益来判断文物工作的意义和确定对文物利用的取向。事实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成正比的,越是重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就会越好,如果只是片面地追求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不但会损害社会效益,而且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对文物事业来说,必须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错误倾向二:文物工作产业化

这是文物价值经济化的表现和发展。近十年来,在文物界内外,有人提倡文物工作产业化。他们要求把文物保护、维修等各个环节都按照市场经营机制来运作,以期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文物工作改革创新的标志。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论。产业主要是指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而文物工作所从事的不是经济活动而是文化活动,是不以追求盈利为目标的社会公益事业,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文物工作实行产业化,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文物工作的基本性质,也必然要改变它的正确方向而走到邪路上去。但这并不排斥利用文物资源发展相关产业,文博单位完全可以从服务群众出发,密切结合文物工作的业务特点,开发具有行业特色的文物第三产业,并且应当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对文物工作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文物工作可以办产业,但是不能产业化。

错误倾向三:文物管理市场化

这主要是指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领导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决策上存在错误,以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为理由,由旅游公司兼并文物单位,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试图实行文物管理市场化。正是因为这种管理体制,才导致了“水洗三孔”等事件。文物是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只能由政府分工的职能部门负责,而不能由其他部门特别是旅游企业或者改头换面的管委会来越俎代庖。旅游业是服务型的第三产业,是为人民生活、公共需求服务的经济活动部门,它不是资源型产业,不应掌握资源。但是文物部门和旅游部门又必须进行合作,因为保护好文物是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通过旅游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广泛地发挥其在国民素质教育、丰富人民精神生活以及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文物部门应当加强为旅游等相关行业服务的意识,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为旅游发展创造条件。旅游部门则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彼此合作和促进,形成良性循环,达到“两利”的目的。而且文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好这个“度”的,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等,都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政策,遵循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来决定,而不应由旅游需要来决定。因此,旅游和文物保护相结合必须要以文物保护为前提,坚持社会主义公益事业不能企业化、市场化。

错误倾向四:文物产权国际化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文化遗产应是“世界共有”的观点,有人甚至认为这是文物理论上的突破。他们认为,文物无国界,珍贵文物摆在中国故宫和法国卢浮宫没什么差异,有人还为帝国主义盗窃敦煌文物翻案,甚至美化斯坦因等是“文化功臣”,应给予他们“百分之百的宽容”。如果此观点成立,过去列强掠夺其他国家文物的行径,岂不是合法合理了?因此,此观点是极其有害的,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至少客观的效果,是在否定国家禁止珍贵文物出境的法律,为出卖文物和听任文物大量流失制造理论根据。文物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所体现的文化和科学成果作为一种精神财富是属于全世界的,但具体到每件文物本身则只能属于它的国家甚至个人,在这里,必须把精神财富与物质所有权区分开来。因此,文物只能共享,不能共有。

文物的价值是在文化层面的,在精神文明层面的,它不该跟钱扯上太多关系。文物的价值,不是值多少钱。像圆明园的兽首,就是建筑上的一个构件,算不上什么艺术品。我认为它不是国宝,而是国耻。非法掠夺的东西不能花钱买回来,否则你就把它非法掠夺的东西变成了合法。你花钱买了赃物,哄抬了价格,炒高了赃物,算什么爱国?像这样被帝国主义掠夺出去的文物,或者非法走私出去的文物,都应该依据国际公约追索,你买了回来等于是支持洗白赃物。凡是非法掠夺出去的文物,都不能花钱买回来,这是一条很重要的底线。就像是90年代初就有人说“随着文物市场的发育和文物收藏水平的提高,出现了文物回流的现象”,这样的观点,这都是不对的。因为“回流”一词就是很不确切的概念,因为你这拍卖进来,又可以从你这拍卖出去,这是经济规律决定的,不是“回流”,它们在全世界都在流动。“回流”把价格炒得太高,跟20年前的日本“泡沫经济”时候很像,值得警惕。更重要的,现在最急需解决的就是日益猖獗的文物犯罪。比起疯狂的走私,艰苦的追索和巨资回购都是杯水车薪。

现在,文物流通领域的拍卖和收藏十分活跃。作为一种经济手段,文物拍卖可以进行,但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拍卖法》,必须有所限制。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拿去拍卖,但是国家收藏的文物不允许拍卖,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可以拍卖,这是原则,绝对不能冲掉。我也不反对民间收藏,相反,收藏是中华民族丰富的文物能够保存至今的重要因素,民间收藏的意义是要肯定的。但是现在,由于利益的驱动,也有一些媒体的误导,特别是电视上的那些“鉴宝”节目,导致很多人过于强调文物的经济价值,收藏变成发财致富之路,这是不对的。

你看过去真正的收藏家,都是学问家,收藏目的绝不是为了赚钱、为了投资、为了升值,而是通过收藏进行鉴赏、进行研究。而且他们最后都把藏品捐给了国家,而不是旨在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现在呢?是“利之所在,趋之若鹜”。对于民间收藏,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文物鉴定绝不能商业化,要依法规范文物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二是注意舆论的引导方向,文物收藏应该强调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不能淹没文物的本质。现在,好些搞鉴定的人眼里就认钱,故宫也有出去乱说的,真是丢人!后来我跟单霁翔说,故宫得管管,他马上就抓了,规定禁止在职人员出去参加鉴定,这做得很对。

注释

(1) 1992年5月8日,李瑞环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说:“文物市场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们管理文物流通的机构还不健全,法规还不完善,队伍还很薄弱,文物经营的经验还很缺乏,社会上不正之风还相当严重,打我们珍贵文物主意的也还大有人在,特别是一些外国人为了把中国文物搞到手,不择手段、不惜重金。如果我们掉以轻心,工作出现漏洞,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李瑞环:《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博物馆》1992年第2期。)

(2) 1998年3月21日,《人民日报》第七版刊发报道《经历一百多年文物外流灾难史的中国,近年来出现了文物回流的景象,有识之士呼吁——开拓培育文物市场》,有如下表述:“文物市场是市场经济时代的新事物。记者日前采访了从事文物工作多年的全国政协委员张德勤,他讲道,近年来,随着文物市场的发育和文物收藏水平的提高,出现了文物回流的现象。这表明一百多年来中国文物外流的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他呼吁就此抓住机遇,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文物市场”。“倒退十年,即使是文物市场这个名词也是人们无法想象的。那时候有许多禁忌:打火漆印的文物国人不能问津,只能销给外宾”。“90年代初期,国家文物局开始了大胆的改革:首先是转变指导思想。不再只把眼光盯着外国人,而是着眼于国内市场,在外销依旧的情况下,内销放宽,满足国内收藏文物的需要。二是允许文物拍卖试点。内销的三级文物可以开拍,二级、一级文物可以定向拍卖”。“张德勤强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文物市场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问题。对文物市场应该加强管理,扩大开放。在按照拍卖法加强管理,严把审批资格关,促进拍卖行为的规范化的同时,积极培育扶持引导市场。不能用防堵的消极态度,堵的结果是前门堵上,后门撑破,黑市泛滥,走私盛行。我们应当建立合法壮大的市场,吸引海外文物的回流,使这些无价之宝通过正常渠道源源不断地回到中国市场。”

(3) 北京第一次拍卖文物七年后的1999年,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对文物拍卖等问题做出评论:拍卖业的发展尽管拓宽了文物流通的渠道,但也使一些文物非法交易有机可乘,不仅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进入拍卖市场,一些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甚至也被抛上了拍卖台。张文彬严词驳斥了一些人关于“中国文物比较多,可以拿一些换外币”的怪论。当前社会上有一些人,甚至包括文物界的一些人,热衷于和国际古董商人拉拉扯扯,光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光顾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利益。他还指出,从事文物保护的工作者要有起码的职业道德,现在文物界有人偷偷收藏、买卖文物,或为文物非法买卖打掩护,这种做法必须严加制止。(刘琼:《文物保护问题多——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访谈》,《人民日报》1999年3月26日第九版。)

(4) 当时有北京市文物局的官员对“加快文博事业产业化”“鼓励以文补文”等问题提出:文博事业产业化是深化文博系统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近年来 ,市政府在文博事业改革上加快了步伐,特别是在改革国有文物系统的经营机制,尝试多种投资形式保护和利用文物建筑,鼓励以文补文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北京文博事业产业化有有利条件,又是大势所趋,当前要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以有力的措施和实实在在的工作来加快产业化进程。确定文物是资源的意识,把文物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结合起来,把政府的保护和社会力量的保护结合起来。在文物建筑利用上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加快文物修缮利用的步伐。(梅宁华:《关于文博事业产业化的若干思考》,《北京文博》1998年第1期。)

来源:《谢辰生口述:新中国文物事业重大决策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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