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评选推介活动章程
第一条 举办评选推介活动的目的:确认考古新发现,引导学术方向,促进学术交流,普及文物考古知识,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提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
第二条 活动组织:
1、评选推介活动由中国文物报社和中国考古学会主办,可根据需要增加协办单位。
2、评选推介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文物报社,是该活动的办事机构。
3、评选活动于每年1月启动,3月公布评选结果。
4、评选结果公布后,开展相关宣传推介活动。
第三条 参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发掘项目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2、严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开展工作,采取合理措施对遗迹和出土文物进行妥善保护。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于上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考古工作。
4、考古工作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
5、考古成果具有新的考古学内容和新的突破。
第四条 参评资格:
1、凡在评选年1月底前(含收稿)在《中国文物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工作报告或简报的考古项目,具备初评候选资格。
2、申报《中国重要考古发现》的项目,具备初评候选资格。
3、著名专家特别推荐的考古项目。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1月,评选推介活动办公室接收和整理申报材料。
2、初评:2月,由评选推介活动办公室组织初评工作,从全部项目中遴选出25项进入终评。同时,在《中国文物报》上公布入围名单。
3、终评:3月,由评选推介活动办公室组织终评工作,评选出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4、活动主办单位召开发布会对外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条 终评评委会产生:
1、终评评委总人数为21人,由评选推介活动办公室从评委专家库中抽选产生20人,特邀媒体代表1人。评委专家库由管理部门、主办单位、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以及国内考古单位和高等院校知名专家构成。终评评委会设主任1人,由每届活动的终评评委推选产生。
2、按照回避原则,参评项目的考古领队不得担任本届活动的终评评委。
第七条 终评评委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参评项目。如有严重违反评选纪律的行为,将被取消评委资格。
第八条 参评单位应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如有违反,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章程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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