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史前毁器葬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2014年9月出版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5期。本号获作者授权转载全文。
如有引用,敬请参阅原刊物。
邱诗萤(中正大学博士生)
壹 引 言
丧葬礼仪,关乎生死大事,从古至今即是人们一生中最重要的生命礼仪之一,因为关乎死者死后灵魂的去向,每一环节皆必须慎重处理,并且隐含诸多禁忌,即使是信仰观念淡薄的现代人,在处理丧礼时尚且保持严肃谨慎的态度,信仰观念深厚的古人更甚之。
先秦两汉传世典籍中谈论丧礼的著作颇多,如儒家经典《论语》中即多次谈及丧礼:《论语‧尧曰》中认为统治者必须重视的四项重点为 “民、食、丧、祭。”,将丧礼从一般的祭礼中独立出来,表达其独特的重要性;而《论语‧阳货》中对”三年之丧”提出质疑的宰我则被孔子批评为“予之不仁也!”,虽然此篇主要在说明孝道的重要,但也隐含丧礼的各种仪式不容轻易更动的意思。《礼记》中也有许多篇幅专门谈论丧礼,《仪礼》则特别详细描述举行丧礼的标准流程和各种仪式。由传世文献的记载可以一窥古人在各种信仰仪式的活动中,特别重视丧礼的情况。
另外从考古学的角度来说,考古现场的遗迹现象为判断考古学文化的依据之一,其中埋葬方式的传承或变化是很重要的文化指标,包括放置死者尸体的方式、死者的头向、随葬品的种类、葬具的种类、墓坑的形制等等,而随葬品在埋入墓葬前经过何种处理,例如遭到毁坏,亦属墓葬遗迹中需要注意的现象。
“毁器葬”目前仍未有较严格的定义,所指大多为墓葬中出土器物出现遭到人为毁坏的现象。由于丧礼的各种环节都相当重要,包括墓中的各种器物,基本上器物若是不完整、事先人为打碎,则应有其背后信仰上的含意,而并非全都只是”不小心破了的器物”,是以有进行整理的必要。针对”毁器葬”进行研究的学者目前仍不多,或许因为这类遗迹现象较少人留意,在考古发掘时也难以发现并记录。而若想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仅凭考古报告中的描述难以断定实际情况,但要将收集来的资料全部现场观察一次也相当困难,仍只能靠考古报告中对遗迹现象的描述来进行数据分析,各个时代和地区的毁器葬,目前尚难探讨其形成原因。
黄卫东先生的“史前碎物葬”一文对中国各地的史前毁器葬有较细致的整理,共分为“打碎器物为死者陪葬”、“打碎器物以装殓死者”、“打碎器物以祭奠死者”三种[1],并且探讨其意义。黄卫东先生认为在器物穿孔,可能是为了使死者灵魂能够自由出入;而遭到打碎的器物,则是因为在万物有灵的信仰下,为了使死者在冥界能够享用这些器物,而必须将之毁坏,使这些器物的灵魂能进入冥界,死者方能使用[2]。笔者认为黄卫东先生的想法的确有可能是古代先民行毁器葬的原因之一,但是仍然难以推断从古至今所有地域,先民行毁器葬的信仰观念均相同。
黄卫东先生认为史前碎物葬兴盛期以黄河下游和长江中游两地出现最多,作为兴盛地之一的长江中游地区,其发展与形成的脉络无疑值得探讨。以下笔者主要搜集材料以长江中游史前毁器葬为中心,由新石器时代的各文化开始进行探讨,下迄同样出现毁器葬的盘龙城文化,并以时间为轴进行整理。
贰 长江中游
史前毁器葬之实例
笔者所搜集的资料大多属于黄先生分类中“打碎器物以装殓死者”与“打碎器物为死者陪葬”两类,本文认为称之为“打碎葬具的毁器葬”和“打碎随葬品的毁器葬”或许更合适,因为做葬具与随葬品的意义显然是不同的。至于黄文所分的“打碎器物以祭奠死者”一类,笔者认为,墓葬之外打碎的器物是否都是用来祭奠死者,是很难界定的,故不列入。另外黄卫东先生认为在器物底部穿孔亦属于毁器葬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类穿孔器物与一般完全打碎的毁器葬似有区别,基本上仍是完整,只是无法正常使用,其意涵或许并不相同,故也不列入。“打碎葬具的毁器葬”基本上为瓮棺葬一类,即作为瓮棺葬具的陶器在下葬前即遭到毁损。“打碎随葬品的毁器葬” 即随葬器物在下葬前即遭到毁损,被打碎者多为陶器,石器、玉器、青铜器亦偶见遭到毁损。在此要注意的是,日常实用工具的毁坏与礼器的毁坏是否有同等含意,需要再思考。
(一)打碎葬具的毁器葬
打碎葬具的毁器葬目前出现较少,多半所指为瓮棺葬中葬具遭到人为事先毁坏后,再用作葬具的情况。例如枣阳雕龙碑遗址油子岭文化遗存W7“葬具为一横置的残陶鼎”(图一,1)、W10“葬具为一件残陶缸和一件陶罐口对口相对横置”、W11“葬具为一陶瓮与一陶鼎口与口相对横置……2号鼎为夹砂深灰陶,折沿,圆唇,高领,鼓腹,小平底,残断的宽扁足根据饰三个纵长窝纹。”(图一,2)[3],W29“葬具为一缸和一缸底相扣横置,缸口已破损,但相对整齐,缸底似是从另一同类缸上锯下的,口部十分齐整”[4]。郧县青龙泉遗址朱家台文化遗存的W64和W69“以折沿罐或瓮为葬具,上盖红顶钵或残罐片”[5]。
图一 雕龙碑遗址W7、W11平面图
雕龙碑遗址屈家岭文化遗存的瓮棺葬“大多使用实用或残破的罐、鼎、瓮、盆等陶器作葬具”[6],其中W2“葬具是两件残缺较甚的陶罐”、W8“葬具使用一件残陶瓮和一件陶罐口对口相对横置。”、W1“葬具使用三件残陶罐组合”[7],也有出现“两罐与一残陶器相套横置”的瓮棺[8], 如W14“葬具为3罐相套横置,即两罐相扣,中间再套一残罐”[9],W45“葬具为两罐相扣横置,在一罐底又套一残陶器圈足”[10]。宜城曹家楼遗址屈家岭文化遗存W2为“一折沿圜底罐与一豆相套,横置于椭圆坑内。值得注意的是,豆圈足已被打掉,残断处相当齐整,显然是有意打制的,残圈足上还可见对称的四个圆镂孔痕。”[11]。郧县大寺遗址屈家岭文化W4“此瓮棺用高领罐作为葬具,罐出土时侧卧于坑内,口向东南,用一小石块封口,高领罐的腹部有意识地被敲击一个缺口(或利用已破损的罐体),再将婴儿尸体从缺口放入罐内”(图二)[12]。
图二 大寺遗址W4平剖面图
使用残碎陶器作为瓮棺葬具的现象直到石家河文化时期仍有发现,如青龙泉遗址石家河文化遗存中W57“葬具为陶罐,残存底部,斜置”[13]。
(二)打碎随葬品的毁器葬
此类墓葬较多,而其破碎的情形也不一,在瓮棺葬、土坑竖穴墓均有出现。黄卫东先生将这类毁器葬细分为:“完全打碎器物陪葬”、“部分打碎器物陪葬”,以及“用被打碎器物的某部分陪葬”三类,笔者赞同黄卫东先生的分类法有其意义,但由于考古报告中所记载的资料过于简略,难以确切得知较为详细的情况,故笔者仅分为“以破损器物随葬”,以及“以器物某部分随葬”两类。前者包括使用各种遭到毁坏的器物随葬的墓葬,后者指将器物打碎后,只取器物完好的某部分,例如器身、器足等部位作为随葬品的墓葬。
1.以破损器物随葬
时代较早,约8000多年前彭头山文化的彭头山遗址已出现疑似打碎随葬品的毁器葬,墓葬中“随葬陶器或完整,或残破,或两者兼有,数量1-4件不等。因墓坑较浅,体型较大的器物均被砸碎”。M27随葬陶器“完整的有盆形釜、大双耳高岭罐,残破的有一大一小两件双耳高领罐”,M32中“随葬残破陶座2件”[14]。
距今约七千多年前的高庙文化高庙遗址M2“随葬品有石片石器、陶罐残片,以及鹿、猪、鱼、龟等动物骨骸”[15],可见高庙遗址中亦出现随葬残缺陶器的情况。茶陵独岭坳遗址的墓葬分为大坑墓与小坑墓,小坑墓一次葬多是儿童墓,小坑墓二次葬则多数骨渣凌乱难以判断,发掘者在小坑墓二次葬中发现毁器葬的情形,“二次葬小坑墓随葬不完整陶器,或根本不见随葬品”[16],独岭坳遗址似乎对毁器葬有特别的规范,因此仅出现在二次葬小坑墓中。
大溪文化中巫山大溪遗址部分墓葬的随葬陶器“少量是打碎后再随葬的”[17]。三斗坪遗址大溪文化遗存中M1至M8“基本上未出完整的随葬器物”[18]。雕龙碑遗址油子岭文化遗存M19的墓主“左肩部发现一件残石璜”[19]。
屈家岭文化中,屈家岭遗址第三期遗存M1“器物大多残破”[20],M12墓葬随葬品“分为实用大型陶器和小型冥器两类,实用大型陶器均破碎无一完整,似为埋葬时有意识地打破而放入”[21];屈家岭文化螺蛳山遗址的墓葬随葬器物出现器足遭到毁坏的情况,“随葬器皿中的圈足和三足有的是有意打掉的”[22]、“器足和圈足,有的有意识打掉”[23]。3号墓中的陶豆M3:2“圈足中部以下残缺”,2号墓中的陶罐“圈足大部残缺”[24]。雕龙碑遗址屈家岭文化遗存 M14墓主为儿童,“头部盖一件残陶罐”[25]。
怀化高坎垄遗址屈家岭文化第二类墓葬“随葬器物布满墓底或置于墓底一侧,大多残破,但可复原,从清理现场观察,同一个个体的大件陶器,往往散布在不同的位置上,甚至分别在墓底一侧的南端。由此推之,这些大件陶器是有意打破后埋入墓内的”。其中M24墓中“四件石器是在下葬前有意打破而后埋入墓内的”。第三类墓葬也出现“随葬陶器较残破,或有欠缺,难以复原”,并且“从墓坑长度(1.5米以下)和随葬陶器大多难于复原看,推测可能属于二次葬”。第四类墓葬亦有“随葬品仅二三件,且都残破”的迹象。发掘者认为高坎垄遗址相当特殊,“将器物打破后下葬的习俗,也不见或少见于洞庭湖区的屈家岭遗存。”[26]。枣阳雕龙碑屈家岭文化遗存的瓮棺葬即随葬“打碎的实用器残片(彩陶片)”[27],W31“随葬残陶弹丸1件”,W32随葬“残陶环1件”[28],W39“随葬残陶纺轮1件”[29],W52在作为葬具的“两罐的下腹部之上分别放置有故意打碎的属于同一器物(可能为盆)的几块彩陶残片”[30]。
石家河文化枣林岗遗址瓮棺葬中的玉石器“出土时大多已破碎,有的似为下葬时人为破碎。”(图三)[31]而葬具也出现“有一些陶瓮(罐)下葬前已将器口沿部去掉,有些则将器物的口沿部保留,去掉其腹下部,以便于放置尸骨”[32]。邓家湾遗址M27“墓底南端还有残甑片,北端有缸片”[33],M19随葬器物中有“残陶器1件”[34]。青龙泉遗址M14随葬“残泥质黑陶瓮”[35]。
图三 石家河文化枣林岗遗址瓮棺葬中残缺的玉器
1璜(JZWM37:6)、2璜(JZWM31:2)、3璜(JZWM13:1)、4璜(JZWM8:1)、5璧(JZWM4:6)、6琮(JZWM41:4)、7 琮(JZWM38:3)、8 牌饰(JZWM4:4)、9牌饰(JZWM11:1)、10 牌饰(JZWM30:2)、11环(JZWM43:3)
2. 以器物某部分随葬
以器物的某部分随葬的毁器葬出现得较少,目前发现尚不多。雕龙碑遗址大溪文化遗存即有发现,墓主为儿童的M27,墓主“头骨的右耳侧有一件圆锥形的鼎足,不知是否有意而为”[36]。武昌放鹰台遗址中屈家岭文化墓葬随葬器物中除了完整的器物外,亦出现遭到毁坏的器物,如65WFM32随葬“壶、豆圈足各1件”,65WFM 34随葬“器盖、碗圈足”[37],65WFM55随葬器物中有“豆圈足2件……陶片3件”,65WFM92随葬“杯圈足、豆圈足,和陶片各1件”[38],65WFM15随葬“豆圈足……1件”[39],65WFM58随葬“豆圈足1件”[40],65WFM67随葬“豆口沿与豆圈足各1件”,65WFM73随葬碗圈足共4件(头端右侧2件,脚端2件),65WFM89“西北端右侧置陶片1件”,65WFM26随葬“豆圈足、簋圈足各1件”[41],65WFM63随葬陶片2件与豆圈足1件,65WFM68随葬“豆圈足2件,碗圈足1件”[42],65WFM59随葬品中有陶片1件,65WFM24随葬品中有陶片1件。[43]
(三)小结
根据目前资料,在长江中游地区的毁器葬有着悠久的传统,是该地区自新石器时代早期即已出现,且一直传承下来的地方文化现象。
将随葬品毁损的毁器葬较早,彭头山文化时早已出现,并且这类墓葬毁损的器物包括陶器、石器、玉器等各种材质;而将葬具毁坏的毁器葬则迟至油子岭文化时期,或许和瓮棺葬出现时间较晚也有关系。目前长江中游史前文化的葬具中,仅瓮棺保存良好,虽然曾发现过木棺板[44],但木料已腐朽,难以确认是否遭到毁坏。
对这些现象形成的原因,研究者已有相关探讨。例如时代较早的彭头山文化的毁器葬,发掘者们认为可能是因为实际上墓坑过浅而只能打碎以埋葬[45]。但笔者认为也许有其他可能性,因为在信仰深厚的时代,若是需要放置较大的随葬器物,而信仰上又必须保持器物的完整,则先民或许在丧葬礼仪规范下选择挖掘较深的墓坑,而不会仅为了便宜行事就随意毁坏随葬品,况且这种情况并非单独特例,所以应是带有某种信仰观念的缘故,使得彭头山遗址的人们下葬前事先毁坏随葬品,但这种情况又不是所有墓葬中均出现,这少数墓葬为何出现随葬品毁损的情况仍须思索。
关于瓮棺葬出现毁器现象的原因,郧县大寺遗址的发掘者们认为可能是为了在瓮内放入婴儿尸体,因而毁损器物[46]。然而实际上观察其他遗址的毁器葬,例如曹家楼遗址W2,反而不是作为尸体容器的陶瓮遭到毁损,而是与之相扣的陶豆有毁器的情况[47],但也有可能是不同地区的先民毁损葬具的原因不同所致。虽
然目前关于毁器葬的资料仍不足以深入讨论其含义,但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葬俗与长江中游地区史前先民们的某种信仰有所关联。
叁
盘龙城遗址青铜礼器:随葬品出现的毁器葬现象
时代更晚的武汉盘龙城遗址中亦有出现毁器葬的现象,如考古报告中记载李家嘴四期M2腰坑即出土“一件断成三截的玉戈,疑为下葬时故意打断”[48],杨家湾六期M7“一件玉平刃柄型器被打成三段,一段置于墓主人右侧,另两段置于左侧。陶器放在棺外侧,有的打碎后成排放置。在棺外西南角平铺一排陶片,器型有盆和大口尊;在棺外东北角也铺有陶片,主要是一件灰陶罐”[49]。
然而除了以上两例行毁器葬的墓葬外,若仔细观察盘龙城遗址的出土器物,可以发现许多埋入墓葬中的青铜礼器和兵器呈现残断毁损的状况,难以想象是埋入墓葬后自然断裂锈蚀的结果,或许也与长江中游的毁器葬传统有关。例如:杨家湾三期M6出土残缺的爵、鬲形斝、鬲;李家嘴四期大墓M2出土残缺的觚、爵;楼子湾四期M4出土的残爵、斝、锥足鼎;李家嘴五期M1出土残缺的觚、爵、斝、尊;李家嘴五期M4出土的残玉戈;杨家嘴五期M1出土的残斝、残戈;杨家嘴五期M2出土的残觚、爵;楼子湾五期M1出土残爵、斝(图四,1、2);楼子湾五期M5出土残觚、斝(图四,3、4);王家嘴六期M1出土残缺的觚、爵、斝(图四,5、6、7、8);杨家湾六期M3的残爵(图四,9);杨家湾六期M4的残爵、斝、鬲形斝;杨家湾六期M5残铜斝;楼子湾六期M10残爵。
图四 1爵(PLWM1:5)、2斝(PLWM1:1)、3觚(PLWM5:2)、4斝(PLWM5:3)、5觚(PWZM1:5)、6觚(PWZM1:4)、7爵(PWZM1:11)、8斝(PWZM1:6)、9爵(PYWM:1)
由这些残损却做为随葬品的青铜器物可以发现,不但符合“以破损器物随葬”,也符合“以器物某部分随葬”的情况,笔者认为的确也属于毁器葬的范畴。这些青铜器多数是礼器,并且以觚、爵、斝为大宗,而觚、爵、斝一向被认为是当时青铜礼器中较重要的器物,因此这一现象值得重视。基本上青铜礼器在当时是非常贵重的器物,即使盘龙城遗址因地利之便能掌握大量铜矿,也不会轻易毁坏青铜礼器,这应有相当程度的信仰基础。事实上根据郜向平先生的研究,与盘龙城遗址同时期,并且被认为是同一文化的二里头遗址、偃师商城遗址、郑州商城遗址、洹北商城遗址等地均发现陶器和玉石器随葬品遭到毁坏的情形[50];但是青铜器的毁器葬较晚也较少,迟至洹北花园庄时期,仅殷墟三家庄东M3发现铜斝“两立柱分别在人架脑后及足下,可能是有意折断后分别放置的[51]”。然而盘龙城遗址除了玉石器与陶器之外,更有大量遭到毁坏的青铜礼器随葬品,笔者认为这表明,盘龙城遗址对毁器葬有着更加深厚的信仰观念,其原因或许正是由于盘龙城承袭了长江中游原始文化的毁器葬传统。
肆 结 语
通过整理长江中游地区史前毁器葬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长江中游毁器葬俗的传统由来已久,自8000年前出现起便遍及长江中游地区,虽然行毁器葬的方式不一,但大致上可以看出长江中游地区的确有传承此一传统。
从彭头山文化时即出现将器物毁损后作为随葬品之用,然而彭头山文化时代过早,其毁器传统是否传承仍有可议之处。大溪文化以降,大致分为葬具的毁器与随葬品的毁器两类。葬具的毁器葬中主要是瓮棺葬葬具遭到毁器的情况,事实上瓮棺葬中的随葬品也有出现遭到毁器的情况,如雕龙碑遗址部分瓮棺葬即属此类。若以瓮棺葬所葬多属儿童的这一脉络推断,可以发现独岭坳遗址的儿童二次葬墓以及雕龙碑遗址的儿童墓均出现毁器葬的现象,或许在当时有以毁损的器物作为儿童死者葬具或随葬品的倾向。
然而除了儿童瓮棺葬外,也有许多成人墓葬的随葬品出现毁器的现象,包括“以破损器物随葬”和“以器物某部分随葬”两类。由于资料过少,规律并不明显,目前仅只能推知,这一现象由大溪文化时期一直延续至石家河文化之后。
至于盘龙城遗址的青铜礼器毁器现象,笔者认为是个相当有趣的问题。在当时世界各地均将青铜礼器视为贵重珍宝时,盘龙城的墓葬中却出现许多遭到刻意毁坏的青铜礼器,这是难以想象的。除非当时有着一种相当强烈的信仰观念,认为某些随葬品必须毁坏方能随葬,才有可能使人们做出此种行为。而信仰观念不可能突然出现,应有其脉络可循,由长江中游史前文化的毁器葬资料看来,盘龙城遗址的毁器葬观念应早已在长江中游地区存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盘龙城文化与长江中游地区史前文化是一脉相承的,石家河文化未发生断绝传承的情况,盘龙城文化也并非传承自郑洛二里头和二里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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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枣阳雕龙碑》,页213。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枣阳雕龙碑》,页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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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系、湖北省荆州博物馆编着,《邓家湾:天门石家河考古报告之二》,页254
[35]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青龙泉与大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6月,页40。
[36]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枣阳雕龙碑》,页7。4
[37]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武昌放鹰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6月,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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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武昌放鹰台》,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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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武昌放鹰台》,页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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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邓家湾:天门石家河考古报告之二》,页90。
[4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澧縣文物管理所,湖南澧縣彭頭山新石器時代早期遺址發掘簡報,頁19。
[46]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北省文物局南水北調辦公室,湖北鄖縣大寺遺址2006年發掘簡報,頁9。
[47] 武汉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襄樊市博物馆、宜城县博物馆,湖北宜城曹家楼新石器时代遗址,页64
[48]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盘龙城--一九六三年~一九九四年考古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页155。
[49]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盘龙城--一九六三年~一九九四年考古发掘报告》,页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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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安陽殷墟三家莊東的發掘,《考古》,1983年第2期,頁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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