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一进士被诬杖母、奸妹,判凌迟割3600刀,比太监刘瑾多3刀
中国古代的酷刑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在前面“梧桐树下戏凤凰”头条号中,说了古代的死刑(见《古代处决死刑犯都是在闹市公开进行,多长时间允许收尸?》一文),这篇文章再来说说这事。
古人称死刑为“大辟”。
凡大辟,都是必死的。怎么处死?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作考证,其《历代刑法考》共列出了24种,分别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沉)河、陵迟、支(肢)解、磔、要(腰)斩、枭首、戮尸、斩、绞、罄、弃市、笞杀、考竟、剖心、射杀、射鬼箭、生瘗、投崖。
这些死刑是依处决犯的手段和方式来划分的,仅从刑名来看,已够恐怖的,胆小的听说名字就能吓死。
如醢刑,又称菹醢,是把犯人杀死后再剁成肉酱。在刑法史上,最早使用此刑的,是商朝末代之君纣王,《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记载了此事:“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史记·殷本纪》也记载:“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但从西汉始,中国的司法精神讲究“宽刑”、“慎刑”。《历代刑法考》中所列的20多种极刑,绝大多数都废止了,不再使用,除非特别情况。
中国死刑种类和行刑方式,从汉朝时大幅度减少,逐渐废除。
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中的死刑仅有三种:即枭首、腰斩、弃市。这种刑法理念,影响了中国后世历朝,如晋朝,其死刑与汉律相同,也是枭、斩、弃市三种。
到南北时,南朝将死刑减为两种,如梁,死罪只有“枭首”和“弃市”两种,取消了“斩”。要说明的是,同时期的北朝仍保留不少酷刑,反映了其司法文明落后于南朝。
隋唐时,中国的文帝杨坚代后周建立隋朝后,干脆从法律层面废除酷刑。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杨坚即位后,修定刑律和制度,使之适合于南北统一后的中国,“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仅保留斩、绞二种死刑,所废止的鞭刑、枭首和轘裂均是有名的酷刑。
但是,到宋朝,刑法又趋严厉,在绞、斩二死刑基础上,推出了恶名昭著的“凌迟”。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一种文明倒退!
所谓凌迟,即用刀一块一块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话说的“千刀万剐”,让犯人在极大限度的痛苦中慢慢死去,这比先秦流行的“五八分尸”更惨!
据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记载,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启用凌迟酷刑,当时是赵祯(宋仁宗)当皇帝,在荆湖一带(今湖北省境内)出现了“杀人祭鬼”的恶俗。赵祯听汇报后非常恼火,批示今后主谋者一律处以凌迟,时民间称之为“剐”。
凌迟杀人手段早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
宋诗人陆游认为,到五代时“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慑力。其实,凌迟在南北朝时的北齐已成为官刑,开国皇帝高洋便使用过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称作“轻刀脔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
《辽史·刑法志上》记载,辽国不仅使用和恢复了过去的绞、斩、枭、磔、炮等酷刑外,还有凌迟、支解等极端处决死囚手段。
但将凌迟真正广泛使用的,则在以酷刑著称于史的明代。
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国用重典峻酷,犯大逆、恶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计13种罪,要判处凌迟。其中的“采生折割”,类似现代活摘。
凌迟在明律属于“非常之法”,常规死罪只有绞、斩二种,但滥用凌迟现象明显。同样是凌迟,刑有轻重之分,直接表现于刀数上,民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数越多。最少割8刀,并以8为基数,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明熹宗天启二年进士郑鄤,被阉党诬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迟冤死,被割了3600刀。
实际刀数也存在随意判定的现象,如犯谋反罪的大太监刘瑾,被判割3357刀,比郑鄤少3刀,也就是说郑鄤多3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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