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都曾禁止官员逛“娱乐街”,清朝曾用太监替代乐妓
古代如何禁特殊娱乐行为?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在古代中国所有朝代中,唐朝的娱乐产业是最为发达的,特殊工作者的素质也最高。唐政府确立了官妓制度,从法律上给特殊工作者一个地位,特殊消费成了合法的产业。
当时,唐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教坊”,对在京师营业的娼妓予以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注册登记,登记后须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噪子好的培训成歌妓,有音乐天赋的担任乐妓,身段好的发展为舞妓,有点酒量的则做饮妓,等等。
时文人和官员乐于特殊消费,所以在唐代诗人的作品中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间晃动。当时特殊工作者主要聚居在长安城的“娱乐街”——北门附近的平康里,“平康”、“北里”由此成了妓院的代称。
孙棨所撰的《北里志》,记述的就是时人逛“娱乐街”的所见所闻。
唐代的官妓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一直到明代,这一制度才被取缔,中国的禁娼运动也因此出现了新的趋势。
或许有读者会问,明代禁娼么?开始并不禁娼。和尚出身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国之初不公不禁,反而大力提倡官民特殊消费。在唐、宋官妓制度基础上,明政府将教坊升级为“教坊司”,隶属掌管教育、外交诸事务的礼部。
据明姜明叔《蓉城诗话》记载,当时朱元璋在南京城南的聚宝门(今中华门)一带,沿着内外秦淮河兴建了轻烟、淡粉等14座高档酒楼,这就是明代著名的“娱乐街”秦淮河畔的所谓“花月春风十四楼”。
这些酒店实是明代的国家妓院,营业前因特殊工作者人数不足,朱元璋下令从全国各地征召有从业经验的女子,催她们尽快上岗。由于政府提倡、官员带头,特殊消费确实拉动了是明初的“内需”,私人聚会少不了妓女助兴,公款宴请也允许使用“娱乐小姐”。
官妓的发展很快就引发了很多问题,社会“禁娼”要求强烈。朱元璋的重孙子朱瞻基(明宣宗)当了皇帝后,便下令取缔了官妓,并严禁官员涉足娱乐街。明代由此出现了一场“禁娼运动”。
朱瞻基这一举动,在中国禁娼史上是件大事。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官妓还有私妓,一些大款则根本不受此“禁娼令”的限制,蓄起了家妓,在官妓没落后,私妓大量出现,被时人称为“私窠子”的暗娼特别多。
朱瞻基前后仅做了11年皇帝,38岁时便死了。之后,放松了对特殊职业、特殊行为的管理。到明末,在今南京秦淮河两岸妓院酒楼林立,流动的特殊交易场所画舫多多,成了当时全国的娱乐产业中心。明末人余怀所撰的《板桥杂记》,实际就是时文人、学子、官员在娱乐街的特殊消费实录。所谓“秦艳八艳”,便是在秦淮河畔卖身的8名特殊工作者,她们皆出现于明末清初。
与明代相比,清代禁娼又严厉了,但也是反反复复。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设教坊司。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宫中搞活动时,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
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
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政府“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以当时全国著名的“娱乐之都”扬州为例,当时的特殊工作者便很紧张。扬州自隋唐起特殊产业便十分发达,虽然政府有“清洁”运动,但娼妓并未能禁绝,“私窠子”、“半月门”、“扬滨”、“船娘”这类暗、私娼继续活动。
这些特殊工作者对“扫黄”信息很灵通,风声一紧,她们便“集体消失”。清初文人吴绮在《扬州鼓吹词》序中是这样说的:“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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