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死罪女性在牢里生孩子如何处理?北魏一规定很温暖
古代刑律中对孕妇的特别规定
本文作者 倪方六
历代刑审规定中,如果被审对象是妇女、老人或孩子,都要慎重对待,格外照顾。
在古代,凡被刑拘者均须戴刑具,但对孕妇网开一面。因孕妇怀有胎儿,可以免除戴刑具。据《汉书·刑法志》,汉景帝在位时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古代女犯,现代影视再现)
根据这条律令,孕妇经审讯囚禁的可解除桎梏。“颂系”制度被后世继承下来,发展为唐宋时期的“散禁”制度。
散禁制度允许孕妇、老幼、废疾等在审讯囚禁时无须戴刑具。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诸禁囚死罪枷,妇人及流罪以下去,其杖罪散禁。年八十及十岁并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
宋律这条规定初衷与汉律没有什么区别,都强调保护弱者和特殊人群。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两回事情,该用刑的还要用刑,该打的的不会手轻。
(古代女犯,现代影视再现)
面对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没有几个人能不“老实交代”的。正如《汉书·路温舒传》中记载的西汉时著名法官路温舒所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意思是,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难受不了,只得就范,编造供词。
东汉永初年间(公元107—113年)曾出现了不少冤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记载,当时临朝的邓太后,亲自到洛阳寺审案。有的囚徒根本没杀人,因遭刑讯逼供只得认罪。邓太后仔细察看,最后理清了所有冤案,逮捕办案的洛阳县令,下狱抵罪。
(重刑逼供)
在古代,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拓跋宏(孝文帝)当皇帝时,有的法官一旦定不了案,便采取刑讯逼供取证手段,给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块大石头,安排身强体壮的狱卒轮番拷打。
孝文帝“闻而伤之”,当即批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且有明证却不肯招供者,不准再给犯人戴大型枷锁。
(戴大枷)
所以,考虑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讯合法、允许逼供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各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特殊对象,唐代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
特别是刑审孕妇,执行者如果违法后果很严重。
(古代女犯,现在影视再现)
《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从中可以知道,如果对孕妇行刑、刑讯,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以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法官也要受到处罚。
唐代这一防止非法取证规定,在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并影响到了现代刑法制度。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孕妇在牢里生产或是快要生产怎么办?这个古人当然也想到了,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古代妇人生产后)
历朝的情况大都差不多,如果不是死罪:“临产之月,听其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如果是犯死罪的孕妇,不得召保回家生产,但请允许接生婆进监助产,即所谓“听令稳婆入禁看视”。
一般情况下,孕妇都会得到缓刑。如果是死罪,在生了孩子100天以后,才可以行刑,否则监狱长要被追责的。“孕妇缓刑”在秦汉时已出现,《汉书·王莽传》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情:“宇使宽夜持血,洒莽第,门吏发觉之,莽执宇送狱。饮药死。宇妻焉怀子,系狱,须产子已杀之。”
(在家生产)
北魏时,正式通过律令确立了孕妇产后百日行刑制度。《魏书·刑罚志》记载:“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三个月大的婴儿可以吃饭了,没有母乳喂养也不至于饿死。这是人性化的规定,很温暖——法律也是有情的,只是很多时候执行法律的人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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