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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好官把犯人从牢里放回家避暑,历朝禁止刑讯逼供,如果打有身孕女犯麻烦大了

我要新鲜事2023-05-27 07:46:130

古代如何限制刑讯逼供?

本文作者 倪方六

现在正是大热天,古代曾有把犯人放回家避暑,挺人性的吧。想到此事,这篇“梧桐树下戏凤凰”头条号就来说点古代司法侦查、审讯的取证问题。

(古代犯人,现代影视再现)

有关古代侦查、审讯的内容,我曾在北晚“一方钩沉”专栏中写过,不少媒体和网友觉得有兴趣,未经同意放到自己的自媒体中,但原作者名字却“忘记”了,这样做不太好,得新尊重一下原作者的劳动啊。

古代侦办案件少不了审讯,酷刑之下,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有几个人能不“老实交代”、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未嫖娼的只能承认脱裤子了,未杀人的招供刀子是他的——再坚强再好的人,在大刑之下没有不承认是坏人的。

正如《汉书·路温舒传》中记载的、西汉著名法官路温舒所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意思是,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难受不了,只得就范,编造供词。

(刑讯逼供女犯也不放过,现代影视再现)

东汉永初年间(公元107—113年),京城出现了不少冤案。据《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记载,当时临朝的邓太后,亲自到洛阳寺审案,有的囚徒根本没杀人,因遭刑讯逼供只得认罪。邓太后仔细察看,最后理清了所有冤案,逮捕办案的洛阳县令,下狱抵罪。

古代刑讯逼供手法很多很厉害,什么烟熏火烫、戳指击臀,什么不让睡觉、轮番审讯,什么灌尿喂屎、残害肉体……都不算事。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拓跋宏(孝文帝)当皇帝时,有的一旦定不了案,办案者便采取刑讯逼供取证手段,给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块大石头,安排身强体壮的狱卒轮番拷打。

(刑讯逼供女犯也不放过,现代影视再现)

孝文帝“闻而伤之”,当即批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者,即便不肯招供,也不准再给犯人戴大型枷锁。

南朝时有官员做法更有人性,在眼下的大热天,把坐牢的囚犯放回家避暑。据《南齐书》,当年老百姓眼里的好官何胤,就办过这样的事情,他任建安太守时,“为政有恩信,民不忍欺。每伏腊放囚还家,依期而返。”

何胤这样好的官员在暑月腊日能把犯人放回家,自然刑讯逼供的事情,他是不会的。囚犯感恩这样的好官,伏天一过全都如期回来坐牢,可见人性的力量比法制更强大和管用。

(刑讯逼供女犯也不放过,现代影视再现)

类似的,唐太宗李世民当年曾将重犯死囚放回家过年,但孝文帝、唐太宗、何胤这类好皇帝、好官很难得,毕竟不多,屈打成招,制造冤案每个朝代都有不少。所以,古代统治者看到这里面的问题,治国安民总得有王法啊,对审人者的权限也要有所节制的,不然老百姓不造反才怪呢!

在这种治国理念下,即便在刑讯合法、允许逼供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都是有严格限制的。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屈打成招,各个朝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特殊对象,唐代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

(刑讯逼供女犯也不放过,现代影视再现)

《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从中可以知道,如果对孕妇行刑、刑讯,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以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法官也要受到处罚。

唐代这一防止非法取证规定,在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历朝基本上贯彻了“杀错人偿命”、“审错人抵罪”这一司法公平精神——如果把好人审成杀人犯,谁审谁去死。

(古代监狱,开封府景区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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