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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40 风韵犹存;儿媳19 青春貌美;互告通奸 内情惊人

我要新鲜事2023-05-22 09:43:174

(人间奇案——第三案)

本案发生时间:康熙初年。

本案发生地点:太原府。

本案涉案人员:婆婆杜氏、儿媳陈氏等。

第一阶段:案件起因——寡妇门前是非多。

太原府郊区一村有一郑家,原本是该村大户,可惜因一场天花之病,村人多半染病而死,郑家虽然是百人旺户,也难逃劫难。劫后余生的郑家,仅剩下一对寡妇:婆婆杜氏和儿媳陈氏。

寡妇生活原本不易,恰好这婆婆40,风韵犹存;儿媳19,青春貌美;成为村子那些光棍无赖们日思夜想的对象,贪腥之心,昭然若揭。如此情况,婆媳原该团结一致共渡难关,岂料事情却发展成了另外的样子:婆媳两人竟互告通奸,那么真相是什么?可谓内情惊人。

两人关系如此恶化,主要有两大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婆婆杜氏对待儿媳陈氏的态度。

自古婆媳不和,再加上婆婆杜氏原本性格刻薄,加上家道崩落,婆婆杜氏心情不好的时候,对儿媳陈氏是轻则张嘴骂,重则动手打。可是因为古代森严的等级关系,以及帝国法律,婆婆打骂儿媳,乃是符合当时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以儿媳陈氏是没法反抗的,只能忍受。

我们可以看两条清朝法律条文,便知儿媳陈氏之处境。

其一是《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子孙违反教令》:“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其二是《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其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反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

从这两条大清法律条文可知,子孙妻妾对长辈有不敬之举,是要依法惩罚的,而长辈也是可以随意采取惩罚措施的,但长辈因惩罚过失造成子孙妻妾死亡的,也不过是很轻的惩罚,即打六十杖、“徒一年”而已。

有法律保障,婆婆杜氏对待儿媳陈氏,不管做什么,都是天经地义,合乎当时的伦理的。可是尽管儿媳陈氏对婆婆杜氏的打骂逆来顺受,也没有换来婆婆杜氏的宽容,反而等来的是更加可怕的对待。

第二个原因是婆婆杜氏的行为首先触及了儿媳陈氏的底线。

儿媳陈氏等来的是婆婆杜氏对她的诬告:婆婆杜氏到太原府递上诉状,状告自己的儿媳陈氏与村中无赖行通奸之丑事,不守良妇之道,有辱家门,令她蒙羞,恳请官府把儿媳陈氏治罪,同时能由官府将其嫁卖,得之钱银,用来作为自己的养老之资。

太原府知府大人升堂审案,审讯杜氏和陈氏。

有意思的是,一开始面对婆婆杜氏如此控告,儿媳陈氏竟然默默无语,不做争辩。原因也跟大清律例有关,根据《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其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子孙之妇、妾……哥勿论。”

意思就是长辈起诉晚辈,就算是诬告,也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晚辈若是起诉长辈,则性质就严重了,“十恶之罪”之外,就算是所起诉的罪行人证物证俱在,也还是要受到杖、徒之罚,倘若所告之罪略有不属实,则就要被绞刑处死了。

在这样的法律之下,儿媳陈氏岂敢抗辩?只能任由婆婆杜氏一口一个“淫妇”地诬告她。那么儿媳陈氏是否真的与村中无赖行了苟且之事?

第二阶段:案件反转——谁是淫妇?

太原府知府大人,见杜氏之控告如此诚恳,便问既然陈氏行淫荡之事,有“奸妇”,则必有“奸夫”了,若此人证一有,此案便好了结了。于是乃问:“奸夫何在?”

婆婆杜氏哭诉道:“这小淫妇都是夜里鬼混,早上那些混混都已离去,我岂能知道?官老爷只管严刑拷问她,她自会告知。”

知府大人,见问不出,乃一声令下,衙役搬出刑具,儿媳陈氏招架不住,乃大喊冤枉,哭诉自己没有行淫妇之事。知府大人见酷刑之下,陈氏也没有招认,只喊自己冤枉,看来蹊跷。便再问原告杜氏,既然知道儿媳与人有不轨之行为,那么你总有怀疑之人,可说出来进行审问。杜氏乃随口说了几个村中混混的名字。

知府令衙役将其拘捕到堂,结果令人意外,几个混混都不承认与陈氏有奸情,反而有混混说杜氏有与人通奸的行为。一时之间,杜氏和陈氏吵嚷起来,知府喝止。乃对杜氏用刑,既然杜氏控告陈氏,那么请指出奸夫是谁?杜氏受不了大刑,指认其中一个混混,知府又对混混用刑,混混也受不了,就承认与陈氏通奸。知府遂再对陈氏用刑,可陈氏却拒不承认。

太原府知府竟然糊涂到,认为陈氏可能因羞耻之心才不承认,遂依照《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之规定,把那个混混和陈氏各打80板,当庭释放。

但陈氏出来后,却没有回家,她不服此判,又到巡抚衙门喊冤。

清朝规定,不管官员等级,凡有人到前喊冤,则必须要询问,可处理当即处理,不可处理则移交相关机构来处理。因此巡抚大人听闻陈氏之陈诉后,让临晋县知县孙宗元来办理此案。

孙宗元是顺治十二年的进士,中进士之后被朝廷安排到临晋县做了知县。孙知县才干出众,办案水平很高,后来蒲松龄写《聊斋志异》的时候,就引用过孙知县所审案例。

孙知县仔细审阅了案卷之后,发现太原府的问案记录中存在诸多漏洞,比如太原府知府大人在审问混混们的时候,混混们已经供出婆婆杜氏与人通奸,且道出了通奸者叫王九儿。可是太原府知府大人误认为是混混胡乱咬人,不但没有提审王九儿,反刑逼混混,混混恐惧重刑,乃只好承认与儿媳陈氏之奸情,如此使得各得八十板,以了此案。

既然看出案情之问题,孙知县就分别升堂问讯了有关涉案人员,不过是大致了解了个人情况后,并未对案件进一步审理,继续收监羁押。之后,孙知县令衙役们准备了三样东西:

一是石头;

二是锥子;

三是尖刀。

衙役们不知道县老爷是何用意,只是按要求办理,准备好后放在大堂之上。

接着孙知县派出亲近之人,悄悄前往杜氏和陈氏所居之村,抓捕了混混王九儿。

第二天孙知县正式升堂审案,全部涉案人员,全部跪于大堂。

孙知县发话道:“你们婆媳两女人苦守家门,自是不易,肯定不会做什么对不起丈夫的事情,然自古寡妇门前是非多,难免被人觊觎容貌和家产。如今既然说有奸情,然孤掌难鸣,有奸情,必有奸夫,而这事的责任主要在奸夫。本官经过仔细调查,了解到一个坏蛋,人人都说他是奸夫。本官将其抓来,为证你们婆媳清白,如果你们婆媳认为他是坏人,就将大堂上的石头朝其砸去,看他还敢作恶?”

孙知县说完,令把王九儿带上,孙知县命婆媳二人举石去打。

婆婆杜氏见孙知县逼迫,只得捡起一块小石头朝王九儿打去,不过石头只是丢到王九儿脚前,并未打中王九儿。可是儿媳陈氏则捡起一块大石头,直接朝王九儿头上砸去,不过被王九儿歪头躲过。陈氏转身,又捡石头去砸,有几块砸在王九儿身上,打得王九儿叫苦不迭。婆婆杜氏忙拉住儿媳陈氏。

孙知县见此,让她们换作锥子继续对王九儿刺。婆婆杜氏拿了锥子刺王九儿屁股,不过刺得也不是很重。到儿媳陈氏,她却拿锥子直刺王九儿胸前,刺出了鲜血。

孙知县再令婆媳二人对王九儿用刀砍,这次婆婆杜氏拿着刀站在原地不动,然儿媳陈氏则挥刀要去砍死王九儿。衙役一看,急忙拦住。

至此,孙知县对案件的内情,已经了如指掌。令衙役对婆婆杜氏用刑,令其说出真相,杜氏方道出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婆婆杜氏虽然守寡,却是耐不住寂寞的女人。王九儿是个混混,专门没事勾搭像杜氏这样的寡妇。结果这两人是一个春心不死,一个是寻花问柳,很快就勾搭成奸混在一处了。

杜氏和儿媳陈氏同住一院落,婆婆杜氏和王九儿的奸情,岂能不知?不过令人意外的是,一开始儿媳陈氏阻止王九儿进家门,想间接阻止婆婆杜氏和王九儿的奸情,毕竟这不是什么光彩事,传出去是要丢人的。怎奈婆婆杜氏对此意见很大,打骂儿媳陈氏,导致陈氏不敢再阻王九儿进家门。可是王九儿这家伙搞定了婆婆杜氏后,又开始眼馋儿媳陈氏。

更令人意外的是,婆婆杜氏知道王九儿这个心思后,不但没有反对,反而助纣为虐,帮助奸夫王九儿一块儿强行欲对儿媳陈氏行不轨之事。怎奈儿媳陈氏性子刚烈,拼命大喊,引得村人都听到,纷纷来看,王九儿和婆婆杜氏不敢硬来,只好作罢。

见得到陈氏,王九儿就怂恿杜氏去控告陈氏通奸,然后把她嫁买,换俩钱银。可是结果,这个如意算盘没有实现,竟被孙知县识破奸情和阴谋。

如果按照之前太原府知府的断案办法,婆婆杜氏和王九儿之罪也不过是通奸,通奸之罪的处理方式也不过是各打八十大板。但是此案还有一层问题,那就是杜氏和王九儿不仅犯了通奸罪,还犯了诬陷罪。根据《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之规定:

“(诬告者)流、徒、杖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虽然按照大清律例,婆婆杜氏应该罪加三等,要杖60、徒一年的,但因其是长辈,就算是诬告,也只能按通奸罪之惩罚杖八十。但王九儿的惩罚结论却不同,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人》之法:

“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

按照法律,孙知县对婆婆杜氏和王九儿判决如下:

婆婆杜氏杖八十,王九儿斩首。

结语:一桩婆媳互告通奸案:表面看是婆媳不和,真相却是婆婆无耻没底线。(文/人间奇案·案先生)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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