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穷人娶不上老婆,怎样延续香火?他们的办法有违伦理
在我国一些古装影视剧中,但凡演到结婚娶妻的剧情,一般都是“三媒六聘,八抬大轿”,一片热闹喜庆的景象。
当然这都是大户人家的婚礼,若是小门小户,那就是简单多了:一点彩礼,一身红嫁衣,女子就完成了自己的终身大事。
那么,如果是娶不起亲的穷人,又该如何呢?
在历朝历代,男子到了一定年纪就必须要娶妻,这是一个男人及其家族都非常重视的事。
这件事如此重要,倒不是说男性的生理需求有多么旺盛,而是这关系到家族的荣辱,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有意思的是,除了百姓自己对于娶妻生子一事非常重视,官府对此也是操碎了心,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都很清楚,人口对于一个国家生存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不管是农耕作业,还是保家卫国,都需要源源不断的壮劳力。
为此,朝廷一般都会鼓励百姓娶妻生子,甚至在我国多个朝代还成立了官媒,专门为一些娶不到妻子的男青年解决婚姻问题。
据《中国婚姻史》记载,在清朝也有类似的官媒机构,但自“康乾盛世”之后,国家便逐渐开始走起了下坡路,这一机构也就渐渐形同虚设了。
到了清朝末期,由于外国列强的反复侵扰,朝廷为了屈膝求和割地赔款,便大肆向各地的百姓征收粮款。
在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双重剥削下,很多普通劳苦大众的生活可谓水深火热,吃不饱穿不暖是常有的事,娶妻生子也随之变得艰难。
然而,在清朝人看来,即便是日子过得再苦,哪怕是饿死,有一件事也绝不能耽误——娶妻生子。
因此,有儿子的贫困家庭为了实现这一延续香火的重任,就算是砸锅卖铁、四处借贷也要娶个老婆,给自己的家族延续个香火。
然而,对于一些实在穷得叮当响的家庭来说,家里既没有可以变卖的东西,又借不到彩礼钱,那该怎么办呢?
说出来可能大家都不信,这个时候,他们会选择与前面所说的勉强娶妻的家庭商量,将老婆“租用”一段时间,来为自己生孩子。
作为报酬,在租用期间,租客会付给新娘的合法丈夫一笔钱。
虽然很少,但总算是可以减少新娘合法丈夫的一些生活压力。
对于一些没有人情味的夫家而言,把娶到的妻子租出去几次,娶妻的成本也就回来了。
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典妻婚”。
之所以叫得如此文雅,一方面是古代的语言习惯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沿用“典当行”的一些规矩。
虽说这种“典妻婚”只是底层人民的一种私下交易方式,然而在媒人的操作下,“典妻婚”也是有一些讲究和规范的。
首先,如果一个家庭想要娶“典妻”,一般要先通过媒人来表达自己的想法。
媒人根据出价情况,在有意愿将妻子典出去的家庭里筛选,匹配合适后会代表双方进行沟通。
一般到这个环节,沟通的主要问题其实也就是钱,而钱多钱少,则取决于这个“典妻”的相貌、品行、生养情况、以及典出的时间等。
在媒人的几次说合下,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则会签一个“典妻契约”。
在这个契约中,要明确写清楚典当双方的信息,以及“典妻”的时间,期间需要遵守哪些事项等。
这一步完成后,就到了接下来的“娶亲”环节。
虽然说“典妻婚”并不是正式娶妻,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但毕竟是一件喜事。
因此,“典妻婚”也有聘礼、迎娶等传统婚礼环节,只不过这些环节会简化很多。
婚礼结束后,被“典”来的妻子就要在新的婆家生活了。
前面已经说到,“典妻”是有期限的,一般来说是以年为单位来签订契约,有一两年期限的,也有三五年期限的。
因此,对于临时“丈夫”而言,必须得抓紧时间同房,好让“典妻”尽快怀上孩子。
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往往是备受折磨的,她们不仅要忍受自己认为的“不洁”的耻辱,还要配合临时丈夫密集的生理需求。
此时的她们已经完全沦为了工具,但她们却只能默默忍受,因为这是自己的合法丈夫的要求。
更加可悲的是,这些“典妻”在晚上备受折磨后,白天仍然要为家里劳作,从而让自己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虽然这已经严重伤害了女性的尊严,但相比于尊严,更加泯灭人性的,却是母子亲情的割裂。
因为在整个“典妻婚”期间,女性不管过得如何,都不能回到原来的家,即便是她原来的家有了孩子也不能回去探望。
同样地,在“典妻婚”结束后,“典妻”又在媒人的安排下,回到原来的家庭,回归家庭后也不能再踏足“典妻婚”期间的家庭。
俗话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对于女人来说只要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的孩子,那都是自己的亲骨肉。
然而,在这样畸形的婚姻下,成为“典妻”的女性,几乎半辈子都要承受母子分离的痛苦。
更加令人无语的是,这些女性由于侍奉过不同的男人,回归家庭后的身份也变得很低下。
在外而言,一些街坊邻居得知她们曾经被“卖”出去过,总会认为她们是不详的女人,因此并不愿过多与她们打交道。
在家而言,虽然她们是听从丈夫的安排被迫“嫁”于他人,然而丈夫并不记她们的功劳,反而对其多有嫌弃。
在外人和丈夫、公婆的歧视对待中,孩子也逐渐对自己突然回来的亲生母亲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在这整个“典妻婚”过程中,唯一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是女性,唯一受伤害的也是女性。
那么,有朋友不禁会问了,纵然清朝事情女性地位低下,但这种有伤风俗伦理的事情,难道官府不会管治吗?
事实上,对于当时的各地官府而言,这也是令其头大的一件事。
在清朝,各地对于婚嫁也是有相关法规的,民间私下形成的带有交易色彩的“典妻婚”,显然是违背了官方法规。
此外,因为这一畸形婚姻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无论是对于对于出典人、承典人、被典的女性,还是基于这种畸形关系出生的孩子,都是一种损害。
因此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曾这样规定:
凡是以收受钱财为目的,将自己的妻妾典给他人的,出典人也就是女子的丈夫,给予杖责八十的处罚。
明知是典婚还娶他人妻子的承典人,与出典人同罪论处,并责令其离婚,女子回归原来的家庭。
因为这一交易产生的钱财充入官府,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娶了典妻,则不予处罚,并且帮其追还财礼,但仍要判处离婚。
综上可见,官府对于“典妻婚”的处罚力度还是很大的。
但遗憾的是,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思想,穷人还是会不惜为此铤而走险。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虽然朝廷如此明令禁止,但也仅仅起到了明面上遏制“典妻婚”现象的作用。
在清朝末期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各种暗度陈仓的“典妻”行为仍然十分常见,只不过相比于之前更加隐蔽了。
因此,“典妻”的交易行为在清朝一直盛行,直到后来的民国时期,也没有停止。但这样一种扭曲的婚姻方式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极其有害的。
首先,“典妻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人们的伦理意识逐渐消退,也会由此衍生出更多有悖伦理的行为。
其次,这样的交易方式,本质上是一种贩卖人口的行为,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妻子与丈夫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难免会产生种种矛盾。
当这些矛盾难以通过明面上的法律进行调解时,就会演变成民间纠纷,甚至会出现命案。
最后,也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点,便是被作为“典妻”的女性,她们在整个事件中所受的创伤,将一辈子无法愈合。
而当这样的陋习,在占据大多数人口的底层人民眼里变得司空见惯,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就越来越低,这样的母亲孕育出来的孩子又如何扛起国家的未来呢?
可悲的是,尽管“典妻”婚有这么多的危害,但那些思想未开化的男性,根本不会顾及这些。
即便是到了近现代,我国解放后,国家出台了《婚姻法》,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思想认知落后的人,仍为了“典妻”不惜铤而走险,挑战国家法律的底线。
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八十年代发生的一起悲剧。
八十年代末,在我国浙江省,宁海县,凤谭公社,凤谭大队:
一个村民仇某由于不满妻子生了两个女儿,便打算效仿民国时期的“典妻婚”。
于是,他打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幌子,逼迫已经绝育的妻子去邻村的寡妇家说媒,要求他本人与寡妇同居生子。
随后,仇某与寡妇婆家签订了“租妇育子契约”,达成了暂时“租妻”的目的。
可笑的是,仇某为了庆祝自己即将有儿子大摆宴席,俨然一副结婚的姿态,更加的荒诞的是大队里的干部还前来吃席随礼。
最终,仇某因为触犯新中国《婚姻法》,犯下了重婚罪,被依法判刑锒铛入狱。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也终于让那些残存“典妻”想法的男人受到了震慑。
自此以后,随着我国对于重婚罪的打击,以及素质教育的普及,这种婚姻陋习才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归根到底,我国古代“典妻婚”的盛行的根源,还是愚昧落后的“封建”思想造成的,它使得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在这种“吃人”思想的影响下,最终受害的还是女性,她们被当做商品一样被买卖,尊严更是被践踏的一文不值。
万幸的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愚昧落后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
如今,任何想要令“吃人”思思死灰复燃的势力,终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毕竟,在1949年之后的新中国,每一个女性都是独立的、被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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