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追踪 | 树立科学保护理念,推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中文物保护工作
作者:刘卫红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国家为了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着国家和人民对英雄烈士在不同时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作出牺牲和贡献的集体记忆,是重要的红色文化教育资源,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视,各地都加强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建和保护工作。但在具体实践中,对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关注较少,设施整体状况堪忧。
据笔者调研所见,许多县级以下英雄烈士墓由于缺乏祭扫维护,本体要么被灌木杂草包围已经不能进入,要么残缺破败无法寻找识别;许多纪念设施由于年久失修,本体残缺破损严重,而周边也是杂草丛生、垃圾随处可见,未能充分发挥其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功能作用。
缺乏管护整修的革命烈士墓和破损残缺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近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重点对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集中整修。这对于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无疑是一次重大机遇,必将极大推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修工作进程,改善县级及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功能。但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中有许多属于革命文物或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而该《通知》未对此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提出整修过程中的保护管理规定或保护要求,不利于其保护。
而笔者调研也发现,许多地方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立和利用中普遍存在重建立建设而轻保护等问题,如英雄烈士设施建立过程中,很少对本体做前期调查研究和价值挖掘阐释,也不重视对建立和整修前后现状资料的收集整理;烈士墓建设过程中不做任何考古和保护工作,挖出来的烈士遗骸未做鉴定等直接收集后放入新砌的墓室;一些建筑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修存在不加区分的拆旧建新,致使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或“慎终追远”意境丢失;有的纪念设施规划设计或建设整修简单粗陋,外观形式、建筑材质与周边环境或革命文物整体环境风貌严重不协调。基于《通知》中对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要求或措施的缺失,以及当前实际建立和整修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前期研究和保护工作缺失及拆旧建新、不注重环境风貌等问题,笔者担心在《通知》实施过程中,对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中的文物造成大规模的建设性或整修性破坏。为此,建议在全国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树立科学保护意识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现时物化载体,承载着中华民族对英雄烈士的共同历史记忆,是鲜活的革命文化和党史学习教育教材。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有许多已经被列入革命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范畴,有些虽然没有列入文物范畴,但设施本体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历史或岁月价值,反映着设施修建时期的社会文化发展。因此,在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过程中,首先应树立起保护第一的理念意识,要在加强对属于文物范畴的纪念设施保护修缮的同时,重视对一些未纳入文物范畴但具有独特时代记忆的纪念设施的保护;更为关键的是要将这些纪念设施承载的历史文化实物本体和信息有效保护下来,避免只重视本体的形式,轻视具有“真实性”的实物资料和相关信息,导致文物历史价值遭到破坏。这要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的政治指导机构——宣传部门和组织实施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指导和实施过程中树立起科学保护意识,在制定前期方案过程中就应考虑保护和价值传承弘扬问题。当然,这也要求文物部门主动担当,积极参与进去,提供保护教育和专业技术指导,提升保护意识。
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整修方案和措施
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现状调查并制定实施计划或方案。地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首先对县域县级以下(含县级)英雄纪念设施开展系统调查,摸清家底,全面了解纪念设施现状及保护和整修需求,然后制定统一的保护和整修计划或实施方案。其次,要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做好现状资料的调查留存,以便未来查阅。
加强科学研究。首先,结合纪念设施整修,应做好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梳理研究,为发挥文化教育功能提供本源材料。其次,做好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立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明晰哪些该建设性整修,哪些该保护性修缮,以及如何整修和保护,不能不加研究辨别地直接“拆旧建新”。第三,对墓葬类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迁葬,应邀请考古学家尤其是体质人类学家的加入,在科技考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收集烈士遗骸、遗物,做好无名英雄烈士人骨基因鉴定,建立英雄烈士人骨基因库,为无名英雄烈士寻亲提供支持帮助。
明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中的文物保护规定和要求。首先,对于列入县级等文物保护单位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文物保护法规要求,制定专业文物保护整修或迁移工程方案,经专家评审和文物部门审批后,在文物部门指导下,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其次,对于县级以下列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也应会同文物部门做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随意迁建或整修。在笔者参与的革命文物调研中发现,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革命烈士墓迁移保护中,普遍缺乏和文物部门的沟通,在文物部门到现场巡查的时候才发现墓葬已经被迁移。而缺乏考古与文保等专业人士参与下的迁建或整修必然出现革命烈士遗骸、遗物或重要历史文化和人骨基因信息的丢失。
加强整体环境风貌控制。在保证建筑设施本体安全的基础上,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和风貌协调原则,不一定修旧如旧或修旧如故,但至少在整体风貌方面避免出现不伦不类的现象。
整修后的革命烈士墓
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管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修,主要由宣传部门宏观指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但由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中许多属于革命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范畴,文物部门也应积极加入,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属于革命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范畴的纪念设施的整修制定预案,提出保护指导建议或意见。
加强宣传教育。国家及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积极和国家及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参与单位和工作人员保护理念和科学研究的教育。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由宣传、退役军人事务、文物、住建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组,加强对纪念设施保护和整修过程的监督检查及项目验收,增强保护和整修效果,实现规范整修和有效管护相统一。
总之,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整修是一件好事,但在此过程中应尽可能按照文物法规要求,做好对列入文物范畴的纪念设施的保护,避免出现在“不漏一处、应修尽修”要求下,对市县文物保护单位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大规模整修性破坏。当然,也希望文物部门能够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中,有效推进文物资源资产保护。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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