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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乡土建筑保护论纲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1:51:371

一、前言

在我国广大的农、林、牧业地区的乡间,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民间古建筑,它们体现着和它们的类型性相应的地方传统和民族特色,饱含着乡土社会的历史文化信息,可以称为我国的乡土建筑。它们是认识我国几千年农耕时代文明史的实物见证,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因此,应该选择其中一部分予以严格保护。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绝大多数乡土建筑的存在方式是形成村、镇等聚落。聚落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它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功能大于它所有的各个单幢建筑的意义和功能的简单总和。个体建筑离开了聚落就会降低它的价值,聚落失去了它的部分个体建筑也会降低它的价值。所以,乡土建筑的保护应该以村、镇的整体保护为基本方式。

作为历史的见证,文物古村镇的历史下限应为20世纪50年代之初的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这场改革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改变了农村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并且也改变了建筑本身的型制和技术体系,因此,正宜于作为乡土建筑历史的下限。土地改革后的新农村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但那已经是另一个历史时期。

二、调查和认定

1.乡土建筑保护的第一步工作是政府部门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古村镇的专项调查,初步选择出一些古村镇来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其中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种普查要反复进行,适应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可能发生的变化。

2.全国乡村范围内确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的总体应该包含各种经济类型、各种自然环境、各个文化特点、各种建筑特色以及各个民族的古村镇的典型作品,形成一个有全面代表性的乡土建筑文物系统,和其他的文物一起共同反映我国各地长期发展的历史和文化成就。

3.确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作为乡土建筑的典型,它的严格保护区之内应该保存着历史上形成的完整性,或者虽有局部残损但基本上保存着原有的总体布局、绝大部分原有的古建筑类型和建筑物。已经遭到破坏的古村镇,如果所余部分仍有一定的价值,就以还存在的部分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古村镇遭严重破坏后遗存的部分和个别古建筑,如果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也应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4.位于某古村镇之外的零散乡土建筑以及构筑物(如庄园、农舍、堰坝、路亭、庙宇、塔、渡头、桥梁、驿路、关卡等),大都由该古村镇居民建造和负责管理,如距离该古村镇比较近而且关系密切,则应和作为文物的古村镇一起保护。距离古村镇比较远的,则可以根据它们本身的价值和保存情况单独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5.如古村镇的整体性已经遭到根本破坏,其中还保存着的少量历史文化内涵丰富或有特殊艺术、科学价值的个体建筑已经完全失去了原生态的历史环境,在原地保护已经很困难,则允许将它们拆迁到附近安全的场所妥善保护。由于重大的国防、交通和水利建设等的需要,一些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确实无法在原地保护,也可采取异地保护的方法。凡异地保护的,必须留下在原地时的地形测量图和照片。

6.已经严重损毁而失去了整体性的且已不可能修复的个别乡土建筑,应将它的艺术性比较高或技术上有特点的个别构件或构件的局部收集起来予以保存,数量较多时应建立地方性的文物馆。部分价值最高的,应建立全国性的文物馆收藏。

三、基本原则

1.古村镇的保护应该以古村或古镇的整体作为一个文物保护单位,它们原有的全部各类古建筑、古设施和各种古工程都应该予以保护,不再在它们之间区分轻重和保护级别。古村镇是由它全部的各种类型建筑物形成的有机整体,这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反映着乡土环境中社会、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生活,每一类建筑、工程和设施在这个系统中都有它的独特功能,失去了部分建筑、工程和设施,就会破坏古村镇的系统性、完整性,也就是破坏它们的原真性,而它们原生态的真实性不允许破坏。

2.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古村镇存在着经济上、文化上或历史上特别密切的互补或互动关系,可以称为一个古村镇群。它们或是沿水陆交通线呈线状串联,或是形成以一个村镇为中心的网络,或是线状和网络状关系并存。每一个这样的古村镇群是一个有机的大系统,它们所蕴含的历史信息往往特别丰富并有特殊重要的价值,应该尽可能地把它们合成为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或一个文物保护单位群。有一种以特殊的民俗崇祀活动为契机聚合起来的古庙宇、古村镇和其他古公共建筑物形成的群体,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应该作为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单位群保护。

3.整体地保护一个古村镇,除了保护它的各种类型建筑物外,还要保护它内部和外部一定范围内原有的生活、生产设施和其他公用的基本设施(如水井、池塘、水碓、碾盘、油榨、石磨、牲口棚、拴马桩、引水渠、寨墙、堤岸、道路、桥梁、船埠、庙宇、风水塔、茔地等等),又如中药店、油榨、茶馆、酒店、铁匠铺、竹木作坊、染坊、豆腐坊、糟房等等,它们是古村镇整体不可缺少的功能部分。(公厕存而不用)

4.保护古村镇,还要保护或保存它的居民的日常用具。包括农具、工具、家具、炊具、灯具、器物等等。

5.要慎重保护历史、生活、生产劳动、民俗等在古村落和古建筑中留下的一切有意义的印记。(如各种记事石碑、石刻、车辙、篙窝、洪水印迹等等)

6.环境是古村镇原始选址的依据,它们存在并发展的外部条件,所以原生态的环境是古村镇作为文物的原真性的因素。应该在作为文物的古村镇周围划定一个适当范围的原状环境作为建设控制区,包括其中的农田、山丘、河流、湖泊、林木等等。

7.不准许在文物古村镇附近建设有污染危害的工业项目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等。如在较近范围内规划这些项目时必须有针对文物建筑安全性的环境影响评估。

8.古村镇在被选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应尽早编制它们的保护规划。在编制保护规划之前,应对古村镇进行全面的、深入细致的多学科综合研究。保护规划应该实用、简明、反映研究成果,并尽量降低规划的编制成本。

四、开辟新区

1.由于古村镇中近半个世纪以来人口大量增加,兄弟长大又要分家析产,而且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在保护历史原真性前提下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及其各种建筑物不可能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因此,应该及时开辟新区。新区要有规划,规划要有前瞻性。新区与旧区之间应该有隔离带,作为保护古村镇的建设控制区的一部分,防止新区建设干扰古村镇的面貌和生活气息。新区与旧区之间应有密切的联系,使旧区居民也可以方便地使用新区的各种商业、服务业以及文教卫生和体育娱乐等设施,也便于新区与老区居民之间亲密的交往。

2.古村镇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会吸引一些人来旅游参观。为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商业、餐饮业、住宿业等旅游业服务应主要设在新区内,以保持古村镇的原有面貌和生活状态。

五、古村镇内部的合理调适

1.作为文物的古村镇内原则上不得再建造新建筑。土地改革以后新建的建筑,凡扰乱了古村镇原有的整体布局、损害了古村镇文化生态和破坏了景观的,都应该拆除,个别有较大历史价值的可以保留。对古村镇的历史面貌干扰不大的少数新住宅等也可以保留,必要时稍加改造,改造不得完全仿古,避免以假乱真,但应保持建筑群的和谐。外围的建设控制区内必要时允许建造少量的小规模的新建筑,但事先要经过慎重的环境影响评估。同样不允许完全仿古。

2.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应该尽可能继续它原有的类型性功能,就是保持它居民主要的经济、文化活动,包括农耕、畜牧、矿冶、商业、水陆运输、手工业、文化产业、民俗崇祀中心等等。如某种经济、文化活动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条件,则应尽可能选择与原有职能相接近的职能,使其中大部分古建筑仍能适应新的用途。

3.不强求从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中迁出大量原住户,也不强求留住大量原住户。应依靠在古村镇内完善和改进公共工程和设施,包括供水、排水和排污工程,防汛、防灾工程,古村镇内外的交通设施,能源和照明设施,以及在古村镇或新区内建设医疗卫生设施、教育文化设施、娱乐休闲设施和适度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等等,提高古村镇作为居住区的功能,提高居民生活的安全、方便和舒适,以保持古村镇内有适量的居民,维护古村镇的生活气息。有一部分作为文物的古村镇或它们的局部不能完全适应生活和功能的大幅度变化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博物馆化”,力求使它们因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保持活力。

4.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所必要的新建设施,应主要位于严格保护区外侧的建设控制区内。如必须在严格保护区内,则应尽量合理地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必要时才允许少量建造小型的公用建筑物和构筑物,但要力求位置隐蔽、体量小、形式简单朴素,不可扰乱古村镇原生的格局、形态、轮廓和色彩。新建筑物和构筑物要与古村镇中原有的古建筑和谐,但不可完全仿古,更不可移植外地的建筑形式和风格,要随时可以拆除。

5.为了提高古村镇中居民的生活质量和适应各种古建筑的新功能用途,允许对古建筑内部进行适度的改造,包括装置上下水和排污系统,配置现代化的卫生设备、照明设备和厨房设备,增加室内的天然照明度,改善室内自然通风,对室内墙面、地面顶棚进行必要的装修,调整楼梯的坡度和宽度以及安装为新功能所必需的家具、用具设备等等。这些措施都应该是可逆的,而且不可以改变古建筑的结构和空间格局以及外部和院内的面貌。建筑的改造应当遵从文物建筑保护的“最低程度干预原则”、“可逆性原则”和“可识别性原则”。所有改造均应经过专门机构的评审、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保留每一类建筑中的一两幢不予改动,并保存它原有的家具、工具、器物和历史、生活、习俗等特色和印记。

六、复建

1.如果古村镇中缺失或部分缺失了少数对古村镇的完整性有很重要意义的体量不大的建筑,如土地改革和“文化大革命”时破坏了的水口建筑、村门、牌坊、庙宇、祠堂、书院等等,可以谨慎地予以复建。但要向知情的老年居民调查它们过去的情况,搜集有关的图像和文字资料,获得明确的、可靠的信息,做出力求接近原物的复建设计,经过老年居民和专家的论证,并经文物主管机关批准。

2.复建时应尽可能使用原建筑的旧材料,与安全或整体形象有关的缺失部分予以补足。局部残损的石质或砖质的纪念性建筑如牌坊和村门等,在充分保证它的安全性的前提下,复建时可不追求完整而保留它的残破面貌。

3.复建之后,应写详细说明刻在石碑或金属板上,置于复建建筑物的内部或近旁,并将老年居民等所提供的资料、旧照片及参照物的照片或测绘图等的复制品陈列在方便的地方,供人参考。

4.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可以由精通当地各种传统建筑工艺并充分理解文物保护科学理念的技工组成维修队,经有关管理单位审定合格后发给资质证,负责本村镇内古建筑日常的维修和必需的小型建筑物的建造。

七、绿化

1.在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镇内外进行绿化。力求保护原有的植被,尽量利用农作物,种植乡土树种和花草。不可采用本地没有的城市园林因素,如行道树、草皮、修剪成形的绿篱和彩方等等,要保持树木的自然状态。

八、旅游

1.可以利用作为文物的古村镇开展旅游活动,向社会各方面人士(主要是青年)传播历史文化知识,提高修养,培育心性。村镇也可以适度获得经济效益。

2.不得为吸引游客而伪造迷信,更不可为“打造”、“包装”古村镇而伪造一些“古”建筑(如琉璃牌楼、塔、凤楼麟阁、花桥、亭台、城门、花园等等)。总之,必须严格保护古村镇原生状态的真实性。不可把古村镇过度商业化。

3.要坚持不超过古村镇的合理旅游容量,避免旅客过多对村镇建筑以及原住户生活质量的侵害。

4.为旅游服务的必要设施,如餐厅、宿店、商店等,原则上都应建造在新区内。新区与文物区之间应有绿化隔离带。新区的选点和建设以及管理,应由文物保护部门负责或参与负责。

2007年3月29日修改稿

载于《乡土建筑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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